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這些保健產品涉虛假宣傳、傳銷和非法經營

2020-12-19 中國網河南頻道

注意!這些保健產品涉虛假宣傳、傳銷和非法經營

2019-11-19 18:37:43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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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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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近日在官網分兩批公布聯合整治「保健」市場亂象百日行動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重點行動典型案例,共20個,包含河北定州市查處定州市吉康醫療器械經銷處發布虛假廣告及非法經營醫療器械、河北石家莊市裕華區查處深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網絡傳銷案等。

河北定州市查處定州市吉康醫療器械經銷處發布虛假廣告及非法經營醫療器械案

基本案情: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有多名老人正在體驗溫熱理療儀,並有「老師」介紹產品。同時店內張貼多張溫熱理療儀、健康淨水器的宣傳牌、宣傳畫。經調查,該場所經營的溫熱理療儀屬於二類醫療器械;該場所負責人宋翠娟只能提供營業執照,不能提供二類醫療器械備案手續。當事人為增加銷售,一方面在店內通過宣傳刊版對「康寶電解還原水機」做出「美容殺菌,防蚊蟲叮咬」等宣傳,對其產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等信息與實際說明書不符;另一方面以每節課500元共計10000元聘請所謂「講師」對店內顧客,尤其是老年人進行產品過度宣傳,引誘老年人購買。至案發時,共銷售健康寶電解還原水機2臺,5980一臺,共計11960元;銷售溫熱理療儀2臺,售價17800元一臺,共計3560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通過宣傳刊板、聘請「講師」的方式對所售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等進行過度不實宣傳,其行為涉嫌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屬於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當事人銷售的「健康坊牌溫熱理療儀」無二類醫療器械備案,其行為涉嫌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屬於無二類醫療器械備案非法經營醫療器械行為。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做出處罰如下: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罰款60000元。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對當事人做出處罰如下:1.向社會公告定州市吉康醫療器械經銷處無二類醫療器械備案表。2.罰款10000元。

河北石家莊市裕華區查處深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網絡傳銷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以銷售「面膜、美容套盒」化妝品等產品為目的,建立網絡架構圖,利用高回報的獎勵制度,引誘會員再度發展其他人員加入,會員再層層發展會員,層層提成,形成上下線關係,形成金字塔式的網絡化布局,以直接或間接發展會員數量、變相交納入門費和下線的團隊業績作為計酬和返利依據,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所指的的傳銷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禁止傳銷條例》第八條、第二十五條,以及《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傳銷行為,並決定對該公司涉嫌組織策劃傳銷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如下:1.吊銷當事人營業執照;2.沒收違法所得17039257.21元;3.對組織策劃傳銷行為罰款1600000元;處罰信息向社會公示。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查處磁灸家居用品店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銷售杭州慈孝堂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慈孝堂」磁灸床墊等系列產品時,利用《鶴壁日報》、《慈孝情》(慈孝堂內刊)、44份客戶「客戶見證」複印件以及在鄭州的學習筆記,對其產品的性能、功能、用戶評價作虛假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屬於虛假宣傳行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20萬元的罰款。

吉林長春市查處長春某醫學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企業宣傳視頻中以消費者講述親身經歷等方式明示和暗示某膠囊具有治療心臟病、結腸炎、胃病功效,並在PPT課件和傳單模版中宣稱其生產的白酒是提高保健能力的加速器」「對由前列腺炎症引發的性功能障礙:陽痿、早洩、性生活質量低下有顯著功效」等內容,而上述宣傳內容對應產品為某膠囊(保健食品)、某類白酒(食品)、AWA抑菌凝膠(消毒用品)核定的功能、用途或適用範圍中並不具備疾病的治療功能。另查,當事人官方網站「公司簡介」中含有「通過AWA系列產品來實現防癌、治癌、控癌、抗衰老的目的」內容,經查,上述「AWA系列產品」並不具備癌症的預防和治療功能。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屬於經營者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行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以40萬元罰款。

