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很多人出遊前喜歡做「攻略」,而網絡旅遊平臺是他們訂酒店、選線路的工具之一。可是,遊客如果通過網絡旅遊平臺訂酒店時選錯了日期需要更改時被告知「不可取消」、明明預定了旅遊線路走完後卻發現漏了一兩個、住宿的酒店沒達到網上承諾的星級標準,該怎麼辦?廣東省檢察院的檢察官李濤、李原、陳韶雋就此所撰寫的文章昨日公開發布在該院的微信上,檢察官們指出,訂酒店時選錯日期「不可取消」實屬霸王條款。
「不可取消」規則構成霸王條款
家住廣州的莫女士計劃去成都旅行,在某在線旅遊平臺上預訂了成都市區的希爾頓酒店,入住兩晚費用為2563.14元。付款後,莫女士突然發現其入住日期選擇錯誤,相差了一個月。發現訂單操作失誤後,她立即與在線旅遊平臺客服溝通改訂,而客服先是表示該情況需和代理商聯繫,後又明確告知:網站上已說明此業務屬於「不可取消」產品,訂單確認後無法操作變更。在與平臺多次協商無果後,莫女士又聯繫上酒店的客服。該酒店表示需要代理商提供的退訂信息。莫女士又撥通了平臺的客服電話,得到的答覆是,酒店同意退沒用,代理商不同意,也沒辦法取消。莫女士希望平臺能提供代理商的聯繫方式,讓其與代理商進行溝通,折騰半天最終以代理商不同意取消訂單而告終。一氣之下莫女士將該在線旅遊平臺告上法庭。
在該案例中,在線旅遊平臺規定的「不可取消」規則,其實是排除了當事人解除和變更合同的權利,這種做法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相關規定,已構成霸王條款。有的網絡平臺也常常辯稱,其並未排除消費者取消訂單的權利,只是將消費者的付款作為違約金扣除,這種辯解也違反了合同法及合同法司法解釋中關於違約責任的規定。而且,如果當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時,遊客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投訴,網絡平臺將面臨行政處罰的風險。
承諾未兌現可索賠補上差額
廣州某旅行社在某知名網站發布旅遊產品。遊客李先生通過網絡向旅行社預定了旅遊線路,並支付了相應的旅遊團款。行程結束後,李先生認為旅行社提供的服務品質不符合約定,漏遊了一個景點,住宿的飯店沒有達到承諾的星級要求,便要求旅行社和網絡平臺共同賠償。網絡平臺稱,平臺僅僅提供了平臺服務,不是旅遊合同的當事人和執行者,拒絕承擔賠償責任。協商不成,李先生起訴旅行社、旅遊網絡平臺,要求退回部分旅遊團款。
王小姐在某全球酒店預訂網站上預訂了西班牙南部的懸崖酒店,到達後卻吃了閉門羹,酒店告知她沒有收到預訂信息。聯繫該網站後得知,因為懸崖酒店網站系統出現問題導致沒有收到訂單,同時網站表示酒店肯定入住不了,但可以幫忙再找一家,他們所能做的是承擔房費差額。王小姐最終沒有接受處理意見,摸黑下山另找住處。回國後王小姐聯繫該網站要求賠償訂單金額的雙倍。該網站則稱,網站是免費的第三方平臺,盈利主要靠住宿供應方在客人入住後向其支付的佣金,而此次事故是懸崖酒店系統出錯,責任在酒店而非網站,他們已與酒店方溝通,但酒店不願意,他們也沒辦法。王小姐對處理結果不滿,雙方起了糾紛。
這兩個案例中,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消費者李先生、王女士通過第三方在線旅遊平臺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一旦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可以向銷售者、服務者要求賠償。但如果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做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否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比如,網絡平臺如果承諾入住五星級酒店,但實際旅行社未達到該標準的,應當按五星級標準補償消費者差額。而且,如果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服務者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等信息的,基於過錯責任,遊客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追償。案例中,如果李先生、王女士能夠證明網絡平臺承諾未兌現,或在提供中介服務過程中存在過錯,在成功收集相關信息記錄證據後,可以向網絡平臺主張賠償。若協商不成,遊客可以向旅遊監管部門、消協及「旅遊保」等官方、民間機構投訴反映,也可以向法院起訴。(羊城晚報記者 董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