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通訊員 周陽 記者 許震寧)省高院近期公布2018年全省法院系統優秀司法建議,市中院發出的「致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加強對滑翔傘運動管理的司法建議」入選。對這一司法建議,國家體育總局在復函中表示,將加快推進航空體育立法進程。
石某經滑翔傘飛行初級教練員吳某培訓,於2016年4月6日取得滑翔傘飛行A級駕駛執照。2016年9月24日,石某參與了吳某召集的滑翔傘飛行活動,不慎觸碰高壓電線,當場身亡。石某父母、妻子及兩個未成年子女,以吳某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吳某賠償相關損失。
審理中,市中院認為,吳某作為本次飛行活動的提議、召集者,並未對申報飛行計劃一事作出安排,存在過錯;且根據吳某的陳述,其長期以來組織、參加的飛行活動均未經過申報、批准,已違反了應遵守的相關規範,屬於「黑飛」。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石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曾經專門培訓取得了滑翔傘飛行的A級執照,對於該項運動的高度危險性及當天的場地、高度、風力風向等是否適合其飛行,理應有清晰認知和判斷。面對潛在的風險,石某依然選擇繼續飛行,對其飛行過程中出現的損害後果,石某本人應承擔主要責任。
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行為以及過錯程度,法院酌定對於石某的死亡後果,石某自身承擔80%責任,吳某承擔20%責任。最終,依法判決吳某一次性賠償各項損失260430.3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在案件審理中,承辦法官還關注到了目前滑翔傘運動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從事滑翔傘運動的準入機制有待規範,「黑飛」的大量存在構成極大安全隱患,飛行所需的場地條件、氣象條件等有待明確,飛行裝備的買賣私人渠道較多,缺乏有效監管等。
為促進滑翔傘運動的健康發展,南京中院延伸審判職能、創新社會管理,就已經發現的相關問題向中國航空運動協會(受國家體育總局委託管理全國滑翔傘運動單位)發送了司法建議:建立飛行資質授予的統一考評機制;暢通飛行計劃申報途徑;對滑翔傘運動所必備的場地、氣象等條件做出進一步明確規定;將滑翔傘飛行列入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加強管理等。
國家體育總局復函稱,將加快推進航空體育立法進程。該局表示,將結合法院的司法建議,加強對新興體育項目的研究,儘快啟動相關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研製工作,積極爭取司法部、交通運輸部、國家民航總局等部門的支持,加快推進航空體育立法進程,完善航空體育管理制度,維護參與人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