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交銀臻選回報混合 : 交銀施洛德臻選回報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1年第1號)
logo1
交銀施洛德
臻選回報
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
(更新)
招募說明書
(
202
1
年第
1
號)
基金管理人:交銀施洛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
一
年
一
月
【重要提示】
交銀施洛德臻選回報
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經2020年
11月1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0】
3090號文準予募集註冊。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
監會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
市場前景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投資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價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能全數取回其原本投資。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
人在投資本基金前,需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徵和產品特性,充分考慮
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對投資本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投資行
為作出獨立決策。投資人根據所持有份額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時也需承擔相應的
投資風險。投資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風險包括:因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引起的市場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運作過
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流動性風險(包括實施側袋機制時的特定風險);信用
風險;投資股指期貨的特定風險;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特定風險;投資流通受限證
券的特定風險;連續5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基金資產
淨值低於5000萬元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依基金合同約定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的風險;
投資本基金的其他風險等等。
本基金可投資於股指期貨,股指期貨作為一種金融衍生品,其價值取決於一種
或多種基礎資產或指數,其評價主要源自於對掛鈎資產的價格與價格波動的預期。
投資股指期貨所面臨的風險主要是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基差風險、保證金風險、
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具有一定的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
風險、信用風險等風險,基金管
理人將本著謹慎和控制風險的原則進行資產支持證
券投資,請基金份額持有人關注包括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可能導致的基金淨值波動在
內的各項風險。
基金投資流動受限證券將面臨證券市場流動性風險,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基
金建倉困難,或建倉成本很高;基金資產不能迅速轉變成現金,或變現成本很高;
不能應付可能出現的投資者大額贖回的風險;證券投資中個券和個股的流動性風險
等。
本基金是一隻混合型基金,其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高於債券型基金和貨幣市場
基金,低於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允許買賣的規定範圍內的香
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簡稱「港
股通標的股票」)的,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
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港股市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港股市場實行
T+0
迴轉交易,且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
A
股更為劇烈的
股價波動)、匯率風險(匯率波動可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港股通機制下
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
易,
港股不能及時賣出,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等。
具體
風險請
查閱
本基金
招募說明書
「
風險揭示
」
章節的具體內容。
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
投資於港股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港股。
本基金可投資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存託憑證,基金淨值可能受到存託憑證的境
外基礎證券價格波動影響,與存託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境外基礎證券的發行人及
境內外交易機制相關的風險可能直接或間接成為本基金風險。具體風險煩請查閱本
招募說明書
「
風險揭示
」
章節內容。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
要或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於存
託憑證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存託憑證,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存託憑證。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在投資本基金前應認真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合
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作出投資
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
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
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但在基金運
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超過前述50%比例的除外。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說明書對基金合同變更的相關信息進行更新,基金合同變
更相關信息截止日為 2021 年1月18日。
目 錄
一、緒言
................................
............................
7
二、釋義
................................
............................
8
三、基金管理人
................................
.....................
13
四、基金託管人
................................
.....................
22
五、相關服務機構
................................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35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
36
九、基金的投資
................................
.....................
49
十、基金的財產
................................
.....................
60
十一、基金資產的估值
................................
...............
61
十二、基金收益與分配
................................
...............
68
十三、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
.............
70
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
7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74
十六、側袋機制
................................
.....................
81
十七、風險揭示
................................
.....................
84
十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93
十九、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
.............
96
十九、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
114
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
135
二十二、其他應披露事項
................................
............
137
二十三、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
138
二十四、備查文件
................................
..................
139
一、緒言
《交銀施洛德臻選回報
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本招募
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
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
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和其
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交銀施洛德臻選回報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
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
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是
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
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慾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
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在本
招募說明書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銀施洛德
臻選回報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交銀施洛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託管人:指
中信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交銀施洛德
臻選回報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
、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交銀施洛德
臻選回
報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
、招募說明書
或
本招募說明書:指《交銀施洛德
臻選回報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
、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交銀施洛德
臻選回報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8
、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交銀施洛德
臻選回報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
發售公告》
9
、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
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1
1
、《銷售辦法》:指《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
2
、《信息披露辦法》:指《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
3
、《運作辦法》: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
不時做出的修訂
1
4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
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
5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
6
、銀行業監督
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
或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1
7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
8
、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
9
、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
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
或其他組織
20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
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
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
外的機構投資者
2
1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
券投資試點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證券
投資的境外法人
2
2
、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
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
投資人的合稱
2
3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
4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
5
、銷售機構:指交銀施洛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
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
6
、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
資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
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
7
、登
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交銀施洛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銀施洛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
8
、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
9
、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
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及轉託管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
帳戶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
期
3
1
、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
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
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
得超過
3
個月
3
3
、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
4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5
、
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
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
放日
3
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
7
、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若該
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則本基金可不開放)
3
8
、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
9
、《業務規則》: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相關業務規則及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40
、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
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
1
、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
購買基金份額的行
為
4
2
、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
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
3
、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
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
4
、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
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
5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
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銷售機構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戶內
自動完成扣
款並於每期約定的申購日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
6
、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
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
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的情形
4
7
、元:指人民幣元
4
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
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
9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股指期貨合約、銀行存款本
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0
、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
1
、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
2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
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3
、港股通:指內地投資者委託內地
證券公司,經由內地證券交易所
在香港
設
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4
、
規定媒介
:
指
符合
中國證監會
規定條件
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
全國性
報刊
及
《
信息披露辦法
》
規定的
網際網路網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
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
媒介
55
、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
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
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
等
56
、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
淨值
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
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並得到公平對待
57
、
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帳戶分離至一個專門帳
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於有效隔離並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於
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帳戶稱為主袋帳戶,專門帳戶稱為
側袋帳戶
5
8
、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
允價值存在
重大
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餘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
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59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交銀施洛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88號
交通銀行大樓二層(裙)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8號國金中心二期21-22樓
郵政編碼:
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紅
成立時間:2005年8月4日
註冊資本:2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聯繫人:郭佳敏
電話:(021)61055050
傳真:(021)61055034
交銀施洛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
[2005]128號文批准設立。公司股權結構如下:
股東名稱
股權比例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稱或其簡稱
「
交通銀行」)
65%
施洛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國國際海運貨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5%
(二)主要成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成員
阮紅女士,董事長,博士。歷任
交通銀行辦公室副處長、處長,
交通銀行海外
機構管理部副總經理、總經理,
交通銀行上海分行副行長,
交通銀行資產託管部總
經理,
交通銀行投資管理部總經理,交銀施洛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陳朝燈先生,副董事長,博士。現任施洛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總
監兼專戶管理部主管。歷任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專戶投資經理,景順證
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部門主管、投資總監。
周曦女士,董事,碩士。現任
交通銀行總行個人金融業務部副總經理兼風險管
理部(資產保全部)副總經理。歷任
交通銀行湖南省分行風險管理部、資產保全部、
法律合規部、個人金融業務部總經理,
交通銀行總行個人金融業務部總經理助理。
孫榮俊先生,董事,碩士。現任
交通銀行總行風險管理部(資產保全部)副總
經理。歷任
交通銀行總行風險管理部副高級經理、高級經理,
交通銀行廣西區柳州
分行副行長、
交通銀行內蒙古區分行行長助理。
謝衛先生,董事,總經理,博士,高級經濟師,民盟中央委員、全國政協委員。
現任交銀施洛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兼任交銀施洛德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長。歷任中央財經大學教師,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所助理研究員,中國電力
信託投資公司基金部副總經理,
中國人保信託投資公司證券部副總經理、總經理、
北京證券營業部總經理、證券總部副總經理兼北方部總經理,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總經理,交銀施洛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李定邦(Lieven Debruyne)先生,董事,碩士。現任施洛德集團亞太區行政總
裁。歷任施洛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亞洲投資產品總監,施洛德投資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行政總裁兼亞太區基金業務拓展總監。