吉林通化市柳河縣查處卓雅商貿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店內擺放有體驗床10張,當場有5人正在床上進行體驗。店內牆壁上有電視機一臺,正在播放該公司銷售的床墊、玉磁枕具有治療疾病功能的宣傳視頻。店內牆壁上懸掛有宣傳示板,內容為「床墊不是讓您買回去躺幾個月治療疾病,而是讓您搬回去躺一輩子延長壽命」「世界五大長壽村之一廣西巴馬瑤族自治縣簡介」。上述宣傳內容沒有相關實質性證明。

法律依據及處罰:該公司在經銷床墊、玉磁枕過程中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以30萬元罰款。

江蘇無錫市查處宗汛涉嫌從事無證無照經營、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租用位於無錫市錫山區錫北鎮八士天富大酒店三樓作為會銷場所,現場集聚了100多名老年人。當事人無法提供營業執照。當事人正在向老年人推銷「石墨烯保健枕」「紅景天苷藏族被」。現場播放的宣傳視頻,宣稱「石墨烯養生枕助眠安眠、活血化瘀,它不是治病,它就是通過決明子中藥的作用,能夠安神醒腦,促進腦部的血液循環」,宣傳「紅景天苷藏族被的填充物超能纖維和真絲面料裡,用科學的方法精心浸入了紅景天苷的成份,…,對身體有一定的養生功能,特別是心腦血管不是太好的…,它能夠增強血管壁的彈性」等內容。但當事人無法提供相應的佐證材料。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未取得營業執照、利用會議營銷的方式推銷商品的行為違反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合併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罰款共計201000元的行政處罰。

江蘇無錫市查處赫某某、宋某某等人組織傳銷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份以來,有網民多次在人民網發帖舉報無錫市濱湖區雪浪地區的安置小區內有人開展傳銷活動。無錫市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無錫市公安局濱湖分局於2019年8月22日在濱湖區仙河苑、雪新苑、雪溪苑、周新苑等地開展集中查處行動,成功搗毀傳銷活動窩點150個,查獲以郝某某、宋某某為首的傳銷人員200餘人。經審查,郝某某在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間,其擔任傳銷組織總裁,任命妻子杜某某擔任傳銷組織財務總監,任命宋某某為區長,形成以老總、直接老總趙某、邢某某、宋某光等9人,大總管蘇某、劉某某、竇某某等16人,職能總管馮某某、陳某某、姜某某等46人,申購總管王某、周某某等2人為核心的管理架構體系,在上述地區以「自願連鎖經營」「資本運作」為由,組織、領導蘆某、唐某某、焦某某等200餘人進行傳銷活動,涉案金額達1000餘萬元。

案件進展:因該案涉嫌刑事犯罪,已移送公安機關。

江蘇溧陽市查處某醫療器械公司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某醫療器械公司通過「全世界80%的疾病是因飲用被汙染的水造成的;全世界有12億人是因飲用被汙染的水而引發疾病;全世界每天有6000名兒童死於飲用被汙染的水」「我國每年有160萬人因喝水而致癌100萬兒童因水汙染而先天發育不足」「水汙染已成為世界頭號殺手」等駭人聽聞的語言文字,誇大性地宣傳水汙染的嚴重性和危害性,從而向顧客推銷中優淨水機。通過現場講解PPT,宣傳「葛寶」牌葛根提取物大豆磷脂軟膠囊具有治療高血壓、高血脂、2型糖尿病、糖尿病血管併發症、急性腦梗死、頸性眩暈、老年痴呆等疾病的功能,為其後續銷售「葛寶」牌葛根提取物大豆磷脂軟膠囊做宣傳。

