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

2020-12-16 滁州市人民政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民法典》規定,對婚姻登記有關程序等作出如下調整:

一、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請求撤銷業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因此,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的撤銷婚姻申請,《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四條第三款、第五章廢止,刪除第十四條第(五)項中「及可撤銷婚姻」、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中「撤銷受脅迫婚姻」及第七十二條第(二)項中「撤銷婚姻」表述。

二、調整離婚登記程序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千零七十七條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離婚登記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籤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

1.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2.符合《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

3.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附件1)。

(二)受理。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進行初審。

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並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複印件,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附件2)。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附件3)的,應當出具。

(三)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附件4)。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附件5),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併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自冷靜期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自冷靜期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附件7)的,應當出具。

(五)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八條至六十條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一份並自行保存,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在當事人持有的兩份離婚協議書上加蓋「此件與存檔件一致,塗改無效。××××婚姻登記處××××年××月××日」的長方形紅色印章並填寫日期。多頁離婚協議書同時在騎縫處加蓋此印章,騎縫處不填寫日期。當事人親自籤訂的離婚協議書原件存檔。婚姻登記機關在存檔的離婚協議書加蓋「××××婚姻登記處存檔件××××年××月××日」的長方形紅色印章並填寫日期。

三、離婚登記檔案歸檔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建立離婚登記檔案,形成電子檔案。

歸檔材料應當增加離婚登記申請環節所有材料(包括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和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的所有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宣傳培訓。要將本《通知》納入信息公開的範圍,將更新後的婚姻登記相關規定和工作程序及時在相關網站、婚姻登記場所公開,讓群眾知悉婚姻登記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做到便民利民。要抓緊開展教育培訓工作,使婚姻登記員及時掌握《通知》的各項規定和要求,確保婚姻登記工作依法依規開展。

(二)做好配套銜接。加快推進本地區相關配套制度的「廢改立」工作,確保與本《通知》的規定相一致。做好婚姻登記信息系統的升級,及時將離婚登記的申請、撤回等環節納入信息系統,確保與婚姻登記程序有效銜接。

(三)強化風險防控。要做好分析研判,對《通知》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和問題要有應對措施,確保矛盾問題得到及時處置。要健全請示報告制度,在《通知》執行過程中遇到的重要問題和有關情況,及時報告民政部。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政部關於印發<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的通知》(民發〔2015〕230號)中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1.離婚登記申請書

2.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

3.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

4.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

5.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

6.離婚登記聲明書

7.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

8.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民政 部   

2020年11月24日

相關連結:民政部舉行社會事務有關工作新聞通氣會

Word版下載: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

pdf版下載: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民法典》規定,對婚姻登記有關程序等作出如下調整:

一、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請求撤銷業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因此,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的撤銷婚姻申請,《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四條第三款、第五章廢止,刪除第十四條第(五)項中「及可撤銷婚姻」、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中「撤銷受脅迫婚姻」及第七十二條第(二)項中「撤銷婚姻」表述。

二、調整離婚登記程序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千零七十七條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離婚登記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籤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

1.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2.符合《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

3.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附件1)。

(二)受理。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進行初審。

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並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複印件,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附件2)。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附件3)的,應當出具。

(三)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附件4)。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附件5),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併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自冷靜期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自冷靜期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附件7)的,應當出具。

(五)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八條至六十條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一份並自行保存,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在當事人持有的兩份離婚協議書上加蓋「此件與存檔件一致,塗改無效。××××婚姻登記處××××年××月××日」的長方形紅色印章並填寫日期。多頁離婚協議書同時在騎縫處加蓋此印章,騎縫處不填寫日期。當事人親自籤訂的離婚協議書原件存檔。婚姻登記機關在存檔的離婚協議書加蓋「××××婚姻登記處存檔件××××年××月××日」的長方形紅色印章並填寫日期。

三、離婚登記檔案歸檔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建立離婚登記檔案,形成電子檔案。

歸檔材料應當增加離婚登記申請環節所有材料(包括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和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的所有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宣傳培訓。要將本《通知》納入信息公開的範圍,將更新後的婚姻登記相關規定和工作程序及時在相關網站、婚姻登記場所公開,讓群眾知悉婚姻登記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做到便民利民。要抓緊開展教育培訓工作,使婚姻登記員及時掌握《通知》的各項規定和要求,確保婚姻登記工作依法依規開展。

(二)做好配套銜接。加快推進本地區相關配套制度的「廢改立」工作,確保與本《通知》的規定相一致。做好婚姻登記信息系統的升級,及時將離婚登記的申請、撤回等環節納入信息系統,確保與婚姻登記程序有效銜接。

(三)強化風險防控。要做好分析研判,對《通知》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和問題要有應對措施,確保矛盾問題得到及時處置。要健全請示報告制度,在《通知》執行過程中遇到的重要問題和有關情況,及時報告民政部。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政部關於印發<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的通知》(民發〔2015〕230號)中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1.離婚登記申請書

