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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學安
「come on come on給我感覺,給我給我真的感覺……」這是張惠妹原唱的膾炙人口的歌曲《給我感覺》。2011年,當張惠妹在南京演唱會上演唱後,卻引發了一場侵犯作品表演權官司。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將這場演唱會的組織方告上法庭,以侵權為由索賠6萬元人民幣。此案經南京市中院和江蘇省高院兩次審理後,近日塵埃落定,法院判決演唱會組織方星系公司賠償音著協6萬元人民幣。(新華報業網 2014年1月26日)
音著協雖然最終贏了官司,但過程卻一波三折:2011年10月21日,江蘇星系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在未辦理音樂作品許可使用手續情況下,在南京五臺山體育場主辦了「張惠妹2011世界巡迴演唱會」,張惠妹演唱的40首歌曲中的《給我感覺》《我為什麼那麼愛你》《原來你什麼都不想要》《牽手》《別在傷口撒鹽》《聽海》等12首歌曲,未辦理音樂作品許可使用手續,構成侵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派人員全程錄像,不久提起訴訟,認為星系公司未徵得權利人許可,侵犯了他人音樂作品表演權。2013年4月16日,南京中院判決駁回音著協對星系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後,音著協不服,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星系公司是一家組織商演的公司,在南京地區知名度較高。音著協作為中國大陸地區唯一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其與作者籤訂的信託合同,直接以其名義代表作者維權。因為涉案的詞曲作者大多為我國臺灣地區的音樂人,音著協提供的證據顯示,根據他們和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後變更名稱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籤訂的《相互代表合同》,音著協有權對這些詞曲作者行使著作權,包括提起訴訟。庭審中,星系公司雖承認在其主辦的演唱會上張惠妹表演的12首歌曲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沒有支付使用費,但音著協提供的權利來源證據有重大瑕疵,不能證明其享有著作權,音著協不具備主體資格。
對於音著協來說,類似的侵權官司在國內各地打過很多次,還是第一次有人對他們的權利來源提出異議,而這一點又確實存在瑕疵。於是,南京中院一審後音著協「意外」敗訴似乎在情理之中。一審中,音著協未按規定對相關證據進行公證、認證,不能證明其對涉案音樂作品享有著作權,因此一審法院所判並無不當。二審中,音著協依規定通過公證、認證完善了舉證,其賠償損失的主張,依法應在合理範圍內予以支持。依照《民事訴訟法》《著作權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江蘇省高院終審判決:星系公司向音著協賠償6萬元人民幣。
張惠妹在南京演唱會上演唱的歌曲,大多是當年一些詞曲作者為她量身定製的,可以說她唱的都是「自己的歌」,可為什麼還會侵權呢?從法律角度講,雖然張惠妹唱的是自己的原唱歌曲,但並非她自己作詞作曲,詞曲的著作權仍歸詞曲作者所有。根據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因此,在沒有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之前,只要是進行商業演出,那麼即使唱的是自己原唱的歌曲,仍然需要支付相關費用,否則就屬於侵權。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行為都可能構成侵權。比如一些餐廳酒吧的駐唱歌手演唱的相關歌曲,超市、商場播放背景音樂等,只要是以營利為目的,且沒有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相關費用,都可能構成侵權。但這種現象很少受到法律追究,這反映了大眾法律意識的淡薄,在很多人看來,歌曲就是給人演唱的,別人演唱了不會損壞原作者使用的權利。這樣的想法忽略了問題本質:歌曲屬於智力成果,被使用理應獲得一定的勞動報酬。如果音樂成為免費午餐,作家權益失去保障,產業源頭就成了無源之水,就會形成惡性循環。而造成著作權維權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音樂著作權與很多智慧財產權一樣,是智力成果,很難量化;另一方面,詞曲作者個人很難清楚掌握作品的被利用情況,即使發現侵權,很多情況下固定證據舉證很難,法院也很難採信。而最為重要的是,音樂著作權人作為普通自然人,很難承受訴訟時間長、賠償費用少的音樂著作權官司。
《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可以授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其著作權。音著協作為音樂著作權集體組織,依據《相互代表合同》成為涉案音樂作品在中國大陸的著作權人,有權對星系公司侵犯涉案音樂作品的行為主張權利。但由於目前中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制度、機制還不夠健全,管理的實際效果還不盡如人意,導致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建設發展步履維艱。因此,國內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需要與時俱進,加快改革:一方面可以借鑑歐美國家的做法,讓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能夠客觀地搭建一個版權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間的橋梁,建立更加完善的分配機制;另一方面,可以在著作權集體管理領域引入競爭機制,允許民間著作權管理機構存在,著作權人可以在組織間自由選擇,使得管理組織自覺提高服務水平,真正維護著作權人的權益,真正改變維權人「一個人在戰鬥」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