法律依據及處罰:該公司的上述虛假宣傳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0萬元罰款。

浙江杭州市查處杭州興世亞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通過員工輪流口頭宣講或播放電腦內的PPT圖片等形式,對前來免費體驗產品的中老年人進行「百世樂」高電位治療的推銷。當事人在宣傳的PPT中含有「安全性100%安全,老人、中年、小孩都好用,有效性:達到98.86%」等內容,同時宣傳「百世樂」高電位治療儀具有調解自律神經系統、內分泌系統和免疫系統防治各類慢性病等功能,並宣稱產品適用人群為:失眠、神經衰弱、高血脂、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人群,在經營場所內懸掛多個感謝錦旗。經查,百世樂治療儀屬於第三類醫療器械,該產品具有較高風險,需要採取特別措施嚴格控制管理以保證其安全、有效;經核准的適用範圍僅為:對失眠、頭痛、頸肩痛、腰痛、關節痛及便秘症有輔助治療作用。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在向消費者宣講該產品的功能時,超出產品註冊證核定的適用範圍進行虛假宣傳,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20萬元罰款。

浙江寧波市查處九百歲(寧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自2017年6月起經銷「福芝靈」飲品、「祥芝靈」飲品和「輕醒」牌枸杞葛根飲品三種產品,銷售中宣稱:「福芝靈」飲品、「祥芝靈」飲品是目前國內唯一的高濃縮液態靈芝產品,所含靈芝有效成分分別高達90%和80%,是真正的「原芝原液」,有抗腫瘤、抗衰老、保肝解毒、保護心血管系統、抗神經衰弱、防治糖尿病、慢性支氣管炎等作用。「輕醒」牌枸杞葛根飲品「以長白山靈芝濃縮液為主要原料,根據靈芝世家祖傳秘方精製而成的養肝、護肝保健食品。」「保護肝臟細胞,減少肝臟小葉中心空洞化及細胞壞死,提高肝臟活力;加快排除肝臟中的毒素,修復受損肝細胞;加速肝臟細胞的再生;促進膽汁的分泌和流動,促進脂肪的消化,預防脂肪積聚於肝;抗氧化,增加體內GPX及SOD含量,提升清除自由基的能力」。經查,當事人所售的「福芝靈」飲品和「祥芝靈」飲品實系涼茶類普通飲料,主要原料為「水、仙草、蜂蜜、γ-氨基丁酸」,產品不含靈芝成分。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50萬元。

浙江湖州市查處浙江匯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組織、策劃傳銷及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與山東朱氏藥業集團有限公司合作,由朱氏藥業公司提供配方生產百得吉奧牌筋骨冷敷凝膠(一類醫療器械)。公司通過發展經銷商成為董事、全國總代理級別,由其再發展人員成為省、市、縣級別經銷商,被發展的省級、市級、縣級達到全國總代級別,在全國總代級別內形成三層(一線二線三線)上線關係,上線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給付下線報酬。至被查獲當日,當事人發展董事級別經銷商20餘人,全國總代經銷商400餘人,省級、市級、縣級代理商1000餘人,通過該模式銷售百得吉奧筋骨冷敷凝膠產品貨款達1000餘萬元。 

另當事人所售「百得吉奧牌筋骨冷敷凝膠」在醫療器械備案時的預期用途為「用於筋骨不適引起的頸椎病、肩周炎、關節炎、腰椎突出增生、腱鞘炎、滑膜炎、腰肌勞損、肌肉拉傷、風溼類風溼等症狀的降溫,僅用於閉合性軟組織」。而該公司經營場所內多處掛板宣傳百得吉奧筋骨冷敷凝膠為公元前194年流傳至今的古方,經現代工藝萃取改良升級而得,產品老少皆宜,公司牆壁上張貼有標語「調理疼痛首選品牌」。該公司的兩個微信公眾號「匯康科技」「百得吉奧」對其銷售的「百得吉奧牌筋骨冷敷凝膠」功效宣稱為「90%失眠症狀改善率 99%頸椎病改善率 82%亞健康改善率 89%關節病痛改善率 90%女性宮寒改善率」「頸椎病--塗抹吉娃讓頸部溫暖,適當按摩疏通;風寒感冒--老人兒童都可使用,全背塗抹,排寒效果極佳;痛經--止痛效果極佳,有助於排除經血;胃炎腸炎--針對拉肚子,急性疼痛;失眠頭痛--塗頭部穴位並指腹按摩頭部;宮寒--睡前可塗於腳步腹部腰部和臀部;溼疹--塗於患處,每天至少3次以上;疏通胸部--緩解疼痛,預防增生結節;調節內分泌:每天塗抹腰腹部位,調理婦科白帶,預防子宮肌瘤」等內容,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宣傳內容的相關依據。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規定的構成組織策劃傳銷行為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所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根據《禁止傳銷條例》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70萬元。 