郝愛群女士,獨立董事,學士。歷任人民銀行稽核司副處長、處長,合作司調
研員,非銀司副巡視員、副司長;銀監會非銀部副主任,銀行監管一部副主任、巡
視員;匯金公司派出董事。
張子學先生,獨立董事,博士。現任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兼任
基金業協會自律監察委員會委員。歷任證監會辦公廳副處長、上市公司監管部處長、
行政處罰委員會專職委員、副主任審理員,兼任證監會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審核委員
會委員、行政複議委員會委員。
黎建強先生,獨立董事,博士。教育部長江學者講座教授。現任香港大學工業
工程系榮譽教授,亞洲風險及危機管理協會主席,兼任深交所上市的
中聯重科集團
獨立非執行董事。歷任香港城市大學管理科學講座教授,湖南省政協委員併兼任湖
南大學工商管理學院院長。
2、基金管理人監事會成員
王憶軍先生,監事長,碩士。現任交銀金融學院常務副院長、
交通銀行人力資
源部副總經理、教育培訓部總經理。歷任
交通銀行辦公室副處長,
交通銀行公司業
務部副處長、高級經理、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
交通銀行投資銀行部副總經理,
交通銀行江蘇分行副行長,
交通銀行戰略投資部總經理。
章駿翔先生,監事,碩士,志奮領學者,美國特許金融分析師
(CFA)
持證人。現
任施洛德投資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亞洲投資風險主管。歷任法國安盛投資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亞洲風險經理、華寶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風險管理部總經理
,
渣打
銀
行(香港)交易風險監控等職。
劉崢先生,監事,碩士。現任交銀施洛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副總經
理。歷任
交通銀行上海市分行管理培訓生、
交通銀行總行戰略投資部高級投資併購
經理、交銀施洛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裁辦公室高級綜合管理經理。
黃偉峰先生,監事,碩士。現任機構理財部(上海)總經理兼產品開發部總經
理。歷任平安人壽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行政督導、營銷管理經理。交銀施洛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總經理助理、西部營銷中心總經理。
3、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
謝衛先生,總經理。簡歷同上。
夏華龍先生,副總經理、首席
信息官,博士,高級經濟師。歷任中國地質大學
經濟管理系教師、經濟學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經濟學院副院長;
交通銀行資產
託管部副處長、處長、高級經理、副總經理;
交通銀行資產託管業務中心副總裁;
雲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副市長(掛職)。
印皓女士,副總經理,碩士,兼任交銀施洛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歷任
交通銀行研究開發部副主管體改規劃員,
交通銀行市場營銷部副主管市場規劃員、
主管市場規劃員,
交通銀行公司業務部副高級經理、高級經理,
交通銀行機構業務
部高級經理、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
許珊燕女士,副總經理,碩士,高級經濟師
,兼任交銀施洛德資產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歷任湖南大學(原湖南財經學院)金融學院講師,湘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國債部副經理、基金管理總部總經理,湘財荷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佘川女士,督察長,碩士
,
兼任交銀施洛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歷任華泰
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綜合發展部高級經理、投資銀行部項目經理,銀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監察部總監,交銀施洛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總經理、監察風控副總
監、投資運營總監。
4、本基金基金經理
王藝偉女士,基金經理。北京大學經濟學碩士,吉林大學經濟學學士、理學學
士。8年證券投資行業從業經驗。2012年至2014年任
光大證券研究所宏觀分析師。
2014年加入交銀施洛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員、研究部助理總經理、基金
經理助理,現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經理。現任交銀施洛德安心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
金(2019年11月28日至今)、交銀施洛德榮鑫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19年
11月28日至今)、交銀施洛德周期回報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20年07月
09日至今)、交銀施洛德瑞鑫定期開放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20年07月
09日至今)、交銀施洛德新回報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20年07月09日至
今)、交銀施洛德多策略回報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20年07月09日至今)、
交銀施洛德優擇回報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20年07月09日至今)、交銀
施洛德優選回報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20年07月09日至今)、交銀施羅
德恆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20年07月09日至今)的基金經理。
5、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委員:謝衛(總經理)
王少成(權益投資總監、基金經理)
於海穎(固定收益(公募)投資總監、基金經理)
馬俊(研究總監)
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
、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
益;
5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
、編制季度
報告
、
中期
報告
和年度報告;
7
、計算並公告基金
淨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
、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
、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
、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
法律行為;
12
、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
、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行為,並承諾建立
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為的發
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並承諾建立
健全內部風險控
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
1
)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
2
)不公平地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
3
)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
5
)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
6
)法律
、行政
法規
和
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
、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基金合同,並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
效措施,防止違反基金合同行為的發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
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
5
、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其他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行為。
(五)基金經理承諾
1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僱人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3
、不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
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
的交易活動;
4
、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風險管理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
公司風險管理必須覆蓋公司的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和業務環節。
(2)獨立性原則
公司設立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風險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負責對
公司各部門風險控制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
(3)相互制約原則
公司及各部門在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上要形成一種相互制約的機制,建立不同
崗位之間的制衡體系。
(4)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原則
建立完備的風險管理指標體系,使風險管理更具客觀性和操作性。
2、風險管理和內部風險控制體系結構
公司的風險管理體系結構是一個分工明確、相互牽制的組織結構,由最高管理
層對風險管理負最終責任,各個業務部門負責本部門的風險評估和監控,風險管理
部負責監察公司的風險管理措施的執行。具體而言,包括如下組成部分:
(1)董事會
負責制定公司的風險管理政策,對風險管理負完全的和最終的責任。
(2)監事會
是公司常設的監事機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會對公司財務、公司董事、總經
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
(3)合規審核及風險管理委員會
作為董事會下的專業委員會之一,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監察稽核制度進行檢
查評估;審查公司財務,對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投資決策程序和運作流程進行合規
性審議;對公司資產與基金資產的經營進行評估。
(4)風險控制委員會
作為總經理下設的專業委員會之一,風險控制委員會負責擬定公司風險管理戰
略及政策,制定災難復原計劃及緊急情況處理制度,確保公司風險控制符合標準,
就潛在風險與相關部門協調,審閱公司審計報告及監察情況。
(5)督察長
獨立行使督察權利;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就內部控制制度和執行情況獨立地履
行檢查、評價、報告、建議職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會報告公司內部控制執行
情況。
(6)風險管理部
風險管理部負責制定公司風險管理政策和防範及控制措施,組織執行,並為每
一個部門的風險管理系統的發展提供協助,匯總公司業務所有的風險信息,獨立識
別、評估各類風險,提出風險控制建議,使公司在一種風險管理和控制的環境中實
現業務目標。
(7)審計部
審計部負責按照公司要求,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結合公司戰略發展
及管理目標,對公司內部控制體系的適當性及運行的效果和效率進行獨立評價,協
助促進公司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的完善,實現合規經營目標。
(8)法律合規部
法律合規部負責公司的法律、合規事務及協調實施信息披露事務,依法維護公
司合法權益,評估並處理公司運營中發生的法律、合規及信息披露相關問題,及時
向公司管理層及全體員工傳達法規及監管要求。
(9)業務部門
風險管理是每一個業務部門首要的責任。部門經理對本部門的風險負全部責任,
負責履行公司的風險管理程序,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系統的開發、執行和維護,
用於識別、監控和降低風險。
3、風險管理和內部風險控制的措施
(1)建立內控體系,完善內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內控體系,通過高管人員關於內控的明確分工,確保各項業
務活動有恰當的組織和授權,確保監察活動獨立,並得到高管人員的支持,同時置
備操作手冊,並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離、相互制衡的內控機制
建立、健全了各項制度,做到基金經理分開,投資決策分開,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門、不同崗位之間的制衡機制,從制度上減少和防範風險。
(3)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
建立、健全了崗位責任制,使每個員工都明確自己的任務、職責,並及時將各
自工作領域中的風險隱患上報,以防範和減少風險。
(4)建立風險分類、識別、評估、報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風險評估機制,通過適合的程序,確認和評估與公司運作有關的風險;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風險報告程序,對風險隱患進行層層匯報,使各個層次的人
員及時掌握風險狀況,從而以最快速度作出決策。
(5)建立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
建立了足夠、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如電腦預警系統、投資監控系統,對可能
出現的各種風險進行全面和實時的監控。
(6)使用數量化的風險管理手段
採取數量化、技術化的風險控制手段,建立數量化的風險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數趨勢、行業及個股的風險,以便公司及時採取有效的措施,對風險進行分散、
控制和規避,儘可能地減少損失。
(7)提供足夠的培訓
制定了完整的培訓計劃,為所有員工提供足夠和適當的培訓,使員工明確其職
責所在,控制風險。
四、基金託管人
(
一
)
基金託管人情況
1、基本情況
名稱: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中信銀行」)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
10
號院
1
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
10
號院
1
號樓
法定代表人:李慶萍
成立時間:1987年4月20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489.35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批准設立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國辦函[1987]14號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2004]125號
聯繫人:
中信銀行資產託管部
聯繫電話:4006800000
傳真:010-85230024
客服電話:95558
網址:bank.ecitic.com
經營範圍: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
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
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提供保管箱服務;結匯、
售匯業務;代理開放式基金業務;辦理黃金業務;黃金進出口;開展證券投資基金、
企業年金基金、保險資金、合格境外投資者託管業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
構批准的其他業務。(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依法須經批准
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依批准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
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中信銀行成立於1987年,是中國改革開放中最早成立的新興商業銀行之一,是
中國最早參與國內外金融市場融資的商業銀行,並以屢創中國現代金融史上多個第
一而蜚聲海內外,為中國經濟建設做出了積極貢獻。2007年4月,
中信銀行實現在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
中信銀行以建設最佳綜合金融服務企業為發展願景,充分發揮中信集團金融與
實業並舉的獨特競爭優勢,堅持「以客為尊」,秉承「平安中信、合規經營、科技
立行、服務實體、市場導向、創造價值」的經營理念,向企業客戶和機構客戶提供
公司銀行業務、國際業務、金融市場業務、機構業務、投資銀行業務、保理業務、
託管業務等綜合金融解決方案,向個人客戶提供零售銀行、信用卡、消費金融、財
富管理、私人銀行、出國金融、電子銀行等多元化金融產品及服務,全方位滿足企
業、機構及個人客戶的綜合金融服務需求。
截至2019年6月末,
中信銀行在國內149個大中城市設有1,410家營業網點,
同時在境內外下設6家附屬機構,包括中信國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銀(香港)
投資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賃有限公司、浙江臨安中信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百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薩克斯坦阿爾金銀行。其中,中信國際金融控股有限
公司子公司
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在香港、澳門、紐約、洛杉磯、新加坡和
中國內地設有37家營業網點。信銀(香港)投資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內設立有3家
子公司。中信百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
中信銀行與百度公司發起設立的國內首家具
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直銷銀行。阿爾金銀行在哈薩克斯坦設有6家營業網點和1個私
人銀行中心。
30多年來,
中信銀行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穩健經營,與時俱進。經過30餘年
的發展,
中信銀行已成為一家總資產規模超6萬億元、員工人數近6萬名,具有強
大綜合實力和品牌競爭力的金融集團。2019年,
中信銀行在英國《銀行家》雜誌「全
球銀行品牌500強排行榜」中排名第19位;
中信銀行一級資本在英國《銀行家》雜
志「世界1000家銀行排名」中排名第26位。
2、主要人員情況
方合英先生,
中信銀行執行董事、行長兼財務總監。方先生於2018年9月加入
中信銀行董事會。方先生自2014年8月起任
中信銀行黨委委員,2014年11月起任
中信銀行副行長,2017年1月起兼任
中信銀行財務總監,2019年2月起任中信銀
行黨委副書記。方先生現同時擔任信銀(香港)投資有限公司、
中信銀行(國際)
有限公司及中信國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此前,方先生於2013年5月至2015
年1月任
中信銀行金融市場業務總監,2014年5月至2014年9月兼任
中信銀行杭
州分行黨委書記、行長;2007年3月至2013年5月任
中信銀行蘇州分行黨委書記、
行長;2003年9月至2007年3月曆任
中信銀行杭州分行行長助理、黨委委員、副
行長;1996年12月至2003年9月在
中信銀行杭州分行工作,歷任信貸部科長、副
總經理,富陽支行行長、黨組書記,國際結算部副總經理,零售業務部副總經理,
營業部總經理;1996年7月至1996年12月任浦東發展銀行杭州城東辦事處副主
任;1992年12月至1996年7月在浙江銀行學校實驗城市信用社信貸部工作,歷任
信貸員、經理、總經理助理;1991年7月至1992年12月在浙江銀行學校任教師。
方先生為高級經濟師,畢業於北京大學,獲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擁有
二十餘年
中國銀行業從業經驗。
楊毓先生,
中信銀行副行長,分管託管業務。楊先生自2015年7月起任中信銀
行黨委委員,2015年12月起任
中信銀行副行長。此前,楊先生2011年3月至2015
年6月任中國
建設銀行江蘇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2006年7月至2011年2月任
中國
建設銀行河北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1982年8月至2006年6月在中國建設
銀行河南省分行工作,歷任計財處副處長,信陽分行副行長、黨委委員,計財處處
長,鄭州市鐵道分行黨委書記、行長,鄭州分行黨委書記、行長,河南省分行黨委
副書記、副行長(主持工作)。楊先生為高級經濟師,研究生學歷,管理學博士。
楊璋琪先生,
中信銀行資產託管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碩士研究生學歷。
楊先生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任
中信銀行金融同業部副總經理;2015年5月
至2018年1月,任
中信銀行長春分行副行長;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中信
銀行機構業務部總經理助理;1996年7月至2013年4月,就職於
中信銀行北京分
行(原總行營業部),歷任支行行長、投資銀行部總經理、貿易金融部總經理。
3、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2004 年8 月18 日,
中信銀行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
中國銀行業監督
管理委員會批准,取得基金託管人資格。
中信銀行本著「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
原則,切實履行託管人職責。
截至2020年半年末,
中信銀行託管160隻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基金公
司、
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信託產品、企業年金、股權基金、QDII等其他託管資
產,託管總規模達到9.73萬億元人民幣。
(二)基金託管人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說明
1、內部控制目標。強化內部管理,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在基金託管業務中
得到全面嚴格的貫徹執行;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基金託管業務持
續、穩健發展;加強稽核監察,建立高效的風險監控體系,及時有效地發現、分析、
控制和避免風險,確保基金財產安全,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2、 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中信銀行總行建立了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全行的風
險控制和風險防範工作;託管部內設內控合規崗,專門負責託管部內部風險控制,
對基金託管業務的各個工作環節和業務流程進行獨立、客觀、公正的稽核監察。
3、內部控制制度。
中信銀行嚴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
定,以控制和防範基金託管業務風險為主線,制定了《
中信銀行基金託管業務管理
辦法》、《
中信銀行基金託管業務內部控制管理辦法》和《
中信銀行託管業務內控
檢查實施細則》等一整套規章制度,涵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的各個環節,保證
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合法、合規、持續、穩健發展。
4、內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項規章制度、操作流程、崗位職責、行為規範等,
從制度上、人員上保證基金託管業務穩健發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物質條
件,對業務運行場所實行封閉管理,在要害部門和崗位設立了安全保密區,安裝了
錄像、錄音監控系統,保證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嚴密的內部控制防線和業務授權
管理等制度,確保所託管的基金財產獨立運行;營造良好的內部控制環境,開展多
種形式的持續培訓,加強職業道德教育。
五、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
託管協議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對基金的投資運作、基金資產淨值計算、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的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如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
法》、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將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糾正。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或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
基金託管人將以書面形式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1
、直銷機構
本基金直銷機構為
基金管理人
直銷櫃檯
以及
基金管理人
的
網上
直銷
交易平臺
(網站
及手機
APP
,下同)
。
名稱:
交銀施洛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
188
號
交通銀行大樓二層(裙)
辦公地址:
上海
市
浦東新區世紀大道
8
號國金中心二期
21
-
22
樓
法定代表人:
阮紅
成立時間:
2005
年
8
月
4
日
電話:
(
021
)
6105
5724
傳真:
(
021
)
61055054
聯繫人:
傅鯨
客戶服務電話:
400
-
700
-
5000
(免長途話費),(
021
)
61055000
網址:
www.fund001.com
個人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上直銷交易平臺辦理開戶、本基金的認購、
申購、贖回等業務,具體交易細則請參閱基金管理人網站。
網上直銷交易平臺網址:www.
