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律師說海關,只與海關有關,與海關的一切有關。」
旅客進境時,因為不確定到底有無違禁品,因而選擇紅色通道向海關主動申報。此時,海關發現旅客攜帶禁止進境物品後,能否進行處罰?有什麼處罰的依據?這一依據是否有效?
本期海關律師答疑為您整理內容如下:
一、問題描述:看到貴網發布的諮詢問答,針對主動申報的禁止進境物品,稱處罰沒有依據。但是我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第七條是明確規定這種情況是「可酌情處以罰款」的。有這樣明確的規定,海關給予處罰也是執法有據,不應該存在疑問吧?
二、海關律師孫國東團隊解答要點:
(一)您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屬於海關制定的部門規章。
(二)根據《行政處罰法》,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只有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下,部門規章可以設定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對於攜帶國家禁止進出境物品進出境這一行為,行政法規《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已經明確規定了處罰內容。其內容是針對「未申報」但是「沒有以藏匿、偽裝等方式逃避海關監管」。在這種情況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設定的處罰是「沒收」,也可以「責令退回」或「銷毀或者進行技術處理」。並沒有「罰款」這一設定。
(四)按照「舉重以明輕」的原則,「未申報」的,不進行罰款;「如實申報」,更不應當進行罰款。如果還有部門規章超出上述內容另行設定處罰(例如另行設定罰款),則屬於違反《行政處罰法》的無效規定。
(五)因此,您所述海關規章內容關於「可酌情處以罰款」的規定,是超出《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設定範圍的,根據《行政處罰法》,應當認定為無效規定。
(六)結論:旅客進境時,因為不確定到底有無違禁品,因而選擇紅色通道向海關主動申報。此時,海關發現旅客禁止進境物品後,不應當適用罰款的行政處罰。
歸入:行政處罰
關鍵詞:攜帶禁止進出境 物品
延伸閱讀:
「第十二條 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條 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進出境,未向海關申報但沒有以藏匿、偽裝等方式逃避海關監管的,予以沒收,或者責令退回,或者在海關監管下予以銷毀或者進行技術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第七條旅客攜運《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物品進出境,在海關檢查以前主動報明的,分別予以沒收或者責令退回,並可酌情處以罰款。藏匿不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旅客攜運《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特別管制的物品進出境,海關按國家有關法規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