浙江嘉興市海鹽縣查處王某英微信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接群眾舉報稱,當事人通過微信推銷一款售價高達298元/盒的「固體飲料」食品並暗示該食品具有壯陽功能,舉報人在購買後因通過網絡查詢懷疑該產品有很大副作用,遂向海鹽縣市場監管局舉報救助。經對舉報人提供的樣品進行初檢發現該食品含有非法添加的藥物成分。2019年7月24日,海鹽縣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機關開展檢查,現場查扣當事人王某英通過微信銷售的「南黔本草®人參牡蠣固體飲料」食品27盒。經送檢測機構檢測,該批「南黔本草®人參牡蠣固體飲料」食品均含有西地那非、他達拉非藥物成分,被認定為有毒有害食品。 

案件進展: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因當事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涉嫌犯罪,海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浙江金華查處金華市梨大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系廣州顏如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顏如玉系列產品最高級別代理商,主要通過微商渠道銷售產品,運營有多個微信號,新浪微博粉絲超百萬。為了推銷顏如玉系列產品,當事人通過線上微信、微博、百度網盤、手機APP,以及線下組織培訓會、印製宣傳品等多種宣傳方式,對產品的性能、功能、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推廣活動、曾獲榮譽等內容進行虛假宣傳,宣稱產品是「膠原養顏第一品牌」「一個唯一通過國家興奮劑檢測中心」「一個累計銷量唯一突破3億瓶的美容養顏口服液品牌」「一個唯一獲得國家保健品認證批文的膠原養顏口服液品牌」「90%以上的使用者7天見效」「與同類產品相比吸收速度加快5倍」,可以「淡化色斑」「改善皮膚彈性」「改善睡眠」「改善骨質疏鬆」「改善骨關節疼痛」「消除痘痘」,可以「改善骨關節疾病」「調節胃腸道功能」「增強免疫力➕降低癌症風險」「改善記憶力」「改善心腦血管疾病」等功效。經查:上訴宣傳所涉及產品均為普通食品。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屬虛假宣傳行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罰款100萬元。 

浙江台州查處玉環翀源健康諮詢有限公司無證經營食品及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為銷售「場能健康器」和「納豆製品」,宣稱「場能健康器」具有「生產高壓交變場能等多種能量因子綜合作用於人體,通過對血液、細胞中電離子的平衡拉動作用,幫助修復細胞能場、改善血液品質和循環能力、平衡植物神經,由裡及表疏理生理組織和生理系統,通經活絡、通氣活血,從而翼求達到恢復人體固有自然自愈力、從根本上恢復健康和促進健康的目的,並具有塑身美容之功效」、「場能健康器對睡眠、頭疼、腰腿疼會得到一定緩解、淨化血液、活化細胞、安定神經,調解人體血液酸鹼平衡等作用」;宣稱「納豆製品」具有防血栓、溶血栓、抗凝血、降血壓等治療或保健功能。經查,該場能健康器為一款家電類電器產品,並非醫療器械;「納豆製品」僅為普通食品,不具備治療或保健作用,且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99.2257萬元。 