fund001
.com
。
2
、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銷售機構
名稱: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
朝陽區光華路
10
號院
1
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
朝陽區光華路
10
號院
1
號樓
法定代表人:李慶萍
電話:(
010
)
89936330
傳真:(
010
)
85230024
聯繫人:豐靖
客戶服務電話:
95558
網址:
bank.eciti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它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基金,
並在
基金
管理人網站公示
。
(二)登記機構
名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法定代表人:周明
電話:(010)50938782
傳真:(010)50938907
聯繫人:趙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韓炯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聯繫人:丁媛
經辦律師:黎明、丁媛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環路1318號星展銀行大廈6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湖濱路202號普華永道中心11樓
執行事務合伙人:李丹
電話:(021)23238888
傳真:(021)23238800
聯繫人:朱宏宇
經辦註冊會計師:童詠靜、朱宏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並經中國證監會2020年11月17日證監許可【2020】3090號
文準予募集註冊。
(二)基金類
別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四)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
五
)
基金份額的認購
基金募集期內,基金份額通過各銷售機構向投資
人
公開發售
。
募集期間個人投
資者可以通過
基金管理人
網上直銷交易平臺
辦理開戶和
本基金的
認購業務。除法律
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任何與基金份額發售有關的當事人不得預留和提前
發售基金份額。
1
、基金份額的發售時間、方式和對象
(
1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
本基金
自
20
20
年
12
月
14
日
起至
20
20
年
12
月
18
日
止通過銷售機構公開發售(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及
銷售
機構相關公告)。
如果在此期間未達到本招募說明書中「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中的「
(
一
)
基金備案的條件」的規定,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內繼續銷售,直到達到基
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據基金銷售情況在募集期限內適當延長或縮短基金
發售時間,並及時公告。
(
2
)銷售渠道:
銷售機構
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
網站
。
(
3
)銷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
構投資者
、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和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
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2
、基金份額的認購和持有限制
(
1
)基金份額的認購採用金額認購方式。
(
2
)
投資人認購基金份額採用
全額繳款的認購方式
。
投資人認購
時
,需按銷售
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認購的金額。
(
3
)
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
,
認購
申請
一經登記機構受理不
得撤銷
。
(
4
)直銷
機構
接受首次認購申請的最低金額為單筆
100,000
元,追加認購的最
低金額為單筆
10,000
元;
已在直銷
機構
有認購或申購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記錄的投資人不受首次認購最低金額的限制
。通過
基金管理人
網上直銷交易平臺
辦理本基金認購業務的不受直銷
機構
最低認購金額的限制,認購最低金額為單筆
1
元。本基金直銷
機構
單筆認購最低金額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調整。
其他銷售
機構
接
受認購申請的最低金額為單筆
1
元,如果
銷售
機構業務規則規定的最低單筆認購金
額高於
1
元,以
該銷售
機構的規定為準。
(
5
)
如本基金單個投資人累計認購的基金份額數超過基金總份額的
50%
,基金
管理人可以採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認購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筆或者某些認購申請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變相規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
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認購申請。投資人認購的基金份額數以基金合同生效
後登記機構的確認為準。
3
、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用、認購價格及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
(
1
)認購價格:本基
金份額的認購價
格為
1.00
元
/
份。
(
2
)認購費率
:
募集期投資人可以多次認購本基金,認購
費
用
按每筆認購申請
單獨計算。
本基金認購費率如下表:
認購金額(含認購費)
認購費率
50萬元以下
0.6%
50萬元(含)至100萬元
0.5%
100萬元(含)至200萬元
0.4%
200萬元(含)至500萬元
0.2%
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
每筆交易1000元
本基金對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櫃檯
認
購的養老金客戶
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資者
實施
差別的認購費率。
養老金客戶包括基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老計劃籌集的
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補充養老基金等,具體包括:
1
)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2
)
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保障基金;
3
)
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
;
4
)企業年金理事會委託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
5
)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
。
如將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
募說明書更新或
發布臨時公告將其納入養老金客戶範圍。
養老金客戶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櫃檯認購本基金的特定認購費率如下:
認
購金額(含
認
購費)
特定認
購費率
50萬元以下
0
.24
%
50萬元(含)至100萬元
0.
15
%
100萬元(含)至200萬元
0
.
08
%
200萬元(含)至500萬元
0.0
4
%
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
每筆交易
1000
元
基金
認購費用
由認購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
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
用於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
(
3
)認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認購採用
金額
認購的方式。基金的認購
金額
包括認購費用和淨認購金額。
計算公式為:
認購總金額
=
申請總金額
淨認購金額
=
認購總金額
/
(
1+
認購費率)
(註:對於適用固定金額認購費用的認購,淨認購金額=認購總金額-固定認
購費用金額)
認購費用
=
認購總金額
-
淨認購金額
(註:對於適用固定金額認購費用的認購,認購費用=固定認購費用金額)
認購份額
=
淨認購金額
/
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
認購利息
/
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小數點
2
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
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一:某投資者
(非養老金客戶)
投資本基金
100,000
元,
且該認購申請被全
額確認,
假定募集期產生的利息為
10.00
元,認購費率為
0.6
%
,則可認購基金份額
為:
認購總金額
=100,000
元
淨
認購金額=
100,000/
(
1
+
0
.
6
%
)=
99
,
403.58
元
認購費用=
100,000
-
99
,
403.58
=
596.42
元
認購份額=
99,403.58
/1.00
+
10.00/1.00
=
99,413.58
份
即:
該投資者
(非養老金客戶)投資本基金
100,000
元,
假定募集期產生的利
息為
10.00
元,
則投資
100,000
元本金可得到
99,413.58
份基金份額。
例
二
:某
養老金客戶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櫃檯
投資本基金
100,000
元,且該
認購申請被全額確認,假定募集期產生的利息為
10.00
元,認購費率為
0.
24
%
,則可
認購基金份額為:
認購總金額
=100,000
元
淨
認購金額=
100,000/
(
1
+
0.
24
%
)=
99,760.57
元
認購費用=
100,000
-
99,760.57
=
239.43
元
認購份額=
99,760.57
/1.00
+
10.00/1.00
=
99,770.57
份
即:
該
養老金客戶
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櫃檯
投資
100,000
元
,
假定募集期產
生的利息為
10.00
元
,
可得到
99,770.57
份基金份額。
4
、認購的程序
(
1
)
申請方式:書面申請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
2
)認購款項支付:投資
人
認購時,採用全額繳款方式。
5
、認購的確認
當日(
T
日)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的申請,投資人通常可在
T+2
日後(包括該日)
到
銷售
網點查詢交易情況。基金銷售
機構
對申請的受理並不表示對該申請的成功確
認,而僅代表銷售
機構
確實接
收到
認購申請。申請的成功確認應以基金合同生效後、
登記機構
的確認登記為準。
對於認購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
詢。
投資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後到原認購網點列印認購成交確認憑證。
投資人開戶和認購所需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具體程序,請參閱基金份額發售公
告。
6
、
募集
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本基金
基金
合同生效前,
投資人的有效認購款項只能存入專
門
帳戶
,任何人不
得動用。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有。
認購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額精確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兩位
以後的部分
截位,
由此誤差產生的
收益或
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其中有效認購資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
的基金份額以
登記機構
的記錄為準
。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
3
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
2
億份,基
金募集金額不少於
2
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於
200
人的條件下,基金募集期
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髮售,並在
10
日內
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
10
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
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取得中
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
的資金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
得動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
、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
30
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
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
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
續5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不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的場所
投資人可通過下述場所按照規定的方式進行申購或贖回:
1
、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銷
機構
本基金直銷機構為基金管理人
直銷櫃檯
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網上直銷交易平臺。
名稱:交銀施洛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國
(
上海
)
自由貿易試驗區
銀城中路
188
號
交通銀行大樓二層(裙)
辦公地址:上海
市
浦東新區世紀大道
8
號國金中心二期
21
-
22
樓
電話:(
021
)
6105
5724
傳真:(
021
)
61055054
聯繫人:
傅
鯨
客戶服務電話:
400
-
700
-
5000
(免長途話費),(
021
)
61055000
網址:
www.fund001.com
個人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
網上直銷交易平臺辦理開戶、本基金的申購、
贖回等業務,具體交易細則請參閱基金管理人
網站。
網上直銷交易平臺網址:www.fund001.com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銷售機構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銷售機構參見本招募說明書「五、相關服務機
構」章節或撥打本公司客戶服務電話進行諮詢。
投資
人
應當
通過上述銷售機構辦理基金申購、贖回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上述銷
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進行申購或贖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基金
銷售
機構
,並在
基金
管理人網站公示
。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銷售
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人
可以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
、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
(若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則本基
金可不開放)
,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
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
/
期貨交易市場、證券
/
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變
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
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
上公告。
2
、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
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
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
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
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
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轉換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或轉換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
、「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
為基準進行計算;
2
、「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
、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但申請經登
記機構受理的不得撤銷;
4
、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除指定贖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進先出」的原則,
對該持有人帳戶在該銷售機構託管的基金份額進行處理,即登記確認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額先贖回,登記確認日期在後的基金份額後贖回,以確定被贖回基金份額的持
有期限和所適用的贖回費率;
5
、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投資
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
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購和贖回的數額限定
1、申購金額的限制
直銷機構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單筆100,000元,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單筆
10,000元;已在直銷機構有認購或申購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
金)記錄的投資人不受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通過基金管理人網上直銷交易平
臺辦理基金申購業務的不受直銷機構單筆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申購最低金額為單
筆1元。本基金直銷機構單筆申購最低金額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調整。其他銷售機
構接受申購申請的最低金額為單筆1元,如果銷售機構業務規則規定的最低單筆申
購金額高於1元,以該銷售機構的規定為準。
2、贖回份額的限制
贖回的最低份額為1份基金份額,如果銷售機構業務規則規定的最低單筆贖回
份額高於1份,以該銷售機構的規定為準。
3、最低基金份額餘額的限制
每個工作日投資
人
在單個交易帳戶保留的本基金份額餘額少於
1
份時,若當日
該帳戶同時有
基金
份額減少類業務(如贖回、轉換
轉
出等)被確認,則基金管理人
有權將投資
人
在該帳戶保留的本基金份額一次性全部贖回。
4
、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
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
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管
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具體
請參見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
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
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程序
1
、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
購或贖回的申請。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
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
請不成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
全額到帳則申購不成立。投資人全額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金登記機構確認
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
效。投資者贖回申請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
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
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託的登記機構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
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
在T+1日(包括該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
人應在T+2日後(包括該日)及時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
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依法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時
間進行調整,並必須在調整實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
上公告。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
構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
對於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
4
、申購和贖回
的
登記
(
1
)投資人
T
日申購基金成功後,正常情況下,
登記機構
在
T
+
1
日為投資人
增加權益並辦理登記手續,投資人自
T
+
2
日
起
(包括該日)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
額。投資人應及時查詢有關申請的確認情況。
(
2
)投資人
T
日贖回基金成功後,正常情況下,
登記機構
在
T
+
1
日為投資人
扣除權益並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
並於開始實施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
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購費和贖回費
1
、申購費用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基金申購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
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各項費用。
投資人可以多次申購本基金,申購
費
用
按每筆申購申請單獨計算。
本基金的申購費率如下:
申購費率
申購金額(含申購費)
申購費率
50
萬元以下
0.8%
50
萬元(含)至
100
萬元
0.6%
100
萬元(含)至
200
萬元
0.5%
200
萬元(含)至
500
萬元
0.3%
500
萬元以上(含
500
萬
元
)
每筆交易
1000
元
因紅利自動再投資而產生的基金份額,不收取相應的申購費用。
本基金對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櫃檯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實施特定
申購費率。
養老金客戶指基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老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
益形成的補充養老基金等,具體包括:
1)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2)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保障基金;
3)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
4)企業年金理事會委託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
5)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
如將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
募說明書更新或發布臨時公告將其納入養老金客戶範圍。
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櫃檯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特定申購費率如下
表:
申購費率
申購金額(含申購費)
特定
申購費率
5
0
萬元以下
0
.32%
5
0
萬元(含)至
1
00
萬元
0.