2.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

3.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

4.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

5.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

6.離婚登記聲明書

7.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

8.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民政 部   

2020年11月24日

相關連結:民政部舉行社會事務有關工作新聞通氣會

Word版下載: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

pdf版下載: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

相關焦點

  • 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
    根據《民法典》規定,對婚姻登記有關程序等作出如下調整:  一、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請求撤銷業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 民政部關於民法典新通知
    民政部新發布了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調整了離婚登記程序,以後在民政部協議離婚,需要經過5個步驟: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協議離婚籤訂離婚協議書,帶著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協議書共同在民政局申請離婚後,遞交相關材料,共同在民政局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材料沒問題的會受到回執單,受到回執單之日起,30天冷靜期 任何一方反悔的,帶著身份證,去民政局填寫撤回登記申請,也會受到確認單,冷靜期屆滿30日內,雙方沒有在民政局申請辦理離婚證的,也會視為撤回申請。
  • 民政部:自2021年1月1日起,調整離婚登記程序
    #離婚冷靜期#為配合民法典的實施,2020年11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發布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該通知主要就離婚登記程序作出重要調整,其中最引人關注的是冷靜期(自離婚登記申請受理之日起算30日),任何一方在冷靜期內均可以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頒發離婚證,逾期未申請,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民政部: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請求撤銷婚姻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婚姻登記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請求撤銷婚姻業務 過去《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是離婚申請當事人既可以向辦證機關提出申請,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這次規定當事人要去人民法院提交離婚申請,雙規制改為單規制
  • 民政部舉行社會事務有關工作新聞通氣會
    [民政部新聞發言人、辦公廳副主任 賈維周]各位媒體朋友,大家上午好!歡迎出席今天的民政部新聞通氣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近日,民政部出臺了《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對婚姻登記有關程序作出了相應調整。
  • 民政部:冷靜期不適用於訴訟離婚 民法典又有相關規定
    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請求撤銷婚姻業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婚姻登記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請求撤銷婚姻業務。
  • 民政部發布2021年婚姻登記新規(全文)
    民政部文件民發〔2020〕116號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請「冷靜」 離婚多了這一步 離婚登記程序2021年起作出調整 冷靜期...
    內容提要:昨日從市民政局獲悉,根據民政部日前印發的《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從明年1月1日起,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不再是「立等可取」,需要離婚冷靜期屆滿後的「再一個」30天內,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逾期不領則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 「勞謙·觀點」「離婚冷靜期」《民法典》關於協議離婚規定的改變
    民政部於近期發布《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對婚姻登記有關程序作出具體規定。下個月開始,協議離婚的流程便變成:一、夫妻雙方向婚姻登記機關遞交離婚登記申請;二、等待三十天離婚冷靜期,如果三十天內任一方不願意離婚,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三、三十天冷靜期屆滿後,雙方都沒有到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民政部徹底修改離婚登記程序,1月1日施行(附最新離婚模板)
    民政部文件民發〔2020〕116號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兩會受權發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
    各位代表:我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二是刪除有關擔保物權具體登記機構的規定,為建立統一的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留下空間。三是簡化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的一般條款(草案第四百條第二款、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款)。四是明確實現擔保物權的統一受償規則(草案第四百一十四條)。5.關於佔有。佔有是指對不動產或者動產事實上的控制與支配。
  • 2021年1月1日後,離婚登記程序將發生重大變化!
    民政部在前幾天剛剛發布了關於貫徹落實《中和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於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根據《民法典》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有關程序作了調整。撤銷該條業務的主要依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該規定明確表示:「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個人認為,脅迫結婚,首先前提是人身權利受到了侵害,從而進行了合法的婚姻登記,才形成了現在婚姻存續事實。
  • 民政部回應
    民政部近日就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發布通知,對婚姻登記有關程序作出了相應調整,即由過去的四個步驟增加了一個步驟,就是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的設定是如何規定的?會不會不利於保護被家暴的一方?
  • 重慶市民政局關於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
    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重慶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和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號)要求,現將養老機構管理工作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法做好登記備案工作按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重慶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養老機構登記實行登記備案制度,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符合事業單位登記規定的
  • 關於離婚,這幾個熱點問題,民政部剛剛回應了!
    12月3日離婚冷靜期實施條款出爐消息一出,便衝上微博熱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為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冷靜期。
  • 王晨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
    我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二是刪除有關擔保物權具體登記機構的規定,為建立統一的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留下空間。三是簡化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的一般條款(草案第四百條第二款、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款)。四是明確實現擔保物權的統一受償規則(草案第四百一十四條)。5.關於佔有。佔有是指對不動產或者動產事實上的控制與支配。
  • 民政部回應
    近日,民政部印發《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下稱《通知》),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相關話題再次在輿論場中引起熱議。調整程序後的離婚登記要分幾步?「調整後的離婚登記程序為『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
  • 民政部剛剛就熱點問題給出回應...
    據民政部近日發布的文件顯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相關報導:民政部:明年1月1日起辦理離婚將設冷靜期!
  • (兩會受權發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
    新華社北京5月22日電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王晨各位代表:我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
  • 民政部:要麼起訴,要麼一塊生活
    導讀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近日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了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了「冷靜期」。離婚「冷靜期」是否不利於保護受家暴當事人?對於大家熱議關注的幾個問題,民政部作出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