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提出,支持江門建設華僑華人文化交流合作重要平臺。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作為僑文化中「根、魂、夢」的載體,通過地方立法對其予以保護具有深遠意義。5月29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召開第二次全體會議和分組審議,對《江門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下稱《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作了修改情況的報告。
反覆吸納研究各方意見建議
去年12月30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一審。常委會組成人員一致認為條例的制定很有必要,並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
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對審議的意見建議進行研究思考,通過多種方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對條例的草案做了進一步修改。
1月13日,在江門日報和江門人大網向社會公開徵求對條例草案的意見;4月初開展實地調研並廣泛聽取代表意見建議;4月24日,邀請立法專家召開網絡視頻論證會……
「通過廣泛徵求意見、開展專項調研、組織論證會和集體研究,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日前召開全體會議,在反覆研究各方意見建議的基礎上,修改形成草案的修改稿。」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主任曹利介紹。
新增歷史風貌區保護管理辦法
經對照發現,《條例(草案修改稿)》較原稿有較大幅度修改。在篇章結構上,該條例整合修改後,設總則、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歷史建築保護、合理利用、法律責任和附則,共6章。
總則中,《條例(草案修改稿)》新增了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明確定義,刪除了原稿中容易引起誤解的「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名錄」這一新引入概念和相關內容。
針對立法調研過程中多方反映的資金不足等問題,《條例(草案修改稿)》專門作出了要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用於保護管理與利用,並制定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
在歷史文化街區保護上,鑑於江門歷史文化街區資源豐富,但歷史文化街區須經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因此針對有保護需要而未被公布為歷史文化街區,《條例(草案修改稿)》新增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將其確定為歷史風貌區進行保護管理」。
《條例(草案修改稿)》還明確了歷史風貌區的認定條件,一是「歷史建築集中連片分布,並具有一定規模的」,二是「空間格局、景觀形態、建築樣式等較完整地體現江門某一歷史時期地域文化特點的」。歷史風貌區的保護和管理,參照歷史文化街區實行。
在歷史建築保護上,《條例(草案修改稿)》考慮到,為避免因地方政府部門保護意識不強,致使應當受保護的歷史建築沒有得到保護,以及歷史建築價值高低有不同,管理方式也有不同等情況或因素,新增了數條規定。
如,對縣(市)區域內符合歷史建築認定標準的建築物、構築物沒有被認定為歷史建築的,市有關部門有向該建築物、構築物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議的權利;要求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分類保護技術規範,並頒布實施等。
為加強在「三舊」改造和新區建設過程中對歷史建築的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新增規定,要求在這一過程中,涉及需搶救和保護歷史建築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保護利用方案並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此外,為增強立法保護的剛性,《條例(草案修改稿)》針對違反規定的行為明確了處罰責任。其中包括,不按照相關保護規劃要求,在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如造成嚴重後果,對單位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預保護對象進行改造、拆除和可能造成損壞的建設活動的,以及保護責任人未按照相關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的修繕方案施工的。如造成嚴重後果,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等。
歷史建築修繕和活化利用成為焦點
在分組審議中,與會人員普遍關注歷史建築修繕和活化利用。市人大常委會委員陳中堅指出,建築歷史悠久,容易出現危房,相關部門應明確修繕方法,而非按照經驗積累和個人審美對歷史建築進行修復。陳中堅還表示,「活化利用才有生命力」。
市人大常委會委員黃達昌表示:「立法保護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在保護、利用上應多借力借智,實現修舊如舊、活化利用」,尤其是,「我們不僅要在外觀上做到修舊如舊,在文化內涵上也應保留其原有的歷史韻味」,黃達昌還建議,「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利用,要用好社會資本和金融力量來助推,並率先推進試點示範。」
市人大常委會委員李昆韶指出,「歷史建築是江門僑文化的載體,三舊改造中要切實保護好歷史建築,採取必要措施」。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傅昭君提出,「立法保護要進一步明確保護責任落實」。
(文章來源:江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