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並不是孤立的一件事,它會與方方面面發生聯繫。而如何處理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文物、典籍保護的關係,保護與開發的關係,傳承與創新的關係,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積極吸外來文化的關係,以及政府保護與民間保護的關係,則是處理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周邊諸關係中關鍵的關鍵。
一、如何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文物、典籍保護之間的關係?
在許多人看來,「非物質文化遺產」一詞的提出,是相對於物質文化遺產而言的,所以,在他們眼中,物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兩種截然不同的事物便再自然不過了。但事實上,這是個誤解。
在現實生活中,物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並不是截然不同的兩種事物,而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即任何一種文化遺產——大到教堂,小到羹匙,都是由「物質」與「非物質」(製作工藝、技巧)這樣兩個方面共同構成的。它們就像是一個人的肉體和精神一樣,相互依憑,難解難分。所謂「物質文化遺產」,就是藝人表演給人們看的那個節目,或是匠人製作出的那個成品;而所謂「非物質文化遺產」,則是指深存於藝人或匠人頭腦中的用於表演或是製作的各種技藝與技能。任何一種物質文化遺產都有「非物質」成分,而任何一種非物質文化遺產也都具有「物質」層面的因素。
純粹的「物質文化遺產」或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現實生活中是不存在的。習慣上我們將文化遺產解構為「物質」與「非物質」,「有形」與「無形」,只是出於研究與分類上的方便,而不是說文化遺產本身就是以這樣兩種完全不同的狀態同時存在。更不能以此為依據,將文化遺產割裂成物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並對它們實施分頭保護。了解了這一點,我們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時,就可以通過搜集、整理、收藏文物的方式來保存傳統技術與技藝了。
二、如何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之間的關係?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許多人一直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只能保護,不能開發。而許多錯位開發,似乎也證明了這一點。故民間有「大開發大破壞,小開發小破壞,不開發不破壞」的說法。
難道非物質文化遺產真的只能保護,不能開發嗎?對此,我們並不苟同。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實施產業化開發,大體可分為兩種模式:
第一種是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當成開發對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產業化經營;
第二種是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為參照而進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產業化開發。
它們的相同點是兩者都是通過非物質文化遺產來贏利的。它們的不同點是:前者直接作用於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後者只是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某些元素,開發的好與壞,並不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造成直接影響。
下面,就讓我們先來看一下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商品來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產業化開發的可行性。
從表現形式看,非物質文化遺產大體可分為「可進入市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與「不可進入市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這樣兩大類。如小戲、雜耍以及傳統玩具、年畫、泥塑、麵塑、木雕、角雕以及刺繡品的製作等等,基本上都屬於「可進入市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這部分遺產原本就是市場經濟的一部分,進入市場並不存在問題。進入市場,不但不會給這類遺產的傳承帶來負面影響,同時還會在利益的驅動下,獲得更好地發展。某些同仁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不能與市場接軌,否則就會導致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全面崩盤。這種擔心,至少在這類遺產身上是沒有任何根據的。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過程中,也確實有一部分遺產是不能進入市場的。如神話故事,民間歌舞,宗教儀式等等。這類遺產歷史上便不曾進入過市場,也不具備進入市場的諸多條件。即或在人為幹預下走進了市場,也很容易因原生環境的改變,而使其過早夭折。對於這類遺產的商業化開發,應該慎之又慎。說得更直白些,這類遺產應儘量遠離市場。
當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什麼都有可能成為商品。特別是那些處於準商業化狀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更容易成為人們開發遺產的試驗田。譬如,在偏遠的少數民族地區,用於祭神、求愛、娛樂的歌舞,本是不具備商業價值的。但隨著這些地區旅遊市場的出現,歌舞表演很容易因市場的需要而變成商品。對此,我們原則上持肯定態度。儘管這樣做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到歌舞的原真性,過多過濫的表演也很容易讓參演者失去原有的激情。但有傳承總比沒傳承好。有傳承,不但可以使當地人獲得更多的經濟回報,使之產生更大的內在動力,同時也避免了因村民外出打工而導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失傳。但凡事必有度,對於那些比較嚴肅的祭祀儀式,我們還是應儘量避免過分的商業化炒作,以確保這類遺產的嚴肅性與純真性。
