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也就是訴前保全,是指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所採取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訴訟案件原告方通常為了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難以彌補的損害,以達到提起訴訟的最終目的,在訴訟案件中一般都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格式:
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
申請人:趙××,女,1947年6月6日出生,漢族,住徐州市××縣××鎮××糧油管理所宿舍1××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電話136××0××18。
被申請人:王××,女,1973年4月19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縣××鎮××街三號樓宿舍,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電話134××54××40。
請求事項:
一. 請求依法扣押被申請人車牌號為蘇CP1××8東風雪鐵龍轎車一輛,申請保全的數額為人民幣6萬元;
二. 被申請人承擔全部的保全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09年5月22日,被申請人車輛(蘇CP1××8東風雪鐵龍轎車)與申請人在龐莊菜市場南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申請人受傷住院。
為防止被申請人轉移財產,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特向貴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貴院依法扣押被申請人的肇事車輛。
此致
徐州市九裡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趙××
二○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條依據:
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
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申請保全措施的)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注意:涉及財產的,一定要寫清楚申請保全的數額,否則法院沒法計算保全申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