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固有領土,有史為憑,有據可考,法理確鑿。
中國對釣魚島的主權始於原始取得,其間雖經歷了甲午戰爭和《馬關條約》的割讓,但於二戰後回歸中國。只要釣魚島主權被侵害的事實沒有消除,日本就有國際法上的義務停止因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而發生的對中國領土主權的侵犯
釣魚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固有領土,有史為憑、有據可考。相關歷史與法理研究在1970年代初的臺灣學者丘宏達、楊仲揆以及日本的井上清的著述中都有表述。他們都搜集和披露了中國以及日本方面關於釣魚島屬於中國的關鍵證據,這些都是有關的法理基礎。
領土主權原始取得
釣魚島至遲在明朝初年就已列入中國版圖,作為臺灣屬島,清朝時行政隸屬福建
中國人民最早發現、命名和使用釣魚島。3000多年前的《山海經》所載之「列姑射」在史學界也有人認為即指釣魚島。釣魚島名字直接見諸記載的則始自1403年的《順風相送》一書。此外,中國明清兩朝24次向琉球派遣冊封使,歷次出使記錄都清楚述及釣魚島,最早的是明嘉靖13年(1534年)陳侃的《使琉球錄》。鄭舜功在《日本一鑑》(1555年)中記載「釣魚嶼,小東(即臺灣)小嶼也」,並附以地圖,可見釣魚島在那時候起就被視為臺灣屬島。嘉靖40年(1561年),釣魚島被列入鄭若曾的《萬裏海防圖》;嘉靖41年(1562年),明朝兵部尚書胡宗憲與地理學家鄭若曾將釣魚島列入《籌海圖編》的《沿海山沙圖》,納入中國東南海防體系。隨著臺灣於康熙22年(1683年)正式被納入清朝版圖,釣魚島又成為清朝版圖中的臺灣附屬島嶼,歸屬福建省管轄。清同治2年(1863年)的《皇朝中外一統輿圖》中,釣魚島被明確列入中國版圖。此外,清代御史巡察的報告與地方編修的福建省及臺灣府之地方志也是最有權威的歷史文獻,其中,黃叔璥所著《臺海使槎錄》(1736年)卷二《武備》列出臺灣府水師船艇的巡邏航線,稱「山後大洋,北有山名釣魚島,可泊大船十餘」,對此,乾隆12年(1747年)範成《重修臺灣府志》及乾隆29年(1764年)餘文儀《續修臺灣府志》又全文轉錄。同治10年(1871年)陳壽祺的《重纂福建通志》中,不僅顯示釣魚島於清代納入海防巡邏據點,更將其明載於《卷八十六·海防·各縣衝要》,列入噶瑪蘭廳(今臺灣宜蘭縣)。
1372年,明太祖朱元璋派遣了第一位使臣楊載出使琉球。釣魚島位於使臣去往琉球的海路上,但不屬於琉球,而為福建臺灣轄區。琉球作為中國的藩屬國,在藩屬時期是中國的一部分,中國政府也就沒有必要專門去劃分相互的界線,但根據天然地理狀況與習慣,琉球與中國宗主國之間仍然有「天造地設」的界線,這條界線在古代稱為「黑水溝」,也叫「東溟」、「滄溟」等,現代稱為衝繩海槽或中琉海溝,釣魚島正好位於海溝的福建一面(琉球西面)。此界線之所以突出,因為在科技不發達的過去,海洋航行特別依賴風向與海流。釣魚島列嶼位於黑潮向北流經之處,與臺灣屬同一季風走廊,因此從臺灣北部來此,既順風又順流,甚為方便,由琉球來此則是逆流而上,較為不便。1640年,琉球國王給福建的一份諮文中證明了此狀況,稱:「照得琉球世守東隅,休戚相關,毗連福建,壤綿一派,天造地設,界水分遙」。1756年,周煌的《琉球列國志》中也稱:「(琉球)環島皆海也,海面西距黑水溝與閩海界,福建開洋至琉球必經滄水過黑水。」甚至,直到清朝嘉慶5年(1800年),李鼎元作的《使琉球記》中記載:「……酒酣,有客日:聞海面西距黑水溝有滄溟,亦稱東溟,球人不知,此行亦未之過。何也?餘曰:渡海者多,著述者少。登舟不嘔,日坐將臺親書其所見者尤少……」可見,琉球人當時並不是很熟悉黑水溝,更何況此溝西側的釣魚島了。