從上面的分析中我們不難看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究竟能否進入市場,能不能從事產業化經營,決定權不在我們的主觀意願,而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規律自身。實踐證明:只要尊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規律——原來走市場的繼續走市場,原來未曾走過市場的儘量不要走市場,而介乎於兩者之間者,在進入市場的過程中,則應謹慎從事——按著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規律辦事,通常都不會出現大的問題。
在分析了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商品直接進入市場化經營的利害得失後,讓我們再來分析一下,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參照來進行產業化生產的可行性。如果說將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都推向市場,有可能會造成對某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直接傷害,那麼,僅僅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某些元素來進行商品化經營,則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影響肯定會小得多。因為兩者儘管都是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獲利,但兩者的著力點並不相同:前者的產業化經營,將直接作用於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而後者的產業化經營則只是借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某些元素而進行異地操作。從後果看,如果操作不當,前者很容易造成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周邊生態環境的直接破壞,而後者由於不是直接作用於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所以即或操作失誤,也不會給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帶來直接傷害——譬如我們在將民間傳說改編成電視劇,將傳統戲劇搬上銀屏,或是根據傳統玩具創作新型工藝品,根據傳統配方開發中成藥生產的過程中,即或有所失誤,也不會對源頭文化帶來負面影響。因為整個開發一直在下遊進行。當下,一些同仁之所以對這類開發小有微詞,原因即在於人們將這種大工業產生出的產品也當成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其實,就像不能將當代仿品當成文物一樣,我們也絕不能將這些工業化產品視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它只是一種文化產品,我們沒有必要對它求全責備。
此外,由於這種大機械化生產的組織者是商人而不是傳承人,所以在文化遺產產業化過程中,不存在商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這一人力資源的掠奪。身在異地的生產,也不存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原有環境的破壞。但是,由於這種機械化生產無法傳承傳統手工技藝,所以,原則上我們並不希望那些以原汁原味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為天職的傳承人,在傳承傳統手工技藝的同時,也參與到這種機械化生產中來。如果他們放棄了自己擅長的傳統手工技藝,而一心謀求機械化生產,對於他們來說,無異於撿了芝麻,丟了西瓜。因為與機械化生產相比,傳統手工技藝無疑更有價值。
從這個角度來說,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開發,雖然可以「同時並舉」,但務必「分別實施」。如果我們將「保護」與「開發」這樣兩個完全不同的工作,放置在一個工作平臺上,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不但會因保護的需要而受到種種制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也會因產業化開發而難保原汁原味。相反,如果我們將「保護」與「開發」放置在兩個完全不同的工作平臺上,並由不同的主體分別實施,則很容易形成保護、開發兩不誤的局面。例如,作為一個非遺項目,故事家在講述故事時,首先要根據保護遺產的要求,將故事原原本本地講述出來。因為哪怕是難懂的方言,汙濁不堪的髒口,都要如實記錄下來,而根本用不著考慮故事中所蘊含的商業價值,以及隨之而來的商業開發問題。相反,如果我們在對文本進行科學整理的同時,還要兼顧這些傳說故事的商業價值,則故事家勢必會出於迎合市場的需要,而不得不對傳說故事進行必要的加工。這樣一來,不但故事的學術價值得不到周到保護,作為產業化開發的傳說故事的藝術價值,也會出於種種「保護」意識的牽制而無法得到盡情發揮。其結果必然是兩頭不討好。正確的做法是:首先,我們先將身處原生狀態的民間故事按照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標準保護、記錄、整理出來。如果需要,則可再按照文化遺產產業化開發的標準,對其實施市場運作——或將這些口頭流傳的傳說故事編成傳說故事集,或將它們改編成電影、電視劇。這種按不同標準分別實施的結果,不但可以使身處原生狀態中的傳說故事得到更為精心保護與記錄,同時也可以為它們的產業化開發,創造一個更為寬鬆的條件。因為此時的產業化經營,已經脫離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母體,無論怎樣創新,都不會對源頭產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造成致命傷害。可見,分而治之,無疑是化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產業化經營這對矛盾的一個非常有效的手段。
三、如何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創新之間的關係?