浙江杭州市查處杭州億健健康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保健食品違法會銷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現場經營場所面積約200平方米,設置有三間辦公室和一個大廳。經調查,當事人預先將會銷活動宣傳單頁通過街頭髮放、報箱投遞等方式進行宣傳,該宣傳單只是單純的介紹贈送產品活動,包括大米、雞蛋、洗衣液、手錶、鞋等,並不涉及其所經營產品的介紹。該宣傳單預留了當事人的聯繫方式,消費者收到宣傳資料主動聯繫當事人後,方告知其具體領取時間及地址。待消費者上門領取大米、雞蛋等商品後,當事人會以開展講座的方式介紹其所經營的產品,現場以患有「癌症」的病人現身說法等方式,把該公司銷售的僅為免疫調節、抗疲勞的「蟲草菌絲體片」誇大宣傳為能有效改善老人的失眠,緩解高血壓、心腦血管的疾病、心臟病、高血糖、血管硬化、糖尿病等治療作用,而且還能對「癌症」也有一定的功效。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杭州市拱墅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沒款36萬元。 

浙江湖州市德清縣查處郵購「同仁堂」假藥案 

基本案情:德清縣市場監管局受理董某某關於「同仁堂止渴養陰膠囊」的諮詢,經調查,董某某通過電話郵購方式購進「同仁堂止渴養陰膠囊」(標示批准文號:國藥準字Z20080441,生產企業: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製藥廠),國藥準字Z20080441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製藥廠取得的藥品批准文號,從藥品名稱、包裝、說明書內容等方面幾乎未發現異常,但藥品的包裝相對粗糙,產品批號、生產日期、限用日期印刷存在瑕疵。經檢測及協查,上述藥品檢出化學藥品「格列本脲」「鹽酸二甲雙胍」且非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製藥廠生產。在調查過程中,執法人員了解到新市鎮範圍內服用上述止渴養陰膠囊藥品的受害者達20餘人,且大部分受害者年齡較大,深受糖尿病困擾,服用該藥品的時間較長,存在巨大的安全隱患。專案組在天門市某民居將犯罪嫌疑人甘某某抓獲,現場查獲生產假藥的模具、少量樣品和原料進貨帳。在本案涉案假藥包括「同仁堂止渴養陰膠囊」「同仁堂山菊降壓膠囊」「同仁堂止渴降糖膠囊」及「克銀丸」等,受害者1000人以上,發往全國假藥數量達10萬粒以上,涉案金額達200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2019年9月,德清縣人民法院對甘某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予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款20萬元。 

浙江金華市查處網絡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通過引人誤解或虛假的商業宣傳,推銷其銷售的一款名為「日加利酵素膠原低聚肽飲品」的普通飲品具有「預防癌症、瘦身、祛斑祛痘、解酒護肝、抗衰老、改善近視、防疲勞、養發固發」等20大功效。該公司進行虛假宣傳的途徑主要有:1.建立多個群成員為代理商、客戶的微信群,該公司通過微信群向代理商發送產品所含成分、具有「預防癌症、瘦身、祛斑祛痘、解酒護肝、抗衰老、改善近視、防疲勞、養發固發」等20大功效的材料進行培訓和宣傳。此外,該公司還在微信群中發送產品相關的日常推文、圖片等,供代理商進行產品宣傳參考使用。2.以培訓會形式進行宣傳,培訓會現場宣傳材料由該公司製作,並聘請外部講師,培訓會內容包括對「瘦白飲」產品所含成分、20大功效等的宣傳,並介紹公司管理和銷售技巧。3.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經營場所通過口頭介紹及微信語音聊天等方式向產品諮詢者等介紹產品所含成分及20大功效等內容。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金華永康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80萬元。 

安徽黃山市屯溪區查處康浩之星健康協會涉嫌違法銷售保健品案 

基本案情:黃山屯溪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在屯溪區百川財富廣場三單元1701室的康浩之星健康協會涉嫌違法銷售保健品給老年人群體,無正規經營證件,保健品功能涉及虛假宣傳」。執法人員對屯溪區財富廣場A座3單元1701室進行檢查,發現此場所內有多名員工正在打電話銷售保健食品,企業登記的營業執照為黃山季捷商貿有限公司,現場未發現有保健食品,但通過現場負責人電腦內快遞單圖片發現其發貨地址為新安北路30號,黃山屯溪區市場監管局另派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租住的民宅(新安北路30號東楊梅山2弄市政府宿舍101室及一樓101儲藏室)進行檢查,在一樓101儲藏室內執法人員發現有下列產品:已包裝的保健食品有33個品種,共317瓶和34小袋;未貼標籤的瓶裝膠囊有2個包裝共574瓶;各種保健食品標籤兩大袋;太極養生背心34件;六合通脈納米磁能褲260條;破壁機12臺;中科生命能量表7支;周六福珠寶6盒;抽獎券7盒以及玉璽13尊。 

