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兩高」發布《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對貪汙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自首、立功、如實交代犯罪事實、贓款贓物追繳等量刑情節的認定和處理做出明確規定。
有人說,這是對職務犯罪輕刑化的正面交鋒;有人說,這是「兩高」為防治腐敗開出的一劑良藥;也有人說,這是貪官嚴冬到來的信號……總之,「意見」釐清了司法實踐中的一些分歧和爭議,對職務犯罪案件的審判具有指導意義。
統計數據顯示,法院對職務犯罪案件判處免予刑事處罰、適用緩刑的比率,從2001年的51.38%遞增至2005年的66.48%;瀆職侵權案件判處免予刑事處罰、適用緩刑的比率,從2001年的52.6%遞增至2005年的82.83%。可見,「職務犯罪輕刑化」已不是個別現象。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貪汙受賄10萬元以上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然而,時下一些涉案金額達百萬、千萬甚至上億元的貪官,被判處死刑者並不多。事實上,相當數量的貪官被網開一面地輕判了,而這種輕判之於法治建設的危害嚴重。
義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說:「如果讓人們看到他們的犯罪可能受到寬恕,或者刑罰並不是犯罪的必然結果,那麼就會煽惑起犯罪不受處罰的幻想。」所以,貪官被輕判的示範意義便是,官員享有一定的司法豁免權,所面臨的法律制裁輕於普通百姓,從而可能暗示甚至鼓勵更多的官員加入貪腐行列。
貪官被輕判,一方面是相關法律規定的含糊不清、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而更重要的是,貪官手中的權力和地位、貪官背後的「關係網」幹擾司法審判,並最終可能影響審判結果。
司法審判本是維護、追求公平正義的過程,然而,當遇到權力和金錢幹擾時,司法審判就可能出現一個是非不清的灰色地帶,甚至出現寬宥犯罪的、不公正的判決。
「兩高」出臺的「意見」,無疑意在清除這一灰色地帶,對什麼樣的行為可以構成自首、立功,什麼樣的行為不能進行了嚴格界定;對哪些行為可以、哪些行為不能輕判,畫出了一條涇渭分明的界限——而這些,是權力和金錢所不能逾越的。
不可否認,在貪汙等職務犯罪案件中,還存在著一些法律審判的灰色地帶。比如,即便判了實刑,在執行刑期的過程中,有一些貪官鑽了保外就醫、減刑、假釋等制度的空子;明明被判了死緩、無期,卻能早早地離開監獄……
構建完善的法律體系,絕非一日之功。值得欣慰的是,我們已經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