作為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兩重性。一方面它是文物。它的價值就是深藏其中的各種信息——它的歷史信息、文化信息、藝術信息、社會信息與科技信息。如保護不利而使上述信息盡失,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會淪落為普通的民俗事項。所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第一要義,就是要原汁原味地保護好它所具有的所有信息;但從另一方面看,非物質文化遺產又是一種活態的、一直生活在當代社會中的傳統文化事項,是民眾生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如果我們的政府刻意固守傳統而不希望它有任何的改變,則也很容易將民俗變成官俗,將活民俗變成死民俗,將真遺產變成偽遺產。因為世界上的任何一件事,都不可能一成不變。
那麼,如何才能既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包含信息不致流失,同時又能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能在當代社會中的活態傳承呢?我們認為: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工作與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為由頭的文化產業創新,放置在兩個完全不同的工作平臺上分別實施,是解決這一難題的最好方法。舉例來說,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小黃村民,他們的任務就是將從歷史上傳承下來的侗族大歌,再原汁原味地傳承下去。在這個過程中,儘量不要作任何改動,更不允許來自政府、學術界與商界的幹預(如一定要將侗族大歌改成美聲唱法)。而作為中央或地方的演出單位,則完全可以在演出過程中,根據演出的需要以及當代人的審美需求,而對侗族大歌,甚至包括他們的隊形、服裝等做出一定程度的改動。也就是說,作為傳承人,他們只能保護,只能原汁原味地傳承,而不能有任何創新,更不能對原作進行各種人為的改編;而作為從事文化產業的經營者,則完全可以根據產業經營規律的要求,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不同程度的加工與改造。
四、如何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積極吸收國外優秀文化之間的關係?
一個民族要想實現跨越式發展,就必須善於從他人處汲取營養。汲取營養的途徑當然很多,但基本路徑無非有二:一是向本民族傳統學習,即從先人那裡汲取營養;二是向域外討教,即從其他文明那裡獲取營養。中國雖然是個大國,但自古以來便不乏虛心向域外學習的傳統。大漢的崛起,盛唐的振興,無不是向域外文明學習的結果。而向本民族傳統討教,儘管歷史上不乏先例,但從總的方面說,我們還缺少一定的文化自覺。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恰恰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向傳統學習的機會。
域外文化是文明,傳統也是文明,但兩者不能相互替代。滿清末年,提倡革新的人們很早便意識到了這一點。所以,在歷經百轉千回之後,最後還是提出了「中學為體,西學為用」治國方略——儘管這一方略還存在許多瑕疵。那麼,秉持傳統,保護傳統,並善於從傳統精華之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汲取營養,對一個亟待振興的民族來說,究竟具有怎樣的意義?
首先,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個民族的歷史記憶,是一個民族歷史與文化的重要載體,保護了它,就等於保護了這個民族的歷史。歷史的記憶有多種方式。如果將其簡單地理解成文本或典籍,我們就會不可避免地在許多方面成為失憶民族。因為我們的許多記憶都保存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之中。在傳統遺產,特別是這些遺產中之精華已經所剩不多的今天,我們確實有必要將這些遺產保護起來,傳承下去,使我們不再成為一個失憶民族。
其次,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個民族的文化DNA,是一個民族民族精神、民族傳統、民族氣節、民族特性的基因庫。這是一個民族獨立於世界民族之林的基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喪失將意味著一個民族的喪失。對於一個偉大的民族來說,不應該不關注。作為一個民族文化DNA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只存在於這個民族的傳統文化之中。這是任何一個民族的文化——哪怕是多麼先進的文化都無法代替的。因此,當一個民族的民族精神陷入迷茫,我們只能通過傳統的回歸,通過對本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掘,尋找到促使這個民族崛起的力量。20世紀70年代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對河姆渡、馬王堆諸遺址所實施的大規模發掘,在重振民族精神,增進民族自信心方面所發揮的作用已經證明了這一點。
第三,傳統也是一個民族文學創新、藝術創新、科技創新的源泉。源泉開掘保護的如何,將直接關係到一個民族文學、藝術與科技發展的後勁。創新與繼承,看似矛盾,但實際上卻是相輔相成的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就像樹高是由根深決定的一樣,一個民族文化創造力,藝術創造力、科技創造力的形成,也是由它對本國傳統的繼承程度與發掘深度決定的。這是因為作為保留有大量原生基因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在保護物種基因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的野生動植物物種一樣,在創造新文化的過程中,具有許多次生文化所不具備的天然優勢。在這裡,我們強調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目的就是想在現代化全面到來之前,建立起這樣一個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生態保護區,將那些優秀但已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儘可能多地保護起來,傳承下去。為今後中國新文學、新藝術、新科技的創造,為未來的藝術家、服裝設計師、文學家、美術工作者、科技人員,保留下更多的,可資借鑑、可資參考的文化資源。俗話說:「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儘可能多地保存一些珍貴的民族文化資源,對於一個民族來說,顯然是十分必要的。否則,我們今後的新文化的創造,很可能就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對本國傳統文化進行切實可行的保護,功在當代,利在千秋,我們應該從長計議。
五、如何理解政府保護與民間保護之間的關係?