18
%
100
萬元(含)至
200
萬元
0
.10%
200
萬元(含)至
500
萬元
0.
06%
500
萬元以上(含
5
00
萬
元
)
每筆交易
1000
元
2
、贖回費用
本基金的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
在基金份額持有人
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
,
對持續持有期少於
7
日的投資人收取
1.5%
的贖回費,對持續
持有期大於等於
7
日但少於
30
日的投資人收取
0.75%
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
額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大於等於
30
日但少於
3
個月的投資人收取
0.5%
的
贖回費,並將贖回費總額的
75%
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大於等於
3
個月但少
於
6
個月的投資人收取
0.5%
的贖回費,並將贖回費總額的
50%
計入基金財產
。
上述
「
月
」
指
的是
30
個
自然日
。
未歸入基金財產的部分
用於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
手續費。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如下:
贖回費率
持有期限
贖回費率
7
日
以內
1
.5%
7
日(含)
—
30
日
0.75%
30
日(含)
—
6
個月
0.5%
6
個月以上(含)
0
上表中的「月」指的是30個自然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應於
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4、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
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場
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投資人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
銷活動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國證監會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對投資人適當調
低基金銷售費用。
(七)申購和贖回的數額和價格
1、申購和贖回數額、餘額的處理方式
(1)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淨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有效份額單位為
份,申購份額計算結果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
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2)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基金份額淨值並扣除相
應的費用(如有),贖回金額單位為元。贖回金額計算結果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數點後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2、申購份額的計算
申購總金額=申請總金額
淨申購金額=申購總金額/(1+申購費率)
(註:對於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用的申購,淨申購金額=申購總金額-固定申
購費用金額)
申購費用=申購總金額-淨申購金額
(註:對於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用的申購,申購費用=固定申購費用金額)
申購份額=(申購總金額
-
申購費用)
/T日基金份額淨值
例三:某投資者(非養老金客戶)
投資40,000元申購本基金,假設申購當日基
金份額淨值為1.0400元,申購費率為0.8%,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總金額=40,000元
淨申購金額=40,000/(1+0.8%)=39,682.54元
申購費用=40,000-39,682.54=317.46元
申購份額=(40,000-317.46)/1.0400=38,156.29份
即:該投資者(非養老金客戶)投資
40,000元申購本基金,假設申購當日基金
份額淨值為1.0400元,則其可得到38,156.29份基金份額。
例四:某養老金客戶
投資100,000元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櫃檯
申購本基金,
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0400元,申購費率為0.32%,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
額為:
申購總金額=100,000元
淨申購金額=100,000/(1+0.32%)=99,681.02元
申購費用=100,000-99,681.02=318.98元
申購份額=(100,000-318.98)/1.0400=95,847.13份
即:該養老金客戶投資100,000元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櫃檯
申購本基金,假
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0400元,則其可得到95,847.13份基金份額。
3、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費用=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贖回費用
例五:某投資者贖回持有的10,000份基金份額,持有期限為30日,對應的贖
回費率為0.5%,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1.016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
為:
贖回費用=10,000×1.0160×0.5%=50.80元
贖回金額=10,000×1.0160-50.80=10,109.20元
即:該投資者贖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額,持有期限為30日,對應的贖回
費率為0.5%,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1.016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10,109.20元。
4、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公式
基金份額淨值=基金資產淨值總額/發行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T+1日(包括該日)內
公告。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額淨值
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
4
位,小數點後
第
5
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
由基金財產承擔。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
人的申購申請。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臨時停
市
,導致基金管理人
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
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
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7
、
港股通交易每日額度不足。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
額的比例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出現上述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有
權將上述申購申請全部或部分確認失敗。
9、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認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7、9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
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
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
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
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臨時停市
,導致基金管理人
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管理
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
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
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認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或延
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
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
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
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
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
的餘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
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
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
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
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
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佔贖
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
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
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
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
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
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本基金如發生巨額贖回且單個開放日內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的
基金份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20%時,本基金管理人有權採取如下措施:
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超過20%的贖回申請,可以對其贖回申請延期辦理。
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
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
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
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
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未超過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前段「(1)
全額贖回」或「(2)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方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一併辦理。但是,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當日選擇取消贖回,則其當日未獲受理的部
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
(4)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
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通知
銷售機構代為告知等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並在兩日內
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介上
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
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
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
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
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
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
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
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
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
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
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
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四)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銷
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
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
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基金
份額
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
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十七)
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
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辦理基
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
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八)其他業務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對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形下
,
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應的業務規則,並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公告。
(十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
制」部分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九、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充分發揮專業研究與管理能力,追求超越業
績比較基準的投資收益,力爭為投資者提供長期穩健的投資回報。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
票(含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
或註冊
上市的股票
、存託憑證
)、
港
股通標的股票、
債券(含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政府支持債券、政府支持機
構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券、
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換
債券)、可交換
公司債券、次級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等)、
資產支持證券、貨幣市場工具、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含協議存款、定
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股指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
他金融工具
(
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
。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
股票投資
(
含
存託憑證
)
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0
%
-
45
%
(
其中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佔股票資產的
0%
-
50%
),
同業存單投資佔基金
資產的比例不超過
20%
;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
後,本基金保留的現金或者投資於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於
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充分發揮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優勢,在分析和判斷宏觀經濟周期和金融市
場運行趨勢的基礎上,運用修正後的
投資時鐘分析框架,自上而下調整基金大類資
產配置,確定債券組合久期和債券類別配置;在嚴謹深入的股票和債券研究分析基
礎上,自下而上精選
個股和
個券;在保持總體風險水平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力爭獲
取投資組合的較高回報。
1
、大類資產配置
本基金充分發揮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優勢,以長期歷史數據為基礎,運用穩健的
投資理念和嚴謹的分析方法對經濟基本面進行深入的定量和定性分析,確定基金資
產在滬深
A
股、港股、債券及貨幣市場工具等各類別
資產的初步分配比例。同時,
再輔以
投資時鐘模型以及周期輪動理論「自上而下」對各類資產配比進行靈活調整,
及時應對市場變化,在有效規避或控制市場風險的基礎上,為投資者獲取穩定的投
資收益。
2
、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主要運用交銀施洛德股票研究分析方法等投資分析工具,在把握宏觀經
濟運行趨勢和股票市場行業輪動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公司股票研究團隊「自下而上」
的主動選股能力,基於對個股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和細緻的實地調研,精選股票構建
股票投資組合。
(
1
)品質篩選
篩選出在公司治理、財務及管理品質上符合基本品質要求的公司,構建備選
股
票池。主要篩選指標包括:
. 盈利能力指標:如市盈率(
P/E
)、市現率(
P/Cash Flow
)、股價與每股自由
現金流比率(
P/FCF
)、市銷率(
P/S
)、股價與每股息稅前利潤比率(
P/EBIT
)、
企業價值倍數(
EV/EBITDA
)等;
. 經營效率指標:如淨資產收益率(
ROE
)、資產收益率(
ROA
)、投入資本回報
率
(ROIC)
等;
. 財務狀況指標:如資產負債率(
D/A
)、流動比率等。
(
2
)價值評估
股票估值水平的高低將最終決定投資回報率的高低。由於驅動公司價值創造的
因素不同,本基金將借鑑市場通用估值理念,針對不同類型公司以及公司發展中所
處的不同階段,採用不同的價值評估指標對公司的內在價值進行評估,篩選出估值
具有吸引力的公司作為投資目標。
(
3
)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可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於香港股票市場。本
基金優先將基本面健康、業績向上彈性較大、具有估值優勢的港股納入本基金的股
票投資組合。
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
投資於港股或選
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港股。
(
4
)存託憑證的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策略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資策略執行。
3
、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的債券投資採取主動的投資管理方式,獲得與風險相匹配的投資收益,
以實現在一定程度上規避股票市場的系統性風險和保證基金資產的流動性。
在全球經濟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對宏觀經濟運行趨勢及其引致的財政貨幣
政策變化作出判斷,運用數量化工具,對未來市場利率趨勢及市場信用環境變化作
出預測,並綜合考慮利率變化對不同債券品種的影響、收益率水平、信用風險的大
小、流動性的好壞等因素,構造債券組合。
在具體操作中,本基金運用久期調整策
略、類屬配置策略、期限結構配置策略、回購策略等多種策略,以期獲取債券市場
的長期穩定收益。
(
1
)久期調整策略
本基金根據中長期宏觀經濟走勢和經濟周期波動趨勢,判斷債券市場未來的走
勢,並形成對未來市場利率變動方向的預期,動態調整組
合久期。
(
2
)債券的類屬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類屬債券類資產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
風險等因素及其經風險調整後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過比較併合理預期不同
類屬債券類資產的風險與收益率變化,確定不同類屬債券類資產間的配置。
(
3
)期限結構配置策略
通過預期收益率曲線形態變化來調整投資組合的期限結構配置策略。根據債券
收益率曲線形態、各期限段品種收益率變動、結合短期資金利率水平與變動趨勢,
分析預測收益率曲線的變化,測算子彈、啞鈴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結構配置策略的風
險收益,形成具體的期限結構配置策
略。
(
4
)回購策略
當回購利率低於債券收益率時,本基金將實施正回購融入資金並投資於信用債
券等可投資標的,從而獲取收益率超出回購資金成本(即回購利率)的套利價值。
(
5
)信用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交銀施洛德的信用債券信用評級指標體系,對信用債券進行信用評
級,並在信用評級的基礎上,建立本基金的信用債券池。基金經理從信用債券池中
精選債券構建信用債券投資組合。
本基金主動投資的信用債為信用評級在
AA
級(含)以上的信用債,對信用評級
的認定參照基金管理人選定的評級機構出具的信用評級,其中,
信用債的信用評級
依照評級機構出具的債項信用評級
,
若無債項信用評級的或債項信用評級為
A
-
1
的,
依照其主體信用評級。
本基金投資於評級
AA
的信用債比例不高於信用債資產的
20%
,投資於評級
AA+
的信用債比例不高於信用債資產的
70%
,投資於評級
AAA
的信用債比例不低
於信用債資產的
50
%
。因信用評級下降、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評級報告發
布之日或不符合上述規定之日起
3
個月內進行調整。
上述信用債不包括可轉換債券、
可交換
公司債券。
(
6
)可轉換債
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
投資
可轉換債券
、
可交換
公司債券
的比例
合計
不超過基金資產
的
20
%
;
本基金對於可轉換債券股性的研究將完全依託於公司投研團隊對標的股票的研究,
在此基礎上利用可轉換債券定價模型,充分考慮轉債發行後目標轉債標的股票股價
波動率可能出現的變化,對目標轉債的股性進行合理定價。通過對標的轉債股性與
債性的合理定價,力求尋找出被市場低估的品種,構建本基金可轉換債券的投資組
合。
1
)行業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綜合考慮各種宏觀因素,以宏觀經濟走勢、經濟周期特徵和階段性市
場投資主題的研究為基礎,綜合考量
可轉債市場的供給和需求情況,
追求
最優行業
配置。同時,結合經濟和市場階段性特徵,動態調整不同行業的可轉換債券進行投
資。
2
)個券精選策略
本基金將借鑑信用債的基本面研究,從行業基本面、公司的信用資質、行業地
位、財務狀況等方面進行定性分析,精選財務穩健、信用違約風險小的個券;對於
可轉換為正股的轉股價值,將通過盈利能力指標(如市盈率、市現率、股價與每股
息稅前利潤比率等)、經營效率指標(如淨資產收益率、資產收益率、經
營資產回報
率等)、財務狀況指標(如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等)等進行定量分析,選擇基本面
優質且估值合理的正股。綜上所述,本基金將結合
可轉債自身的信用評估和其正股
的價值分析來進行個券的篩選。
4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通過宏觀經濟、提前償還率、資產池結構及資產池資產所在行業景氣
變化等因素的研究,預測資產池未來現金流變化;研究標的證券發行條款,預測提
前償還率變化對標的證券的久期與收益率的影響,同時密切關注流動性對標的證券
收益率的影響。綜合運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線、個券選擇和把握市場交易機會等
積極策略,在嚴格
控制風險的情況下,通過信用研究和流動性管理,選擇風險調整
後的收益高的品種進行投資,以期獲得長期穩定收益。
5
、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投資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本
基金將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本著謹慎原則,參與股指期貨的投資,以管理投資組
合的系統性風險,改善組合的風險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將主要採用流動性好、交易
活躍的期貨合約。本基金在進行股指期貨投資時,將通過對證券市場和期貨市場運
行趨勢的研究,並結合股指期貨的定價模型尋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針對股指期貨交易制訂嚴格的授權管理制度和投資決策流程,確保
研究分析、投資決策、交易執行及風險控制各環節的獨立運作,並明確相關崗位職
責。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貨交易決策部門或小組,並授權特定的管理人員
負責股指期貨的投資審批事項。
(四)投資限制
1
、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
1
)股票投資
(
含存託憑證
)
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0
%
-
45
%
(
其中投資於港股
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佔股票資產的
0%
-
50%
),
同業存單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不超過
20%
;
(
2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本基金持有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
(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計計算)
,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
(同一家公司在內
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計計算)
,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
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
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
5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
10
%;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
9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
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
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
1
0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
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
1
1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
40%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
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
1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放期
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
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
1
3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
1
4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
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
一致;
(
1
5
)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則: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淨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
的股票總市
值的
2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
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
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
16
)本基金
投資
可轉換債券
、
可交換
公司債券
的比例
合計
不超過基金資產
的
20
%
;
(
17
)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
(
18
)
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
18
)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
2
)、(
9
)、(
1
3
)、(
1
4
)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
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
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
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
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法律法
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
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
1
)承銷證券;
(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
7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
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
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
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
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
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
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五)業績比較基準
滬深
300
指數收益率×
20
%+
恒生指數收益率×
5%+
中證綜合債券指數收益率
×
75
%
滬深
300
指數是滬深證券交易所第一次聯合發布的反映
A
股市場整體走勢的指
數,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和維護,是在上海和深圳證券市場中選取
300
只
A
股
作為樣本編制而成。該指數樣本對滬深市場的覆蓋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場代表性,
投資者可以方便地從報紙、網際網路等財經媒體中獲取。滬深
300
指數引進國際指數
編制和管理的經驗,編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獨立性和良好的市場流動性;與市場
整體表現具有較高的相關度,且指數歷史表現強於市場平均收益水平,適合作為本
基金
A
股資產投資的業績比較基準。
恒生指數是由恒生指數服務有限公司編制,以香港股票市場中的
50
家上市股
票為成份股樣本,以其發行量為權數的加權平均股價指數,是反映香港股市價幅趨
勢最有影響的一種股價指數。
中證綜合債券指數是綜合反映銀行間債券市場和滬深交易所債券市場國債、金
融債、企業債、央行票據及短期融資券整體走勢的跨市場債券指數,該指數旨在更
全面地反映我國債券市場的整體價格變動趨勢,具有較強的市場代表性,適合作為
本基金債券資產投資的業績比較基準。
根據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比例,選用上述業績比較基準能夠客觀、合理地
反映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
如果上述基準指數停止計算編制或更改名稱,或者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又
或者市場推出更具權威、且更能夠表徵本基金風險收益特徵的指數,則本基金管理
人可與本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
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後,調整或變更本
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是一隻混合型基金,其
預期
風險和預期收益高於債券型基金和貨幣市場
基金,低於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
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
或
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護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
、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
、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當利益。
(
八
)
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所
意見後,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
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側袋帳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
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
本
招募說明書
「側袋
機制
」
部分
的規
定。
(
九
)投資決策依據和投資流程
1
、投資決策依據
(
1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
2
)公司投資及風險控制政策;
(
3
)宏觀經濟發展態勢、證券市場運行環境和走勢,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
4
)投資對象的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的匹配關係,本基金將在承擔適度風險的
範圍內,選擇收益風險配比最佳的品種進行投資。
2
、投資決策機制
本基金採用投資決策委員會領導下的基金經理負責制。投資決策委員會的主要
職責是對基金的資產配置提出指導性意見,審批重大單項投資決定,審視投資組合
風險狀況等。投資總監是投資決策委員會的執行代表。
基金經理的主要職責是在投資決策委員會確定的資產配置範圍內構建和調整投
資組合,並向中央交易室下達投資指令。
中央交易室負責交易執行和一線監控。通過嚴格的交易制度和實時的一線監控
功能,保證基金經理的投資指令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執行。
3
、投資管理流程
投資決策委員會是本基金的最高決策機構,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就投資管
理業
務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基金經理、分析師、交易員在投資管理過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責任明確,在各自職責內按照業務程序獨立工作併合理地相互制衡。具體的投資
管理程序如下:
(
1
)研究部宏觀分析師、策略分析師、行業分析師、信用分析師、數量分析師
各自獨立完成相應的研究報告,為投資決策提供依據;
(
2
)投資決策委員會每月召開投資決策會議,對資產配置比例提出指導性意見,
並討論股票、債券的投資重點等;
(
3
)基金經理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決議,依據宏觀分析師、策略分析師的宏觀
經濟分析和策略建議、行業分析師的行業分析和個股研究、
信用分析師的債券市場
研究和券種選擇、數量分析師的定量投資策略研究,結合本基金產品定位及風險控
制的要求,在權限範圍內製定具體的投資組合方案;
(
4
)基金經理根據基金投資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達交易指令;
(
5
)交易指令通過風控系統的自動合規核查後,由中央交易室執行,中央交易
室對交易情況及時反饋;
(
6
)基金經理對每日交易執行情況進行回顧,並審視基金投資組合的變動情況;
(
7
)風險管理部定期完成有關投資風險監控報告
,
量化投資部定期完成基金業
績評估報告。
投資決策委員會有權根據市場變化和實際情況的需要,對上述投資管理程序作
出調整。
十、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股指期貨合約、銀行存款本息、
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戶
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
。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
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和
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
銷售
機構的財產,並由基金
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
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
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
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
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
金財產強制執行。
十一、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衍生工具和其他投資等持續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
