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俗稱的凍結財產,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財產保全可以分為訴訟保全、訴前保全、執行前保全三種。本文主要介紹一下訴前財產保全。
訴前保全指訴訟前、起訴前的財產保全,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例如:被告人知道原告即將起訴其償還債務,於是發出廣告欲將自己名下的房子賣掉,這種情況下原告在起訴前就可以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訴前保全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必須是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這裡的情況緊急通常表現為相關財產可能被轉移、轉讓、隱匿等,從而影響到債權的實現;
第二,訴前保全是在起訴前提起的保全,並且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請;
第三,對訴前保全有管轄權的法院有三個方向的選擇,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對此債權人需要注意;
第四,申請人申請訴前保全,應當提供擔保;
第五,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大家一定要注意,這裡用的是必須。
第六,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七,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保全財產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八,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注意:根據上述規定,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僅限於「情況緊急」的情況,申請人還必須要提供擔保,並且還得需要法院審判,從目前司法實踐中的情況來看,大多數法院都不願意做訴前保前,在實踐中有一種折衷的做法:債權人不做訴前保全,但起訴立案時,會跟立案法官溝通,為防止被告轉移資產,要求法院在立案後先不要將起訴狀及副本送達被告,在確定承辦法官後先將保全給做了再向被告送達。這裡的保全就屬於訴訟中保全了,不是訴前保前了,很多法院都接受這種折衷的做法,各位可以試一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