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一界·連環炮
今年上半年,德國在外交領域遭遇了奇恥大辱。波蘭政府幾個月來一直拒絕德國新任駐波蘭大使洛林霍芬入境,直至8月31日才最終予以接受。
據悉,早在今年5月,德國政府就已照會波蘭,擬派遣洛林霍芬從7月1日起接替羅爾夫·尼克爾擔任新大使。
然而波蘭方面對此卻始終未予答覆,也並沒有提供任何正式的理由。甚至直到8月30日,波蘭政府也僅僅只是表態稱,此事仍在進行過程中。
波蘭媒體則大膽進行了猜測,表示華沙之所以這麼做,是因為洛林霍芬的父親曾是「希特勒的副官」,而他本人也是一名「間諜」。
波蘭憑啥拒絕德國大使入境?一國駐外大使的人選如何確定?互派外交使節需要由兩國共同協商嗎?
今天,就讓我們來聊一聊關於駐外使節任命的那些事兒。
在切入正題之前,我們得先來了解一下什麼是「使館館長」。
在現代國際關係中,兩國協議建交的同時一般也就協議互建使館,即互派常駐外交代表。而這位常駐一國的使節、使館的最高負責人,就被稱為「使館館長」。
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的規定,使館館長分為三級,即大使、公使和代辦,這是由其所在的常駐代表機構的級別決定的,分別對應大使館、公使館和代辦處。
(圖為德國駐波使館)
在二戰之後,各國已經很少設立公使或代辦一級的使館館長,我國如今的所有使館館長均為大使級。
在這種意義上,使館館長也可通俗地理解為駐外大使。
那麼,使館館長任命的流程是怎樣的呢?
總的來說,主權國家擁有獨立自主的使節權,各國一般根據其憲法規定及有關立法程序進行任命。
使館館長人選通常會由外交部長提名,經過立法機關討論由國家元首任命,或直接由國家元首籤署任命。
以我國為例,駐外使節的任命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並由國家主席任命。
不過,雖然使館館長的任命屬於一國的內政,《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4條第1款卻也有著如下規定:
「派遣國對擬派駐接受國之使館館長人選務須查明其確已獲得接受國之同意。」
這也就意味著,派遣國需要在正式任命之前徵求接受國對駐外使節人選的同意。
當派遣國初步確定人選之後,就應當將擬派駐的使館館長的姓名、簡歷等基本信息,儘早通知接受國政府,以徵得對方同意。
這一方面是因為大使的身份和地位非常重要,協商可以表現出對對方國家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避免大使被視為「不受歡迎的人」而遭到驅逐,因此提前進行溝通。
儘管一般來說接受國對於派遣國送交的徵詢意見的使節人選都會予以同意,但接受國仍然有權進行拒絕。
拒絕的原因多種多樣,可能是因為這一人選有不適宜以使節身份駐在接受國的品行、經歷或身世,此次被波蘭拒絕的德國大使就屬於這種情況;
也有可能是因為此人過去對接受國有過不友好的言行,比如因推動排華法案而被清政府視作「不受歡迎的人」的美國擬任駐華公使亨利·布萊爾。
不管是出於何種原因拒絕對方的人選,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規定:「接受國無須向派遣國說明不予同意之理由。」這也就是為何波蘭政府至今未通過官方渠道證實這一點的原因。
至於表示拒絕的方式,一般可分為兩種。
一種是通過照會等外交函件,採用建議派遣國另行任命的措辭,以示拒絕;另一種則是對派遣國發來的人選照會拖延不作答覆,暗示不同意任命。
為顧全兩國關係大局,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尷尬和麻煩,在當前外交實踐中,一般都採用後者。
例如在上世紀九十年代,柯林頓政府擬選派參議員尚慕傑擔任駐華大使,但因其在涉臺問題上的錯誤立場,中國起初便採用了拖延不作答覆的方式拒絕了這一人選,直至尚慕傑向中方表明立場並鄭重保證之後才獲得了通過。而此次波蘭拒絕德國大使無疑也是採用了這種方式。
那麼波蘭此舉對於兩國關係來講意味著什麼?背後究竟又有何深意呢?
如果對洛林霍芬的職業生涯稍作分析,不難看出其實他完全可以說是波蘭的一個理想人選。
洛林霍芬曾在德國駐法、駐俄使館工作,也曾供職於北約情報系統。
在其任職期間,多次提議對俄採取強硬措施,甚至一手建立了北約對俄宣傳中心,加大北約的輿論攻勢。
一國對另一國駐外使節人選同意與否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視作兩國關係的風向標。
洛林霍芬險遭波蘭拒絕,不免使人聯想到兩國近期的分歧和摩擦。
近年來,華沙在軍事和經濟等領域不停地向美國靠攏,親美離歐,直接損害了以德國為首的歐盟的利益,難免會引起柏林方面的不滿。
而駐波蘭大使館是德國最大的駐外使團之一,波蘭拖延對德國大使人選的行為已經影響到了德國作為歐盟輪值主席國的工作,這無疑給本已摩擦不斷的兩國關係又蒙上了一層陰影。
參考資料
魯毅、黃金祺等:《外交學概論》,世界知識出版社,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