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寧說:「每個人的痛點都是他的恐懼,人們會為了解決恐懼,毫不猶豫地花錢。」而訴訟案件當事人的痛點,就是對判決生效後難以執行的擔憂。
那麼,為什麼要訴訟財產保全?
訴訟保全產品的優勢
1.保障判決執行。避免債務方轉移、隱匿財產,確保裁判文書生效後,法院執行能迅速拿到錢,有效解決執行難問題。
2.訴訟策略選擇。以訴訟保全促進談判和解,或避免當事人損失擴大。
一、如何選擇訴前保全還是訴中保全?
決定申請財產保全後,是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比較好?還是立案後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比較好?有許多當事人及律師同仁們會提出這個問題?
筆者的建議是:訴前訴中,各有利弊,要看申請條件是否滿足,也要看當事人需求或訴訟策略需要。必要時,訴前保全不成功,可以依法轉為訴中保全,繼續執行保全措施。
(一)主要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至108條,以及2016年12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全文。
(二)選擇訴前財產保全的原因:
1.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對方的財產將被轉移。例如,一方當事人獲悉對方帳戶上的流動資金,即將被轉移支付給第三方;或者對方的債權人眾多,可供分配的財產有限,若不儘快保全,將無法參與分配。
2.訴前保全速度更快,避免起訴後打草驚蛇,讓對方有時間轉移財產。訴前保全人民法院受理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在對方有所覺察之前,迅速完成保全,掌握訴訟中的主動權。
而訴中保全是在起訴立案後,案件分到審判法官手中,才能遞交申請,這中間需要一個月左右的時間。並且除有證據證明情況緊急外,訴中保全對作出保全裁定時間、執行的時間均沒有法定要求,有時甚至需要幾個月才能夠完成保全。在這幾個月時間裡,對方早就收到了起訴狀,轉移財產的可能性變大,保全成功的概率變小。
3.以訴前保全作為談判籌碼,將案件化解在訴前階段。有些案件的當事人或出於私人感情不想撕破臉皮,或出於公眾影響不願事情鬧大,或擔心訴訟時間過長損失擴大,出於談判策略考慮,便在正式起訴之前,通過訴前財產保全給對方製造壓力,壓著對方進行談判。這一點比較適用一些法律關係簡單,或情況緊急的案件。實際操作中,要實現化解糾紛的目的,對當事人和律師都有較高要求。
(三)選擇訴中財產保全的原因:
1.訴中能夠通過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掌握更多財產線索,實現足額保全
訴前保全需要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這對許多當事人來說是十分困難的,尤其是《民法典》時代個人信息保護越來越受重視,獲取財產線索的難度越來越大。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即便申請訴前保全也難以實現足額保全。
而申請訴中財產保全,即便沒有明確的財產線索可以給法院提供,也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6)第十一條規定,書面申請人民法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對裁定保全的財產或者保全數額範圍內的財產進行查詢,並採取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已建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執行法院,可以直接查詢到被保全人的所有銀行帳戶信息,助力申請人實現足額保全。
2.沒有情況緊急的證據,只能立案後申請訴中財產保全
訴前保全由立案庭決定是否受理,並由立案庭法官作出保全裁定後移送執行;訴中保全由審判法官決定是否受理,並在作出保全裁定後移送執行。立案庭並不進行案件實體審查,所以對於是否滿足法定對於訴前財產保全「情況緊急」條件的要求,需要申請人在提交「情況緊急」的證據。但對於怎麼樣才算得上「情況緊急」,各地法院對證據的要求各不一樣,所以訴前保全的成功率沒有那麼高,有的法院會直接建議你走訴中保全。
「人民法院處理訴前財產保全的流程」
「人民法院處理訴中財產保全的流程」
二、訴前保全轉訴中保全,怎麼操作?
訴前財產保全轉為訴中財產保全,通常是因為訴前提供給法院的財產線索,無法實現足額保全。但此時當事人已經沒有其他財產線索,而且法院已經採取訴前保全措施,如果不立即轉為訴中保全,對方仍有可能轉移財產。
1.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利害關係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訴前財產保全措施自動轉為訴訟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進入執行程序後,保全措施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依前款規定,自動轉為訴訟、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期限連續計算,人民法院無需重新製作裁定書。
2.是否需要重新提供擔保?
不需要,只要保險公司出具「批改函」即可。即保險公司通過批改函將已經在訴前提交給法院的擔保函,變更為訴中的擔保函。
3.是否需要重新繳納保險費?
不需要。除非訴中申請保全的金額調高,否則訴前已經繳納的保險費,因訴前未能足額保全而轉為訴中保全的,不再重複繳納保險費。
4.是否需要重新繳納保全費?
需要。訴前保全和訴中保全是兩個程序,訴前轉訴中,要重新出具保全裁定,執行局也要重新立執行案號,重新出具執行裁定,然後採取執行措施。但給法院繳納的保全費最高5000元,且可以同訴訟費一同申請由對方承擔。
三、仲裁案件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1.法律依據:
仲裁前財產保全:《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一款,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仲裁中財產保全:《仲裁法》第28條,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通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材料。人民法院裁定採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駁回申請的,應當將裁定書送達當事人,並通知仲裁機構。
2.仲裁前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
法律規定可以,但目前實踐中難以操作,成功率較低。
3.仲裁案件財產保全申請書應向仲裁委還是法院提交?
都提交。《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人要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仲裁委依法無權採取執行強制措施。但是仲裁案件,申請保全必須經過仲裁委的同意後,持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和仲裁委的保全函,人民法院立案窗口才會受理保全申請。
4.仲裁委的保全函有什麼內容?
仲裁委受理保全申請後,會出具一份《關於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書的函》給法院,函的內容包括仲裁案號、當事人信息、《財產保全申請書》等,同時提出是否保全,需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並將裁定結果函告仲裁委。
5.仲裁委是否收取保全費?
不收取。
以上內容,是我們在長期訴訟實踐中積累形成的部分經驗分享。除此之外,我們還對訴訟保全進行了深度的專業化探討與研究,形成了流程化、系列化的訴訟保全產品化成果,包括:民事訴訟財產保全指引、法規及案例彙編集、法律文書模板及資料清單等文件,希望能為客戶提供全面、專業、有針對性的法律服務。
作者:吳永靜律師/陝西永嘉信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