根據目前掌握的資料顯示,該公司將大量的公民個人(涉及全國27個省市,基本為老年群體)信息發給公司員工,讓員工通過電話銷售保健食品,在銷售的食品標籤上有保健食品標識及「中國北京禾信維康公司銷售」字樣。經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未查詢到「中國北京禾信維康健康公司」這個企業,且保健食品標識中的批准文號為虛假批准文號,其中多個品種共用一個虛假批准文號。根據現場情況初步判斷,該公司涉嫌未經許可生產、銷售食品。且生產銷售的食品為假冒偽劣商品。另根據該公司負責人電腦中保存電子文檔記錄,該公司涉嫌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貨值金額已超過36萬元。 

案件進展:該公司存在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和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犯罪行為,現擬將該案件線索移送至公安部門。 

福建廈門市查處天宏智慧養老服務中心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基能素(蒙山牌銀花蒜寶膠囊)屬於保健食品,當事人採用「會議營銷」的方式向消費者宣傳基能素保健食品對腦膜炎、角膜炎、百日咳、傷寒、結腸炎、急慢性胃炎、心腦血管疾病、心臟病、癌症腫瘤、肺結核、肺炎等疾病具有預防和治療作用,在效果上具有欺騙、誤導消費者的特徵。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有關虛假宣傳之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對當事人處以20萬元罰款。 

河南漯河市查處寧一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保健品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向中老年群體消費者郵寄保健食品宣傳材料、中獎大禮包和通過電話營銷方式利用術語,向消費者銷售保健食品和預包裝食品。當事人印製郵寄的宣傳材料和電話銷售術語中宣傳:「(一)化唐老湯三步化糖:1.化腸胃糖促進腸胃吸收加快新陳代謝,2.化血液糖清除血液垃圾改善血粘度,3.化五臟糖激活臟腑功能消除併發症,4個療程降低血紅蛋白指標併發症迅速緩解,修復身體各個細胞的功能,5至6個療程胰島功能完全恢復,不再終身服用西藥和注射胰島素,遠離並發困擾,健健康康活到百歲。(二)羅麻丹五步通調:1.降低高血壓平穩降壓差,2.純植物萃取一站式降血脂;3.直透毛細血栓喚醒腦細胞;4.激活心肌細胞開啟心臟原動力;5.恢復血管彈性血管年輕人長壽。醫學領域全新突破有效率高達98%(適用範圍:高血壓、高血脂、低血壓、膽固醇高……胸悶氣短。腦梗、腦出血、腦血栓、腦中風……半身不遂、口眼歪斜、冠心病、心絞痛等)吃一顆就相當於吃8副湯藥。(三)蛇杞風古湯:適用於頸椎病、腰椎病、風溼、類風溼、骨質增生、骨刺、坐骨神經痛、股骨頭壞死……關節運動障礙。」以上食品無其功效證明。宣傳材料術語標註:先向購買者介紹中大禮包的內容,讓購買者刮刮卡100%中獎的禮品,讓購買者產生幸運感,介紹特等獎10名,刮到大獎的幸運及免費贈送價值3980元的商品,宣傳大禮包內有3個商品:價值898元銀碗一個;白藜蘆醇一盒,可以抗腫瘤、預防心腦血管疾病;價值1194元的男士手錶一個。然後向購買者問診,了解購買者病史,針對病因,宣傳介紹公司銷售的羅麻丹,化唐老湯,蛇杞風古湯,子午丹,西洋參,鐵皮石斛商品具有治療疾病功能。  

法律依據及處罰: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20萬元罰款。

責任編輯: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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