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
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計
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1
、
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有報
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於該資產或負債
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
件的,應採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
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
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
相
同,但具有不同特徵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為
基礎,並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徵因素的影響。特徵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麼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為特徵
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溢價或折
價。
2
、
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有足夠可利用
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應
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
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取得不切
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3
、
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潛
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淨值的影響在
0.25%
以上的,應對估值進行調
整並確定公允價值。
(
四
)估值方法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
1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
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
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
格;
(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
3
)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可轉換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可轉換債券收盤價中
所含債券(稅後)應收利息後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
;
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
減去可轉換債券收盤價
中所含債券(稅後)應收利息後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
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
價,確定公允價格;
(
4
)交易所上市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
可轉債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
供的估值全價減去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稅後)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
(
5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
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
6
)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
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報價未
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允價值;
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2
、
處於
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
1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
券交易所掛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
2
)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
和
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
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
3
)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非公開發行股票、首
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
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
、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
構提供的相
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
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估值。對於含投資人回
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
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
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
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
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
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5
、
同一股票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股票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提供的匯率
為基準:當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
稅收:對於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境內外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涉
及的境外交易場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發生
制原則進行估值;對於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算的
應交稅金
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值調整
。
6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
、
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9
、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
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
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
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
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
理人對基金淨值
信息
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
(
五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
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
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具體可參見相關公告。國家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於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2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
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基金
份額淨值結果發
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
合同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外公布。
(
六
)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
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
位以內
(
含第
4
位
)
發生估值錯誤時,
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
、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
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
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
事人
(
「受損方」
)
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
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
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對於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無法預見、無法避免、
無法抗拒,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錯誤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估值錯誤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估值
錯誤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
、估值錯誤處
理原則
(
1
)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
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於
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
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
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
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
2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
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
3
)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
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
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
(
「受損方」
)
,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
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
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
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
值錯誤責任方。
(
4
)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
5
)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估值錯誤。
3
、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
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
2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
行評估;
(
3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
正和賠償損失;
(
4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
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
、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
1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
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
2
)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
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
3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
理。
(
七
)暫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
時;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
、當
特定
資產佔
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
八
)基金淨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復
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
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合同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
九
)特殊情
形
的處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6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
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經紀機構、期貨公司及
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
錯誤而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
十
)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值並披露
主袋帳戶的基金淨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
十二、基金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
費用後的餘額
,
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
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
基金
收益分配原則
1
、
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
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
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
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
、
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
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
、法律法規或監管
機
關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
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規定在
規定媒介
公告。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
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
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
照《業務規則》執行。
(
七
)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
投資人可至銷售機構辦理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投資人對
本基金
不同的交易帳
戶可設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投資人同一日多次申報
收益分配
方式變更的,按照
《
業務規則
》
執行,最終確
認的
收益分配
方式以
登記機構
記錄為準。
(八
)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帳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十三、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
、仲裁費
和訴訟費;
5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
、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7
、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
、基金的開戶費用、帳戶維護費用;
9
、
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0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
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
、與基金運作有關的費用
(
1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6
%
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
如下:
H
=
E
×年管理費率÷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
劃付指令,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於次月首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
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
2
)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
1
5%
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
法如下:
H
=
E
×年託管費率÷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託管費
劃付指令,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於次月首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
性支付給基金託管人。
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
3
)
上述
「
(
一
)
基金費用的種類
」
中第
3
-
10
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
協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2
、與基金銷售有關的費用
(
1
)申購費
本基金申購費的費率水平、計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詳見
「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一章。
(
2
)贖回費
本基金贖回費的費率水平、計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詳見
「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一章。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
、
《
基金合同
》
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
、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
四
)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應
待側袋帳戶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
,
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
(
五
)
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
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
、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
基金
會計責任方;
2
、
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
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
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披露;
3
、
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
、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
、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
各自
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
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
、基金託管人
每月
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
以
書面
方式
確認。
(二)基金的
年度
審計
1
、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法》規定
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
、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換會
計師事務所需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
在
規定媒介
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流
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
、
行政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
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
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
按照法律法
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
完整
性
、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過
符合
中國證監會
規定條件
的
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
規定報刊
」)及
《信息披露
辦法》規定的
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
「
規定
網站
」
)等
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
、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
、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
、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
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
、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
本
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
不
同
文本的內容一致。
不同
文本
之間
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
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合同》
、基金託管協議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
1
)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
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
2
)
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
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
《基金合同》生效後,
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
規定網站
上
;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
基金終
止運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
(
3
)
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
4
)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
規定網站
及基
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終止運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將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規定報刊
上,
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
同》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
規定網站
上,並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基金銷售機
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託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網站
上。
2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
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
規定媒介
上。
3
、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
規定媒介
上登載《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
、基金
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
至少每周在
規定網站
披露一次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
次日,通過
規定網站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
規定網站
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5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
銷售機
構
網站或營業網點
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6
、
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
中期
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
報告登載在
規定網站
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規定報刊
上。基金年度報
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
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
期報告登載在
規定網站
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規定報刊
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
季度報告登載在
規定網站
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規定報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
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
的情形,
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
」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
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
中期
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
性風險分析等。
7
、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
編制臨時報告書,
並登載在
規定報刊
和
規定網站
上
。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
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
1
)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
2
)
《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
3
)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
4
)
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
所;
(
5
)
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
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
6
)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
7
)
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
變更;
(
8
)
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
9
)
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
責人發生變動;
(
10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
十;
(
11
)
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
12
)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
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
13
)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
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
14
)
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
15
)
管理費、託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
生變更;
(
16
)
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
17
)
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
18
)
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
19
)
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
20
)
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
21
)
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
22
)
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
23
)
本基金增加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
(
24
)
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
25
)
《基金合同》生效後,
本基金
連續
30
、
40
、
45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
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情形,基金管理人應當發布
提示性公告;
(
26
)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
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
,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
有人權益
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
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9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召集人應當履行相
關信息披露義務。
1
0
、
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清算
小
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並作
出清算報告。清算報告應當經過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
的會計師事務
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清算
小
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
規定網
站
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規定報刊
上。
1
1
、
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情況
本基金
可
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
年度報告
及
中期報告
中披露
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
末
所
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
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1
2
、
基金投資股指期貨情況
本基金可投資股指期貨,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規要求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
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
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
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1
3
、
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相關公告
基金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投資情況。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
其規定。
14
、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15
、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專門部門及高
級管理人員
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
露內容與格式準則
等法規
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
定期報告
、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清算報告
等相關基金信息
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
進行書面或電子
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
規定報刊
中選擇
一家
披露信息的
報刊
。
基金管
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
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並
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
規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
規定媒介
披露信息,並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
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者
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
、不影響基金正
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
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
財產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各自
辦公場所
,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
十六、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所
意見後,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後及時發布臨時公告,並在五個工作日內聘請
側袋機制啟用日發表意見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
行審計並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二)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
、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登記機構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帳戶份額為基礎,