在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之前,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這樣一個基本事實: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過程中,事實上存在著這樣兩個主體:一個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主體,一個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主體。
所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主體」,就是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或是傳承群體,一個國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無論是民間文學、表演藝術的傳承,還是民間技藝、傳統節日的傳承,主要是通過他們來進行的。
儘管時間已經進入21世紀,但要想原汁原味地保護好歷史上傳承下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我國歷史上一直沿用的「民間事民間辦」的傳統,仍值得我們借鑑與繼承。在中國傳統農業社會中,除以村長、保長為代表的民事管理系統,即傳統村落行政管理系統外,還存在著一個以社長、社首或是寨老、巫師等為代表的村落神事管理系統。這套系統主要負責村落的神事活動,祭神、娛神、迎神、賽會等帶有非物質文化遺產性質的民俗活動,主要由這套系統來完成。自1949年以來,儘管中國社會經歷了形形色色的政治運動,但截至目前,這套系統在民間社會中仍有相當程度的保留。只要我們承認民間社會是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最為重要的載體,並願意充分發揮這一載體的作用,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並不是一件什麼難事。充分利用民間的現有資源,不但可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有效保護,並使民間社會在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過程中,獲得更多的文化認同。
除由藝人或匠人等組成的這個傳承主體外,當然還存在著一個以政府為主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體。他們雖然游離於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圈之外,也不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傳承,但他們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過程中,同樣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它們的工作主要側重在以下四個方面:
1.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政策保護體系;
2.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體系;
3.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金運作體系;
4.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組織管理體系。
以上這四大體系的建立,是中央政府有效組織、規劃、建立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體系的政策基礎、法律基礎、經濟基礎和組織基礎。而各地方政府,除在各地建立起相應的地方性運作體系,以補充、細化中央之有關工作外,最主要的,還是積極推動、扶持、幫助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群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工作。但是,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局外人,各級政府部門即或熱情再高,權力再大,也不能藉助自己的權勢來取代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位置,更不能以現行體製取代傳統的傳承模式和組織模式。
一個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工作進入良性循環狀態的一個基本標誌,是傳承主體與保護主體能否各司其責。如果傳承主體取代了保護主體——即民間藝人或是匠人拒絕政府的幫助與保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一種「花開花落兩由之」的態度,任非物質文化遺產自生自滅,或是保護主體取代傳承主體——政府憑藉著自己的強勢地位取代民間文化傳承人(特別是在中國這樣一個官本位社會中,只要政府願意,它隨時都可以取代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而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人)的地位,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隨時都可能因參與各方職能的錯位而受到來自體制層面的破壞。
例如,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為發展當地旅遊業,每年都會重金聘請外地導演培訓本地村民。其結果不但耗費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同時還因在編導過程中,加入大量外來文化成分,使許多當地少數民族歌舞失去原有魅力。這似乎也正應了幾十年前魯迅對姚克說過的那兩句話:「歌、詩、詞、曲,我以為原是民間物,文人取為已有,越作越難懂,弄得變成了僵石,他們又去取一樣,又來慢慢絞死它」 。「士大夫是常要奪取民間東西的,將竹枝詞改為文言,將『小家碧玉』作為姨太太,但一沾他們的手,這東西也就跟著他們滅亡」 。幾十年前魯迅隨口說出的兩句話,無意中卻點出了當前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癥結所在。所不同的是,對當今民間歌舞、文學藝術施以改造的,不再是歷史上的「士大夫」,而是今天的政府、商人,特別是他們聘請來的導演、畫家或是什麼文人。由於專業所限,目光所及,這些文化人並不清楚民間藝術的真正價值,但是,他們還是在政府的督促與金錢的誘惑下,將民間物一樣一樣地拿來,又一樣一樣地絞死。政府的權利實在太大,政府不懂的事情實在太多,所以,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熱潮一浪高過一浪的大好形勢下,一些地方出現「大保護大破壞,小保護小破壞」這樣一種令人十分尷尬的局面,也就不難理解了。
總之,要想保護好非物質文化遺產,首先便要承認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便是「民間物」的這樣一個基本事實。只有承認了這樣一個基本事實,我們才肯充分調動起民間社會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積極性,而不是鄙視民間,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取代民間。當然,我們主張「民間事民間辦」,並不是說政府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只能袖手旁觀。而是說作為保護主體的政府,一定要從根本弄清保護主體的職責,做好保護主體的工作。那種試圖以政府取代民間,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採取大包大攬的做法,到頭來只能將原汁原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改造得面目全非。
摘自:《贛南師範學院學報》2016年 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