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20 13:58:24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尹普普 趙濤
一、據以研究的案例
羅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於2010年5月24日向原徐州市九裡區人民法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請求立即查封、扣押被申請人郭某所有的奇瑞小型轎車一輛,並向法庭提供宋某所有的房產一套作為擔保。九裡區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後,於當日裁定查封、扣押了上述郭某的轎車、宋某的房產。羅某於法定期限內起訴,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與郭某達成調解協議並當庭履行完畢。但宋某在2011年3月賣房時發現原來為羅某提供擔保的房產仍處於被查封狀態。宋某找到原來承辦訴前財產保全的法官,被告知因九裡區人民法院已被撤銷,自己無權出具解除查封的裁定。宋某又找到承辦羅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法官,得到的答覆是審理案件時未顯示與其有關的訴前財產保全信息,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亦未提及訴前財產保全事宜,導致調解協議雖已當庭履行完畢、但訴前提供擔保的房屋未能及時解封。幾經周折仍未能使房屋解除查封的宋某,無奈之下到市中院陳玉浩信訪工作室要求處理。
陳玉浩同志熱情接待了信訪人宋某,認真聽取其陳述後,立即向庭領導做了匯報,立案庭負責同志迅速召集庭務會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安排專人負責找到羅某、原承辦訴前財產保全的法官和承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法官,請他們分別出具有關該案的情況說明,以確保宋某的房屋確實符合解除查封的條件。在核實法定解除查封的條件確已具備後,鑑於我市行政區劃調整、徐州市九裡區人民法院被撤銷的事實,經向院領導請示,決定由中院以「(2011)徐民訴保字第X號」案號出具解除查封的裁定,直接向當事人送達,同時派兩名法官赴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當即解除了對宋某房屋的查封,使宋某在與買方約定的最後期限內順利完成了房屋過戶手續。宋某對陳玉浩同志認真負責的工作作風表示稱讚,對我院司法為民、及時高效的辦案作風連連稱謝,該信訪案件實現了當天接待、當天息訪、當天執結。
一起信訪案件在中院立案庭創新能動司法模式的努力下得到了及時、有效化解令人欣慰,但誘發其產生的根源——訴前財產保全與案件審理脫鉤,足應引起高度重視。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司法實踐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1條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在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起訴的,可以向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法院與實際審理訴訟的法院可能重合,也可能不相一致。在司法實踐中,根據審判流程管理和訴訟卷宗管理的相關規定,訴前財產保全案件是單獨立案、獨立成卷,如果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起訴,案件也是單獨立案、單立卷宗。由於訴前財產保全屬於立案庭的業務範圍,而審判管理並不要求其主動向嗣後審理訴訟的相關法院或業務庭移送卷宗,業務庭審理案件時也看不到與該案有關的訴前財產保全信息。如果承辦法官詢問是否申請了訴前保全或者申請人提及訴前曾申請財產保全,則由承辦法官自行調取訴前財產保全卷宗了解情況。如果承辦法官不了解審判管理的這一漏洞而疏於詢問、申請人亦不主動告知訴前財產保全情況,就會導致案件辦結後,但提供擔保的財產卻不能及時得以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問題,從而大大增加當事人的訴累,影響人民法院公正、高效的司法形象。
三、完善訴前財產保全的建議
基於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在審判實踐中可以從兩個方面著手完善訴前財產保全:
一是由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向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發放「申請財產保全告知書」。告知書的內容至少應包括:1、申請人必須依法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擔保,否則駁回訴前財產保全申請;2、申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的十五日內,向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否則人民法院將依法解除財產保全;3、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財產保全後,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將依法解除財產保全,因申請人錯誤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造成被申請人遭受損失的,由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4、申請人起訴時,應當將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情況告知受理案件的法院,以便人民法院依法、及時解除對擔保財產的保全措施。
二是改進人民法院審判流程管理。具體包括:
1、建立案件信息關聯模塊,使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立案系統自動提示與之有關的其他案件信息,立案人員根據需要選擇本次立案的關聯信息,如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等。需要注意的是,案件信息關聯不應局限於同一法院或同一地域的法院之間,因為如前所述,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法院與實際審理訴訟的法院可能不相一致,此種情形下更有實現案件信息關聯的必要。至於案件關聯的查詢關鍵詞,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可以其身份證號碼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號碼為關鍵詞;在當事人是非自然人的其他主體時,就要求立案人員必須準確記載當事人在有效機關登記的身份信息,以確保該當事人再次涉訴時關聯案件信息能沒有遺漏地得以顯示。
2、健全訴前財產保全流程跟蹤系統。囿於現有案件信息系統的局限性,若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起訴或者被申請人依法提供擔保,承辦訴前財產保全的人員會依法裁定解除財產保全,但若其依法起訴,則有賴審判案件的法官關注訴前保全情況。建議完善案件流程追蹤,在申請人依法起訴時,由立案部門審查立案的人員負責將訴前財產保全的信息引入新立訴訟案件的信息中,同時將訴前財產保全的卷宗與新案卷宗一併移送至審判部門,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一旦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並履行完畢,審判人員就可以第一時間告知執行法官解除對擔保物的查封、扣押或凍結等,以最大限度地實現高效、便民,真正做到司法為民。
(作者單位: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