確認相應側袋帳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和份額;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按照啟用側
袋機制後的主袋帳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理主袋帳戶的贖回申請
並支付贖回款項。
2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帳戶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換;
同時,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辦理主袋帳戶份額的贖回,並
根據主袋帳戶運作情況確定是否暫停申購。
3
、除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帳戶的份額淨值辦理主袋帳戶份額的申購和贖回
外,本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部分的申購、贖回規定適用於主袋帳
戶份額。巨額贖回按照單個開放日內主袋帳戶份額淨贖回申請超過前
一開放日主袋
帳戶總份額的
10
%
認定。
(三)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投資」部分約定的
投資組合比例
、投
資策略、
組合限制
、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基金
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考慮主袋帳戶資產。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
機制啟用後
20
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帳戶投資
組合的調整,
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帳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作。
(四)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估值
本基
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值
並披露主袋帳戶的基金淨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側袋帳戶的會計核
算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要求。
(五)實施側袋帳戶期間的基金費用
1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管理費和託管費按主袋帳戶基金資產淨值作為基數
計提。
2
、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帳戶資產變現後方
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
(六)
側袋帳戶中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特定資產以可出售、可轉讓、恢復交易等方式恢復流動性後,基金管
理人應當
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採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及時
向側袋帳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變現款項。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無論側袋帳戶資產是否全部完成變現,基金管理人都應當
及時向側袋帳戶全部份額持有人支付已變現部分對應的款項。若側袋帳戶資產無法
一次性完成處置變現,基金管理人在每次處置變現後均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
時發布臨時公告。
側袋帳戶資產全部完成變現並終止側袋機制後,基金管理人應及時聘請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七)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1
、臨時公告
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利
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後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2
、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基金淨值信息披
露方式和頻率披露主袋帳戶份額的基金
淨值信息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暫停披
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和累計淨值。
3
、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側袋帳戶
相關信息,基金定期報告中的基金會計報表僅需針對主袋帳戶進行編制。
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年度報告進行審計時,應對報告期內基金側袋機制運行相關的會計核算
和年度報告披露等發表審計意見。
十七、風險揭示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
「
基金
」
)是一
種長期投資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資,降低投資單一證券所帶來的個別風險。基金不同於銀行儲蓄和債券等能夠提
供固定收益預期的金融工具,投資人購買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金投資
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擔基金投資所帶來的損失。
基金在投資運作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既包括市場風險,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風險、技術風險和合規風險等。巨額贖迴風險是開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種風
險,即當單個
開放
日基金的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
請份額總數
後
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
過
上
一開放日
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十時,投資人將可能無法及時贖回持有的全部基
金份額。基金分為股票
型
基金、混合
型
基金、債券
型
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不同類
型,投資人投資不同類型的基金將獲得不同的收益預期,也將承擔不同程度的風險。
一般來說,
基金的收益預期越高,投資人承擔的風險也越大。
投資人應當認真閱讀
《
基金合同
》
、《招募說明書》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
的風險收益特徵,並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驗、資產狀況等判斷
基金是否和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
投資人應當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額投資和零存整取等儲蓄方式的區別。定期定
額投資是引導投資人進行長期投資、平均投資成本的一種簡單易行的投資方式。但
是定期定額投資並不能規避基金投資所固有的風險,不能保證投資人獲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儲蓄的等效理財方式。
因
拆分
、
分紅等行為導致基金份額淨值變化,不
會改變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
不會降低基金投資風險或提高基金投資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開展基金募集或因
拆
分
、
分紅等行為導致基金份額淨值調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在市場波動等
因素的影響下,基金投資仍有可能出現虧損或基金淨值仍有可能低於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
謹慎
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
投資於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不
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
「
買者自負
」
原
則,在做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
自行負擔。
基金份額持有人須了解並承受以下風險:
(一)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
影響而引起的波動,將對基金收益水平產生潛在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
政策等)和證券市場監管政策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證券市場受宏觀經濟運行的影響,而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
特點,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將對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產生影響,從而對基金收益造成
影響。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
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於債券
和債券回購,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和貨幣市場供求狀況的影響。
4、上市公司經營風險。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財
務狀況、市場前景、行業競爭、人員素質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發生變化。
如果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於分配的
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
風險,但不能完全規避。
5、購買力風險。基金投資的目的是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如果發生通貨膨脹,
基金投資於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收益下降,
影響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
響其對信息的佔有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與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相關性
較大,本基金可能因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屬於開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開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義務接受投資
人的贖回。如果基金資產不能迅速轉變成現金,或者變現為現金時使資金淨值產生
不利的影響,都會影響基金運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發生巨額贖回時,如果基金
資產變現能力差,可能會產生基金倉位調整的困難,導致流動性風險,可能影響基
金份額淨值。
1、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採用開放方式運作,基金管理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
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若該
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則本基金可不開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
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基金管理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和贖回業務,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
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2、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市場主要為證券交易所、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等流動性較好的規
範型交易場所,主要投資對象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同時本基金基於分散
投資的原則在行業和個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徵,綜合評估在正常市場環境下本
基金的流動性風險適中。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
的餘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
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
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
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
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
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佔贖
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
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
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
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
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
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本基金如發生巨額贖回且單個開放日內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的
基金份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20%時,本基金管理人有權採取如下措施:
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超過20%的贖回申請,可以對其贖回申請延期辦理。
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
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
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
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
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未超過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前段「(1)
全額贖回」或「(2)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方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一併辦理。但是,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當日選擇取消贖回,則其當日未獲受理的部
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
(4)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
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本基金在面臨大規模贖回的情況下有可能因為無法變現造成流動性風險。
如果出現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
平對待的前提下,可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於延期辦理巨額
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費、擺動定價、
暫停基金估值、實施側袋機制等,作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
助措施,同時基金管理人應時刻防範可能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對流動性風險進行日
常監控,保護持有人的利益。當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有可能無法按
合同約定的時限支付贖回款項。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帳戶進
行處置清算,並以處置變現後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支付,目的在於有效隔
離並化解風險。但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後,側袋帳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淨值,
並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換,因此啟用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啟
用側袋機制後同時持有主袋帳戶份額和側袋帳戶份額,側袋帳戶份額不能贖回,其
對應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並且有可能
大幅低於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因本基金不披露側袋帳戶份額的淨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間的,也不作為特定資
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因此對於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基金管理
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帳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 因此實施側袋機制
後主袋帳戶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啟用側袋機制後,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考
慮主袋帳戶資產,基金業績指標應當以主袋帳戶資產為基準,因此本基金披露的業
績指標不能反映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及變化情況。
(四)信用風險
基金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交收違約,或者基金所投資債券之發行人出現違約、拒
絕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導致基金資產損失和收益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五)本基金的
特有
風險
1、本基金屬於混合型基金,通過在股票、債券等各類資產之間進行配置來降低
風險,提高收益。如果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同時出現下跌,本基金將不能完全抵禦
兩個市場同時下跌的風險,基金淨值將出現下降。此外,本基金在調整資產配置比
例時,可能由於基金經理的預判與市場的實際表現存在較大差異,出現資產配置不
合理的風險,從而對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響。
2、對宏觀經濟趨勢、政策以及上市公司基本面研究是否準確、深入,以及對股
票的優選和判斷是否科學、準確將影響本基金的收益。基本面研究及上市公司分析
的錯誤均可能導致所選擇的證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預期目標。
3、本基金可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
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具體如下:
(1)港股交易失敗風險
港股通業務目前存在每日額度。在香港聯合交易所開市前階段,當日額度使用
完畢的,新增的買單申報將面臨失敗的風險;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持續交易時段,當
日額度使用完畢的,當日本基金將面臨不能通過港股通進行買入交易的風險。
(2)匯率風險
本基金將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在交易時間內提交訂單依據的港幣買入參考匯
率和賣出參考匯率,並不等於最終結算匯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終,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淨額換匯,將換匯成本按成交金額分攤至每筆交易,確定交易
實際適用的結算匯率。
本基金以人民幣募集和計價,港幣相對於人民幣的匯率變化將會影響本基金以
人民幣計價的基金資產價值,從而導致基金資產面臨潛在風險。人民幣對港幣的匯
率的波動也可能加大基金淨值的波動,從而對基金業績產生影響。故本基金投資面
臨匯率風險,匯率波動可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
(3)境外市場的風險
1)本基金將通過港股通投資於香港市場,在市場進入、投資額度、可投資對象、
稅務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類限制可能會不斷調整,這些限制因素的
變化可能對本基金進入或退出當地市場造成障礙,從而對投資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購
贖回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2)香港市場交易規則有別於內地A 股市場規則,此外,在「內地與香港股票
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參與香港股票投資還將面臨包括但不限於如下特殊風險:
a)香港市場實行T+0 迴轉交易機制(即當日買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於當
日賣出),且證券交易價格並無漲跌幅上下限的規定,因此每日漲跌幅空間相對較
大,可能表現出比A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
b)只有滬港深三地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的交易日才為港股通交易
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連貫的情形(如內地市場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場照
常交易或內地市場開市香港市場休市但港股通不能如常進行交易),而導致港股不
能及時賣出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以及基金所持的港股組合在後續港股通交易日
開市交易中集中體現市場反應而造成其價格波動驟然增大,進而導致本基金所持港
股組合在資產估值上出現波動增大的風險;
c)香港出現颱風、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聯合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時,香港聯合
交易所將可能停市,投資者將面臨在停市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出現上
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時,上海證
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將可能暫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
服務,投資者將面臨在暫停服務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
d)投資者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情形或者異常情況,
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證券,只能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
得買入,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發行人
供股、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或者轉換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認購
權利憑證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買入,其行權等
事宜按照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處理;因港股通
股票權益分派、轉換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證券,
不得通過港股通買入或賣出;
e)代理投票。由於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是在匯總投資者意願後再向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提交投票意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投資者設
定的意願徵集期比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的徵集期稍早結束;投票沒有權益登記日
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為計算基準;投票數量超出持有數量的,按照比例分配
持有基數。
(4)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
金資產投資於港股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港股。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會給本基金投資帶來特殊交易風險。
4、基金合同提前終止風險。連續5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不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本基金可投資創業板股票,創業板個股上市後的前五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
幅限制,第六個交易日開始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
(六)投資股指期貨的特定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於股指期貨,股指期貨作為一種金融衍生品,其價值取決於一種
或多種基礎資產或指數,其評價主要源自於對掛鈎資產的價格與價格波動的預期。
投資股指期貨所面臨的風險主要是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基差風險、保證金風險、
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具體為:
(1)市場風險是指由於股指期貨價格變動而給投資者帶來的風險。市場風險是
股指期貨投資中最主要的風險。
(2)流動性風險是指由於股指期貨合約無法及時變現所帶來的風險。
(3)基差風險是指股指期貨合約價格和指數價格之間的價格差的波動所造成
的風險,以及不同股指期貨合約價格之間價格差的波動所造成的期現價差風險。
(4)保證金風險是指由於無法及時籌措資金滿足建立或者維持股指期貨合約
頭寸所要求的保證金而帶來的風險。
(5)信用風險是指期貨經紀公司違約而產生損失的風險。
(6)操作風險是指由於內部流程的不完善,業務人員出現差錯或者疏漏,或者
系統出現故障等原因造成損失的風險。
此外,由於衍生品通常具有槓桿效應,價格波動比標的工具更為劇烈,並且其
定價相當複雜,不適當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資產面臨損失風險。
(七)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特定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具有一定的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
風險、信用風險等風險,基金管理人將本著謹慎和控制風險的原則進行資產支持證
券投資,請基金份額持有人關注包括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可能導致的基金淨值波動在
內的各項風險。
(八)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特定風險
基金投資流動受限證券將面臨證券市場流動性風險,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基
金建倉困難,或建倉成本很高;基金資產不能迅速轉變成現金,或變現成本很高;
不能應付可能出現的投資者大額贖回的風險;證券投資中個券和個股的流動性風險
等。
(九)投資存託憑證的特定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存託憑證,基金淨值可能受到存託憑證的境
外基礎證券價格波動影響,與存託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境外基礎證券的發行人及
境內外交易機制相關的風險可能直接或間接成為本基金風險。
具體風險包括:存託憑證持有人與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在法律地位、享
有權利等方面存在差異可能引發的風險;存託憑證持有人在分紅派息、行使表決權
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發的風險;存託協議自動約束存託憑證持有人的風險;因
多地上市造成存託憑證價格差異以及波動的風險;存託憑證持有人權益被攤薄的風
險;存託憑證退市的風險;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礎證券發行人,在持續信息披露監管
方面與境內可能存在差異的風險;境內外法律制度、監管環境差異可能導致的其他
風險。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於存
託憑證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存託憑證,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存託憑證。
(十)其他風險
1、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2、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完
善產生的風險;
3、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風險;
4、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5、因業務競爭壓力可能產生的風險;
6、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從而帶來風險;
7、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十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和基
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自決
議生效後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終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
《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託管人承接的;
3、連續5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
於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
三
)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
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
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
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
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
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
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
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
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
在
規定網站
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規定報刊
上
。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不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
限。
十九、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一)
基金
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
權利
與
義務
1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
於:
(
1
)依法募集
資
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
理基金財產;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
其他費用;
(
4
)銷售基金份額;
(
5
)
按照規定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6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
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
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
8
)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
處理;
(
9
)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
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
10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
12
)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
13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
施其他法律行為;
(
15
)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
、期貨經紀機構
或
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
16
)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
定
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
回、轉換
等
的業務規則;
(
1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於:
(
1
)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辦理基金份額
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
金財產;
(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
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
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
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
6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
7
)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
8
)採
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
9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
10
)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
告義務;
(
12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
他人洩露;
(
13
)按《基金合同
》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6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
資料
15
年以上;
(
17
)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
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
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
18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
(
19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
通知基金託管人;
(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
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
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
22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
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
法律行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
25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
26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
2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
他義務。
2
、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
於: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
基金財產;
(
2
)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
其他費用;
(
3
)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
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
4
)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為
基金辦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
5
)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於:
(
1
)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
2
)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
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
