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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問題與對策研究
但同時,財產保全也是一把雙刃劍,保全措施如果合法、正當、必要、公平,就能發揮很大的積極作用,但如果適用不當,則會給市場交易活動中的當事人造成不應有的財產損害。 本文在對重慶市榮昌縣人民法院2012年1月——2014年8月經濟糾紛類案件涉及財產保全措施案件進行研究的基礎上,對財產保全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分析,並提出幾點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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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訴前財產保全的幾個問題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在當前的審判實踐中,訴前保全出現了許多新的情況急待研究與解決,以下是筆者對其中幾個問題所做的粗淺思考。 訴前保全的適用條件 我國的訴前財產保全的規定,最早只適用於海事案件。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訴訟前扣押船舶的具體規定》中規定了海事法院實行訴前扣押船舶的具體程序。該規定針對的是海事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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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的財產保全的執行相關問題
實行財產保全措施,有利於保證仲裁活動順利進行,保證仲裁裁決的實現,有利於解決執行難的問題,從而促使當事人依法履行義務,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仲裁法第2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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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財產保全的流程、問題與完善
一、仲裁財產保全的程序和流程 仲裁財產保全的啟動。仲裁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仲裁中的財產保全,必須由仲裁當事人提出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財產保全規定》)第三條規定,仲裁當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遞交財產保全申請書,必須通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仲裁委員會應將當事人的申請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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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起訴了財產被保全,怎麼撤銷財產保全?
在財產訴訟關係中,為了之後判決的財產執行,一般原告會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既然有申請肯定也存在撤銷的,那怎麼撤銷財產保全?財產保全後怎樣處理?針對這幾個問題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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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執行與保全標的競合實案談財產保全制度的缺陷
但在司法實踐中,眾多財產保全案件的案情開始複雜化,不斷出現強制執行的標的物與他案財產保全的標的物競合的實際案例,保全案件當事人與執行案件當事人利益產生衝突,平級司法部門工作產生矛盾,使得原來保障執行的財產保全制度卻成了執行難以繼續進行的重大阻礙,暴露出當前財產保全制度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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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則案例分析訴前財產保全存在的問題
一起信訪案件在中院立案庭創新能動司法模式的努力下得到了及時、有效化解令人欣慰,但誘發其產生的根源——訴前財產保全與案件審理脫鉤,足應引起高度重視。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1條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在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起訴的,可以向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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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保全的流程及應注意的問題
訴訟保全被人們形象地譽為「審判前的執行」,它既可以對被申請人施加壓力,促成案件的順利解決,也可以保證法院判決以後義務人能夠兌現其應履行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22號)(以下簡稱《保全規定》)第一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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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慎重採取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制度的正當性就建立在對方當事人隱匿財產等惡意行為上,從而只有在一方當事人有相關的惡意行為或者確實有惡意行為之虞的情況下,才有必要採取保全措施 由於措施得當的財產保全不僅為裁判生效後的執行工作做好鋪墊、可以有效避免打「法律白條」的不良現象發生,而且對那些沒有爭議的案件,還會客觀上促使當事人和解並有助於實現案結事了的司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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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財產保全時,在哪些情況下可以不提供財產擔保?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獨立保函,是指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開立人,以書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請求付款並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單據時,向其支付特定款項或在保函最高金額內付款的承諾。前款所稱的單據,是指獨立保函載明的受益人應提交的付款請求書、違約聲明、第三方籤發的文件、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匯票、發票等表明發生付款到期事件的書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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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慎重對待財產保全
正是因此之故,財產保全成為民商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的一種司空見慣現象,現實中只要當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提供相應擔保並預交了保全費,人民法院就會予以準許,並進行財產保全活動。 財產保全制度雖然在審判實踐中有這麼多有益功能,卻不是法律制定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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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財產保全的規範
但是,《民訴法》對「財產保全」只規定了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訴訟〉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也只有11條,其他司法解釋也較少;由於目前我國司法體制存在弊端,地方保護主義在財產保全這一問題上表現得尤為明顯;法院審判人員對財產保全措施的理解和認識也存在誤區,操作程序不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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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應當注意幾個問題
在辦理離婚案件中,經常被問到是不是可以查封房產,實際上這就是一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問題,今天,我們就圍繞這一話題,簡要分析一下離婚案件中,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注意的一些問題。第一,什麼是訴訟財產保全?訴訟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中,一方為了防止另一方當事人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法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法院依法對相關財產作出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以保證判決生效後能夠順利執行到位的這麼一項制度。第二,訴訟中的財產保全什麼時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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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案件中的財產保全問題研究(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財產保全規定》)第三條規定,仲裁當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遞交財產保全申請書,必須通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仲裁委員會應將當事人的申請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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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財產保全,申請財產保全應對債務人轉移財產有效嗎?
在司法實踐中最為常見也最難解決的一個問題就是執行難,有很多債務人在法院判決之前會把自己名下的財產轉移,導致債權人就算勝訴也很難拿到錢。那應對債務人轉移財產有什麼解決方法嗎?這就是訴前財產保全,即在提起訴訟前或申請仲裁前向法院申請。申請財產保全雖說可以避免債務人轉移財產,但想要法院認可必須要滿足條件:1、需要採取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是給付之訴,即申請人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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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訴訟財產保全,一旦敗訴存在被索賠風險
申請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時不僅要對其訴訟請求和證據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還要權衡可能因申請錯誤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從而慎重決定是否要申請財產保全。即申請人申請保全的行為存在錯誤,且該申請保全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情況下,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錯誤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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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申請財產保全?
怎樣申請財產保全?法律意見:當事人要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及保全的財產信息。【注意事項】1. 申請的時間:當事人可以在起訴前申請財產保全,也可以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可以在起訴前的任何時候提出,法院受理後會在48小時內做出裁定。但經法院審核通過的,應當在30天內起訴或申請仲裁,未在30天內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一般都會解除財產保全。2. 是否需提供擔保:法院要求提供擔保的,要提供擔保。3. 申請的法院: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借款人、擔保人)住所地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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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賢區財產保全律師流程
奉賢區財產保全律師流程,我們一貫秉持「專業、誠信、敬業、高效」的理念,始終堅持以維護客戶合法權益為中心的宗旨,為眾多客戶提供了高質量、高效率、全方位的法律服務。奉賢區財產保全律師流程, 第,訴訟財產保全主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採取,但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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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財產保全如何精準實施,意見來了!
針對實踐中發現的問題,市高法院決定,研究制定關於精準實施保全的具體意見,嚴格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保全工作的最新精神,把握公正善意文明保全的精神實質,推動保全工作換檔升級,落實疫情防控要求,助力「六穩」「六保」,為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提供更加優質的司法保障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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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如何助力優化營商環境
在涉企訴訟中,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對營商環境的影響顯而易見。涉企財產保全問題已然成為當前審判實務與民營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突出問題之一。 一、財產保全工作應遵循的基本理念 依法保全。法院在辦理涉企糾紛案件的保全工作時,首先就是要循法而行,依法處理。在具體司法實踐中,要處理好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的關係,確保司法的程序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