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結婚證,我給女方30萬彩禮就在一起了,現在相處不合適,彩禮可以退...

2020-12-24 中國青年網

婚姻當作買賣

彩禮當作定金

合適就買,不合適就「退」?

NO!

法治社會

請當合法夫妻

1

Q1

女方今年二月份到我這邊,我倆沒領結婚證,沒辦酒席,給了30萬彩禮直接帶回家了。現在相處下來覺得不合適,請問這種情況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嗎?如果生了小孩之後又會怎樣,這種情況下還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嗎?

A1:

彩禮是我國很多地方的一項習俗,給付彩禮的目的是希望男女雙方能夠締結婚姻。根據你的描述,你們最終並沒有登記結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可以要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所以,如果你向法院提出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訴求,法院一般會支持。

但是,能否要求女方返還全部彩禮,還應當考慮實際情況。一方面,如果你們已經共同居住過一段時間,將彩禮視作你們的「家庭財產」,那麼彩禮中可能有一部分已經用於你們的共同生活開支了。這種情況下,一般不能要求女方退還全部彩禮。另一方面,如果你們有了孩子,這部分錢很可能還會用於生育費用和子女撫養費用。這種情形下,法院一般也不會支持你要求女方返還全部彩禮的訴求。

因此,你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關於返還的數額,需要綜合考慮你們的具體情況,先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你可以婚約財產糾紛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2

Q2

我已婚,父母(女方)想給我一套房子,但老公徵信有問題,他名下的房產被他爸媽抵押了,有糾紛所以房貸也沒還,這種情況我父母給我的房產會被當做婚姻共同財產抵押債務嗎?

A2:

父母在婚後贈予的房產如明確表示贈與你個人或登記在你個人名下,那麼該房產屬於個人財產,不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該房產作為你的個人財產是否會用於還債,主要取決於該債務的性質及數額。

依照《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子女婚後,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子女一方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所以,你父母給你的房子屬於你的個人財產。

另外,你是否有償還義務需要判斷債務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你配偶的房產被他的父母抵押,如果債務人是他的父母,你配偶提供房產進行抵押擔保,你無需承擔償還責任;但如果你配偶也是債務人之一,這種情況下需要判斷債務是否是夫妻共同的意願、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產經營等。

如果該筆債務不符合上述任一情形,那麼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你無需進行償還;否則,該筆債務可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你有義務進行償還。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先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債務,不足部分,雙方均負有連帶清償責任。所以,當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且夫妻共同財產不能足額清償該債務時,在你名下的房產也有可能用於清償債務。

3

Q3

我通過微信報了一個舞蹈培訓班,去到舞蹈培訓室現場看過之後發現不滿意,就要求培訓室退費,但舞蹈室以其開具的收據已寫明「費用一經收取概不退還」為由,拒絕退費。該培訓室事前並沒有聲明不退費,且收據是我轉帳成功之後再通過微信給發我的圖片,請問我是否可以要求其退費?

A3:

你可以要求舞蹈培訓室退費。

首先,你通過微信報班並轉帳,培訓室也向你開具收據,就舞蹈培訓事宜你們雙方達成了合意。所以,如果你想要退費,應按照書面培訓協議、培訓室發布的資料、微信聊天記錄等內容裡關於退費的約定進行;沒有約定的,就需要雙方協商解決。同時,依照《合同法》相關規定,如果培訓室不存在任何過錯,你單方面要求退費、結束培訓可能構成違約。即使你並未開始接受任何培訓服務,也不能要求全額退費。

其次,舞蹈培訓室不能以「費用一經收取概不退還」為由拒絕退費。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舞蹈培訓室作為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否則規定無效。所以,收據上「費用一經收取概不退還」的說明沒有法律依據,且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不具備法律效力。

最後,建議你與舞蹈培訓室就退費一事進行協商。如協商不成,你可以撥打12315或向舞蹈培訓室所在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市場監管局進行投訴;或者向法院提起服務合同糾紛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

Q4

開發商未徵得本棟樓業主同意,在已賣出的樓宇外牆掛廣告橫幅,這合法嗎?業主是否有權收取定量廣告費?是否對掛廣告牌位置後續問題負責(比如打拉爆螺絲破壞外牆防水層)?

A4:

開發商未經業主同意,在已經賣出的樓房外牆掛廣告的行為侵犯了樓房全體業主對外牆的所有權,可參考如下維權建議。

首先,樓房賣出後,其各部分所有權會發生變動。依照《物權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業主取得了樓房內住宅等專有部分的所有權,而樓房的共有部分屬於全體業主所有。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樓房外牆屬於共有部分。因此樓房賣出後,外牆歸全體業主所有,並非開發商所有。

其次,由於外牆屬全體業主共有,他們享有共同使用、收益、處分外牆的權利。開發商未經樓房業主的同意在外牆掛廣告,是侵佔業主共有部分的行為,所取得的廣告收益應歸樓房全體業主所有,業主們有權要求開發商支付廣告收益。

最後,如果因掛廣告牌造成了外牆損壞,比如打拉爆螺絲破壞了外牆防水層,屬於開發商侵權行為給業主造成的損失,依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業主們有權要求開發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建議業主們可以與開發商協商主張上述權利,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但要注意,單個業主不能直接起訴,可以由全體業主投票選舉出業主委員會起訴。

5

Q5

親戚58歲,在家具廠幹活時突發疾病,搶救無效當天去世。親戚在家具廠做水電工,廠裡有工作了就打電話僱傭親戚做工,工資論天,前前後後合作有十多年了,但都是幾天的工作量。這次幹了三天就猝死了,沒有監控證據。親戚無社保,無保險,無勞動合同,這種情況廠方該補償還是賠償?

A5:

從法律關係來看,你親戚與家具廠之間構成勞務關係,而不是勞動關係。一方面,家具廠沒有與你親戚籤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他繳納社保,不符合勞動關係的外在形式。另一方面,你親戚只在家具廠有活的時候才去,平時不受家具廠管理,也不符合勞動關係的隸屬管理特徵,不屬於勞動關係。在司法實踐中,通常將你親戚與家具廠之間一方提供勞務,一方支付報酬的關係認定為勞務關係,也稱僱傭關係。

這種情況下,家具廠一般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但可能需給予一定的補償。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在勞務關係中,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可見,家具廠只有在對你親戚的死亡存在過錯時,才承擔賠償責任,比如,家具廠要求你親戚超負荷工作、冒險作業等。根據你的描述,如果你親戚是在正常工作過程中因病猝死,家具廠並無不當用工的情形,那麼家具廠就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在司法實踐中,雖然家具廠沒有過錯,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也有可能要求家具廠作為接受勞務的一方分擔損失,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所以,你親戚的親屬可以據此要求家具廠給予相應的補償。

(來源:CCTV今日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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