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不
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
4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
6
)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
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按照《基金
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
8
)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
(
9
)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
10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執行《
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
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不低於法律
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
(
12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
13
)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
14
)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
回款項;
(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6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資運作;
(
17
)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
配;
(
18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償;
(
21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
22
)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
《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
不限於:
(
1
)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
2
)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
3
)依法並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
金份額;
(
4
)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事項行使表決權;
(
6
)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
7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
8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
起訴訟或仲裁;
(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根據《基金法
》、《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
不限於:
(
1
)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
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
3
)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
4
)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
責任;
(
6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
7
)執行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
8
)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
9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和登記機構的相關交易及業務規
則;
(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監管機構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時的更新和補
充,並保證其真實性;
(
11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
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
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1
、召開事由
(
1
)
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法律
法規
、基金合同
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
)終止《基金合同》;
2
)更換基金管理人;
3
)更換基金託管人;
4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
)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6
)變更基金類別;
7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
)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
)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
)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事項。
(
2
)
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
實
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
)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
費率、在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變更收費方式;
3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登記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則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
進行修改;
4
)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5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且在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
響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6
)在符合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規定、並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
影響的前提下,調整本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7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收益分配、
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的規則;
8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2
、
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1
)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
2
)
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
3
)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
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
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託管人
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
當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
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
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
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
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
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
5
)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
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
日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
6
)
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
和權益
登記日。
3
、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
1
)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
規定媒介
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
)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
)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
)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
)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
)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
)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
續;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
2
)
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
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
式和聯繫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
3
)
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
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4
、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機
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
1
)
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代
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
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
)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
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
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
)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
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
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
以內,就原定審
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
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會議通
知載明的形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址或系統。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
)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
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
相關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如
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
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
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
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基金總份額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4
)上述第
3
)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表
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
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
(
3
)
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本基金可採用網
絡、電話、簡訊等其他非書面方式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向其授權代表進行授權;本基
金亦可採用網絡、電話、簡訊等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非現場方式與現場方式結合
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並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
中列明,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
5
、
議事內容與程序
(
1
)
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
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
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
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
2
)
議事程序
1
)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
第
7
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
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
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
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
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
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
50%
以上(含
50%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作為該次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
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
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名(或
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
日期後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
督下形成決議。
6
、
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
1
)
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
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
;除下列第
(
2
)
項所規定的須以特
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
2
)
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
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
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
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
逐項表決。
7
、
計票
(
1
)
現場開會
1
)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
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
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
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
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
布計票結果。
3
)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
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
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
)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
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
2
)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
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
票,
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8
、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
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帳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
1
)
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
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
(
2
)
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3
)
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4
)
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於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
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
5
)
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
以上
(含
50%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主持人;
(
6
)
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
7
)
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帳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9
、
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
其規定。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
規定媒
介
上公告。如果採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
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10
、
本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
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
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
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1
、
《基金合同》
的變更
(
1
)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
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
2
)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自
決議生效後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
規定媒介
公告。
2
、
《基金合同》
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
1
)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
2
)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託管人承接的;
(
3
)
連續
5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
低於
5000
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
(
4
)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
5
)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3
、基金財產的清算
(
1
)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
金清算。
(
2
)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
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
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員。
(
3
)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
具法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4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5
、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
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
比例進行分配
。
6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
符合《中華人
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
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
在
規定網站
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規定報刊
上
。
7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不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
限
。
(四)爭議
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
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
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
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
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
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
(不含港澳臺地區
法律
)
管轄。
(五)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資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
三
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
一
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各持有
一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
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但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十九、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一
)
託管協議當事人
1
、
基金管理人
名稱:交銀施洛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
188
號
交通銀行大樓二層(裙)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
8
號國金中心二期
21
-
22
樓
郵政編碼:
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紅
成立日期:
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
[2005]128
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
2
億元
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它業務。
2
、
基金託管人
名稱: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
朝陽區光華路
10
號院
1
號樓
法定代表人:李慶萍
成立時間:
1987
年
4
月
20
日
批准設立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國辦函
[1987]14
號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
[2004]125
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
489.35
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
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
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提供保管箱服務;結匯、
售匯業務;代理開放式基金業務;辦理黃金業務;黃金進出口;開展證券投資基金、
企業年金基金、保險資金、合格境外投資者託管業務;經國務
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
構批准的其他業務。(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依法須經批准的
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依批准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
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1
、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
1
)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
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本基金將投資於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
票(含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
監會核准或註冊上市的股票
、存託憑證
)、港
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含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政府支持債券、政府支持機
構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券、
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換
債券)、可交換
公司債券、次級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等)、
資產支持證券、貨幣市場工具、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含協議存款、定
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股指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
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投資
(
含存託憑證
)
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0%
-
45%
(
其中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佔股票資產的
0%
-
50%
),
同業存單投資佔基金
資產的比例不超過
20%
;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
後,本基金保留的現金或者投資於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於
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
2
)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融
資比例進行監督:
1
)股票投資
(
含存託憑證
)
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0%
-
45%
(
其中投資於港股通
標的股票的比例佔股票資產的
0%
-
50%
),
同業存單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不超過
20%
;
2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本基金持有的
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
其中現金
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
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
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淨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
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
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
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9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
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
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
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淨值的
40%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回
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放期的
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
通股
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
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4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
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
致
;
15
)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則:
a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淨值的
10%
;
b.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c.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
的股票總市值的
20%
;
d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
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e.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
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1
6
)本基金投資可轉換債券、可交換
公司債券的比例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20%
;
1
7
)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
1
8
)
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9
)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
2
)、
9
)、
13
)、
14
)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
並、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
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
,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法律法
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
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
3
)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
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
4
)
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於基金關聯投
資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
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
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
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
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
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
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事
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與本機
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名單
及有關關聯方發行的證券名單及其更新,加蓋公章並書面提交,並確保所提供名單
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在名單變更後應及時發送對
方,收到方於
2
個工作日內進行回函確認已知名單的變更。名單變更時間以收到方
回函確認的時間為準。如果基金託管人在運作中嚴格遵循了監督流程,基金管理人
仍違規進行交易,並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基金託管人不
承擔任何損失和責任。
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關
聯方進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關聯交
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並協助基金管理
人採取必要措施阻止該交易的發生,若基金託管人採取必要措施後仍無法阻止該交
易發生時,基金託管人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責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對於交易所場內已成交的違規交易,基金託管人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和交易
所規則的規定進行結算,同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
失和責任。
(
5
)
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
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
)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於基金管理人參
與銀行間
債券市場交易時面臨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
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的名單。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名單後
2
個工作日內回函確
認收到該名單。基金管理人應定期或不定期對銀行間債券市場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
的名單進行更新,名單中增加或減少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時須及時通知基金託
管人,基金託管人於
2
個工作日內回函確認收到後,對名單進行更新。基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託管人書面確認後,被確認調整的名單開始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
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
,仍應按照雙方原定協議進行結算。
如果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不在名單內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進行
交易,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銷交易,經提醒後基金管理人仍執行交易並造成基
金資產損失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責任。
2
)基金管理人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