二戰後主權回歸
失敗的竊佔、戰爭的割讓與二戰後的返還
1895年4月中日籤署《馬關條約》,釣魚島與臺灣一起被割讓給了日本。在此之前,日本就實施過竊佔但以失敗告終,對此,日本學者井上清早在1971年就進行了考證並披露了日本的歷史文件:1885年,時任日本內務大臣山縣有朋想讓衝繩縣令西村舍三去勘查該島後設立國標,但西村舍三勘查後報告稱:「此列嶼早經中國發現、命名、載之史冊,此時建立國標,顯不適宜。」於是,內務大臣再秘密諮商外務大臣井上馨,井上馨覺得當時日本力量不足,當時上海的《申報》)就有「日本欲佔據臺灣近傍清國所屬島嶼」之報導,不敢妄動,便以機密的函件告知內務大臣應「俟他日為宜」;且為免「招致清國猜疑」,並要求勘查之事「均不必在官報及報紙刊登」。
1894年甲午戰爭爆發,日本在戰爭中佔據優勢,明治政府認為「今昔情況已殊」,又圖謀於1895年1月14日以內閣決議方式核准衝繩縣於釣魚島設立國標。但井上清考證後又尖銳指出,這個內閣決議不但是秘密的,而且在內容上其實根本沒有釣魚島,所謂的國標也沒有設立,而釣魚島實際被日本編入衝繩應該是在1896年4月1日,即《馬關條約》籤訂以後。1945年,日本無條件投降。《波茨坦公告》、《開羅宣言》與《日本投降書》明確要求,日本所竊取之領土,例如滿洲、臺灣、澎湖列島等應當歸還中國。1945年10月17日,國民政府軍第62軍和第70軍進駐臺灣。陳儀也在其被任命為臺灣行政長官後抵達臺灣進行接管事宜,並於次日在臺北市公會堂接受日本投降。同日,陳儀通過電臺發表聲明:「……從今天起,臺灣及澎湖列島已正式重入中國版圖,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已置於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權之下。」據此,包括釣魚島在內的臺灣之領土主權已正式回歸中國。
主權被侵害
非法媾和、私相授受與爭端產生
二戰後,儘管主權已經回歸中國,但因美國和日本的非法「施政」、「控制」,釣魚島爭端產生。美國的「施政」源於1951年非法媾和而籤訂的《舊金山和約》,主要作戰盟國中國與蘇聯均未籤署該和約。「條約不及第三方」是基本的國際法規則,而美日卻將非和約當事國的中國領土加以處分,將釣魚島放在《舊金山和約》第三條所列「琉球及大東群島」之經緯度下,以所謂「託管」的名義進行「施政」,又於1971年以《衝繩返還協定》的名義非法「返還」日本。
其實,自日本投降後,在亞洲及遠東經濟委員會(ECAFE)關於釣魚島海域石油資源的消息發布以前,日本從來沒有主張過釣魚島的主權。1945年到1969年間,日本所有出版的《九州地方圖》、《南西諸島圖》、《衝繩縣圖》、《宮古諸島圖》等都沒有繪入釣魚島。中國政府從來都堅持《舊金山和約》、《衝繩返還協定》或是美日據此進行的任何佔領、「施政」或是「控制」行為,都是非法的、無效的。從1951年《舊金山和約》籤訂前後,到1971年美日非法締約「返還」,中國一直明確地抗議與反對。釣魚島主權在中國的國內法中也進行了明確規定,只要釣魚島主權被侵害的事實沒有消除,日本就有國際法上的義務停止針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對中國領土主權的侵犯。(羅歡欣)
(作者系英國劍橋大學國際法訪問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