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怎能想當然

2020-12-23 大河網

    □記者李鵬飛

    基本案情

    吳女士與李某之前並不認識,也沒有經濟上的往來。在第三人向李某借款而籤訂的合同中,吳女士的丈夫王某作為擔保人籤字。今年1月15日,李某向平頂山市湛河區法院提起訴前保全申請,某保險公司平頂山支公司對李某的訴前保全出具保單提供擔保。

    1月18日,湛河區法院做出民事裁定書,裁定將吳女士的銀行存款300萬元予以凍結或查封其等值財產予以凍結、查封。湛河區法院將登記在吳女士名下的黑色奔馳橋車一輛、白色豐田轎車一輛予以查封;同時查封了吳女士的銀行存款,以及位於鄭州市的房屋一套。

    4月19日,吳女士在收到裁定書後提出了複議申請。2016年4月21日上午9點,平頂山市湛河區法院召開了聽證會,李某這才意識到自己的保全申請錯誤。李某於4月22日向平頂山市湛河區法院提出解除對吳女士的財產保全。湛河區法院於4月25日做出民事裁定書,裁定即日解除吳女士的銀行存款300萬元以及其等值財產的凍結、查封。截至5月26日,法院解除了查封吳女士的所有財產。

    鑑於李某的錯誤保全行為,導致吳女士所有的銀行卡、車輛及房產被查封近4個月,由此給吳女士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不便及重大經濟損失。為了解除保全裁定,吳女士先後數次往返於鄭州、平頂山之間,花費巨大。為此,吳女士將李某、某保險公司平頂山支公司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為由,訴至平頂山市湛河區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某保險公司平頂山支公司賠償其因車輛、存款、房產被訴前保全遭受的損失1萬元。

    判決判決結果

    近日,平頂山市湛河區法院經審理,判決某保險公司平頂山支公司賠償吳女士損失3345元(包括律師代理費3000元、交通費345元)。

    綜合分析

    李某是否可以申請查封吳女士名下的財產?

    代理該案的河南天廣律師事務所律師趙碧波說,即使在第三人向李某借款而籤訂的借款合同中,王某作為擔保人籤字,李某也不可以申請查封吳女士名下的銀行存款、車輛及房產。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復函》可知,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此,趙碧波進一步解釋道,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最核心的是考察一方所負擔之債務是否為夫妻雙方共同利益。通俗來講,即是否直接用於雙方所構成之家庭的家庭經營、生活。如果是,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不是則不應該認定。顯然,對外擔保債務不是直接用於家庭經營、生活之債務,因此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在該案中,不能僅憑王某在第三人與李某籤訂的借款合同中作為擔保人,就來認定該擔保債務就是吳女士與李某的夫妻共同債務,也不能查封登記在吳女士名下的銀行存款、車輛及房產。

    李某是否存在保全錯誤,某保險公司平頂山支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趙碧波認為,李某明知吳女士沒有在借款合同中作為擔保人籤字,也沒有向其出具過任何擔保證明的情況下,而申請訴前保全,查封吳女士名下的銀行存款、車輛及房產,屬於主觀故意,明顯存在過錯,且對吳女士造成了實際損失。

    該案屬於訴前財產保全,在李某起訴前,某保險公司平頂山支公司已經依據李某提交的相關材料,對李某的保全提供了擔保,出具了保單,明確註明對查封包括吳女士在內的存款或財產提供限額300萬元的擔保。因此,在該案中,某保險公司平頂山支公司對訴前保全存在審核不嚴的問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代理費是否屬於吳女士的損失,是否應當由李某和某保險公司平頂山支公司來承擔?

    趙碧波說,在該案中,吳女士與某律師事務所籤訂委託代理合同,支付了律師代理費3000元。吳女士為解除對其財產的查封,委託律師參與訴訟保全聽證的程序,支付律師費用系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律師代理費屬於吳女士的損失,應當由李某、某保險公司平頂山支公司承擔。

    因訴前保全查封錯誤,保險公司也提供了擔保,吳女士能否主張其他損失?

    趙碧波介紹,根據法律規定,應訴前保全查封錯誤,保險公司提供擔保,錯誤保全被申請人可以主張以下損失:如因錯誤申請保全會影響被申請人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無法正常履行與他人的合同,使其利潤遭受損失,並可能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錯誤申請保全致使被申請人在企業形象、品牌價值、商業信譽上遭受損失;如錯誤申請保全會使被申請人的某種特定物無法從事某種特定的活動而造成損失(如對車輛的錯誤保全可能導致被申請人的營運損失)等。

    錯誤申請保全致人損害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其責任應屬民事責任,故在此類案件處理中,應根據民事侵權責任進行認定,並根據《民法通則》關於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進行處理。但由於錯誤申請保全這一民事侵權行為的特殊性,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廣泛和不確定性,給處理這類案件增加了難度。因此,法院僅支持了吳女士關於律師代理費和交通費的訴訟請求。

    對於該案,哪個法院有管轄權?

    趙碧波說,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後沒有在法定期間起訴或者申請仲裁,給被申請人、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引起的訴訟,由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後在法定期間內起訴或者申請仲裁,被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因保全受到損失提起的訴訟,由受理起訴的人民法院或者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在因訴前保全查封錯誤,且保險公司提供擔保的情況下,錯誤保全被申請人有權向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在該案中,吳女士確應當向湛河區法院提起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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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訴前保全後多長時間起訴,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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