進行交易。基金託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
基金託管人事後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時,基金託
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
6
)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1
)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上
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範的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
包括由於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
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2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經基金管
理人董事會批准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上
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於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
至少於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至基
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上述資料
後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3
)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要
求的有關必要書面信息。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並應至少於擬
執行投資指令前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託管人。
4
)基金託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
度情況進行監督,並審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基金託管人認
為上述資
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
的消除或防範措施進行補充書面說明,否則,基金託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並
報告中國證監會。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
責任,但基金託管人未經提前告知基金管理人於合理時間內提供說明的除外。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決。
(
7
)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選
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
基金合同的約
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及時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
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帳機制,確保基金銀行
存款業務帳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
)基金託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覆核相關
協議、帳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託管職責。
3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
《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帳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
各項規定。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的監督應依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
提供的符合條件的存款銀行的名單執行,如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將基金資產
投資於該名單之外的存款銀行,有權拒絕執行。該名單如有變更,基金管理人應在
啟用新名單前提前及時將新名單發送給基金託管人。
2
、
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
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
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3
、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向基金託管人發
出回函,進行解釋或舉證。
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
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
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
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管理人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答
復基金託管人並改正,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
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
關數據
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託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託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律法規,不參與涉嫌洗錢、恐怖融
資、擴散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主動配合基金託管人客戶身份識別與盡職調查,提
供真實、準確、完整客戶資料,遵守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相關管理規定。對具
備合
理理由懷疑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的客戶,基金託管人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監
管規定採取必要管控措施。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基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
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
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理、
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
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確認並以書面形式向基金
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
託管人改正,並予協助配合。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
內糾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內確認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有義
務要求基金託管人賠償基金、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業
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人並
改正。
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保管
1
、
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
1
)
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
2
)
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除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和本託
管協議約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外,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
產。
(
3
)
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
戶。
(
4
)
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與基金託管人的其他
業務和其他基金的託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帳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
5
)
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
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
6
)
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
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
金資產。
2
、
募集資金的驗資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認購款項應存於基金認購專用帳戶,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委託的登記機構開立並管理。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提前結束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應將
募集的屬於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資產託管專戶中,
基金託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確認文件。同時,基金管理人應聘請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
具的驗資報告
應由參加驗資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
事宜,基金託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3
、
基金的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
1
)
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帳戶,並根據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
2
)
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
的任何帳
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
3
)
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
構的有關規定。
4
、
基金證券帳戶與證券交易資金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帳戶。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開立基金證券交易資金帳戶,用於證券清算。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
券帳戶;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5
、
債券託管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
1
)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負責以本基金的名義申請並取得進入全國銀
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並代表本基金進行交易;基金託管人負責以本基金
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託管帳戶,並由
基金託管人負責本基金的債券的後臺匹配及資金的清算。
(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一起負責為本基金對外籤訂全國銀行間國債
市場回購主協議,正本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
其他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本託管協議生效之後,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
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帳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協
助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帳戶。該帳戶
按有關規則使用並管理。
7
、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管庫;其中
實物證券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
代
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於
基金託管人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託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
任應由基金託管人承擔。基金託管人對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
承擔保管責任。
8
、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籤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
基金籤署的與本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本基金籤署與本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
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
管理人在合同籤署後
30
個工作日內通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送
達基金託管人處。合同應存放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不低於
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
託管人提供
加蓋授權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範圍內,
合同原件不得轉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
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1
、
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
(
1
)
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基金份額淨值是指每
個工作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數值。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
留到小數點後
4
位,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基
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具體可參見相關公告。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
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管理
人應於每個估值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並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
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後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合同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覆核與基金會計帳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
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基金託管人覆核、審查
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因此,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與
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
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2
、
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
1
)
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衍生工具和其他投資等持續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
資產及負債。
(
2
)
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計
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1
)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
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有報
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於該資產或負債
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
件的,應採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
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徵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為
基礎,並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徵因素的影響。特徵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麼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為特徵
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溢價或折
價。
2
)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有足夠可利用
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應
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取得不切
實可行的
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3
)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潛
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淨值的影響在
0.25%
以上的,應對估值進行調
整並確定公允價值。
(
3
)
估值方法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
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
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
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
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可轉換債券收盤價中所
含債券(稅後)應收利息後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可轉換債券收盤價中
所含債券(稅後)應收利息後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
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
確定公允價格;
④交易所上市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
可轉債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
估值全價減去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稅後)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
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⑥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
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
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
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2
)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①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②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債券,採用估
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
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③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
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
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
)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
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
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
估值。對於含投資人回
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
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
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
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
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5
)同一股票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股票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
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提供的匯率
為基準:當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
稅收:對於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境內外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涉
及的境外交易場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發生
制原則進行估值;對於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算的
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值調整。
6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
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
)
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9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
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
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
擔。本基金
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
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
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3
、
估值錯誤處理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
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資人或基金的損失,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人或基金
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人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
照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由於一方當事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另一方當事人在採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後仍
不能發現該錯誤,進而導致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造成投資人或基
金的損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後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順延錯誤而
引起的投資人或基金的損失,由提供錯誤信息的當事人一方負責賠償。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經紀機構、期貨公司及登
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
誤而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
誤,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與基金託管人的計算結果不一致時,相關各
方應本著勤勉盡責的態度重新計算核對,如果最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應以基金管理
人的計算結果為準對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基金託
管人不負賠償責任。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項進行估值的,所造成的誤差不
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估值錯誤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
基金託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託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資
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
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並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
估值錯誤責任方追償。
4
、
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應按照相關各方約定的同一記帳
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對相關各
方各自的帳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
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
準。
經對帳發現相關各方的帳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必須及時查
明原因並糾正,保證相關各方平行登錄的帳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暫
時無法查找到錯帳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帳冊為準。
5
、
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
應於每月終了後
5
個工作日內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
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
告編制並公告;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編制並公告;在每年結
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年度報告編制並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
人應當在收到報告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
的覆核;在收到報告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覆核;在收到報告之日起
20
日內完成基金中期報
告的覆核;在收到報告之日起
30
日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覆核。基金託管人在覆核
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
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業務印鑑或者出具加
蓋託管業務部門公章的覆核意見書,相關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託管人在對月度報表、季度、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覆核完畢後,需蓋章確
認或出具相應的覆核確認書,以備有權機構對
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6
、
暫停估值的情形
(
1
)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
3
)
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
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
4
)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六)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管方
式可以採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基金託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
份額。基金託管人可以採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
期限不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
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由於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
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
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
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由敗
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繼續忠實、
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
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不含港澳臺地區法律)管轄。
(八)
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1、託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後的託管協
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本託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2)基金託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託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2、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
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
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②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③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④製作清算報告;
⑤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
具法律意見書;
⑥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⑦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
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
比例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6)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不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
限。
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基金募集客戶服務相關準備工作
基金管理人將通過客戶服務電話、公司網站、手機簡訊及其他服務形式,向投
資者提供關於基金募集的信息諮詢服務,並為投資者辦理基金募集相關業務提供協
助。
(二)網上直銷服務
本基金管理人已開通基金網上直銷服務,個人投資者可以直接通過本基金管理
人的網上直銷交易平臺辦理開戶手續,並在本基金募集期間通過網上直銷交易平臺
辦理本基金的認購業務,在本基金開放日常申購和贖回等業務後通過網上直銷交易
平臺辦理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等業務,有關詳情可參見相關公告。
基金網上直銷交易平臺已開通的銀行卡及各銀行卡交易金額限額請參閱本基金
管理人網站。
在條件成熟的時候,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網上直銷業務的發展狀況,適時
調整可用於網上直銷交易平臺的銀行卡種類,敬請投資人留意相關公告。
(三)信息諮詢、查詢服務
投資人如果想查詢基金帳戶餘額、基金產品與服務等信息,請撥打本基金管理
人客戶服務電話(400-700-5000,021-61055000)或登錄本基金管理人網站
(www.fund001.com)進行諮詢、查詢。
本基金管理人為投資人預設基金查詢密碼,預設的基金查詢密碼為投資人開戶
證件號碼的後6位數字,不足6位數字的,前面加「0」補足。基金查詢密碼用於投
資人通過客戶服務電話查詢基金帳戶下的帳戶和交易信息。投資人請在其知曉基金
帳號後,及時撥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電話修改基金查詢密碼。
投資人可以撥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電話投訴直銷機構的人員和服務。
(四)基金紅利再投資
本基金收益分配時,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可選擇現金紅利或選擇紅
利再投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再投資紅利按紅利再投日(即除息日)除息後的基金份
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並免收申購費用。
(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待技術條件成熟時,基金管理人可通過銷售機構為投資人提供定期定額投資的
服務。通過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投資人可以定期定額申購基金份額,具體實施方法
另行公告。
服務聯繫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網際網路地址及電子信箱
網址:www.fund001.com
電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資者也可登錄本基金管理人網站,直接提出有關本基金的問題和建議。
(六)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聯
系基金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二十二、其他應披露事項
基金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按有關法律法規協商解決。
二十三、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投資
人可在辦公時間查閱;投資人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複製
件或複印件。對投資人按此種方式所獲得的文件及其複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
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投資人還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www.fund001.com
)
查閱和下載招募
說明書。
二十四、備查文件
以下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辦公場所,在辦公時間可供免費查閱。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交銀施洛德臻選回報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註冊的文
件
(二)《交銀施洛德臻選回報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銀施洛德臻選回報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四)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五)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關於申請募集註冊交銀施洛德臻選回報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意見
書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