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保護——網絡著作權保護的路徑選擇
一、網絡著作權的司法保護網絡服務提供者是網際網路環境下信息傳播中介服務的提供者,至少包括:網絡基礎設施服務提供人,接入服務提供人,主機服務提供人,電子公告板服務提供人以及搜尋引擎程序提供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智慧財產權侵權發生時所承擔的責任一般應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其提供的設施服務,連接服務本身直接發生侵權而應負的責任,二是他人藉助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系統、設施或搜索工具而侵犯第三方智慧財產權時網絡服務提供者應負的責任。目前,我國網絡作品著作權侵權案件主要可歸為三種情況:第一,以紙質媒體為代表的傳統媒體對網絡的侵權,即將網上作品擅自下載並發表在傳統媒體上;第二,網絡對網絡的侵權,即發表在一個網站上的作品被另一個網站擅自使用。網絡對網絡的侵權行為更多地表現為對其他網站的信息資源著作權的侵犯,特別是有些商業站點,缺乏信息資源,未經授權大量摘抄新聞媒體的網絡版信息,已引起許多網上媒體的關注;第三,網絡對傳統媒體的侵權,即未經作者許可,擅自將傳統媒體上發表的作品在網站上傳播而引發的糾紛。二、網絡著作權保護的路徑選擇畢竟網際網路還只是一個新興的玩意,各國有關網絡侵權的立法基本上屬於價值判斷而缺乏量化選擇的論證。在此特定情形下理應重視誠實信用、權利濫用之禁止原則的指導性作用。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保護的法律規定既要著眼於對著作權人的保護,激勵科學文化藝術的發展,又要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施以必要限制,以促進網絡這一新興產業的發展。我國現行有關立法規定不周全,漏洞頗多,對網絡版權缺乏強有力的保護,此種情形越發彰顯了誠實信用、權利濫用之禁止原則所具有的解釋補充現行法、使民事權利的範圍確定化、強制調解權利人與他人的利益衝突等功能。(一)通過法律手段保護網絡作品的著作權在網絡立法不成熟的今天,許多網站通過加密、防火牆、入網控制、訪問控制等安全技術手段來加強網絡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一方面,採用技術手段雖然可以較為有效地保護開發者的利益,但同時也給用戶帶來不便。另一方面,隨著技術的進步,這樣的技術保護措施並不是堅不可摧的,只有不斷地完善網絡立法,通過法律手段來保護網絡作品的著作權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我國目前關於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法律主要有4個淵源:一是WTO規則涉及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TRIPS協議)》及兩個「網際網路條約」《WCT》和《WPPT》;二是《著作權法》。修正後的《著作權法》規定了信息網絡傳播權、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等著作權人的權利;三是國務院《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四是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並實施的《關於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這些法律淵源在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上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筆者建議,在逐步建立一部完整的網絡立法的過程中,應對涉及網絡作品著作權的相關主體及權利義務關係,著作權的歸屬、保護和限制,侵權的認定及舉證責任,管轄地的確定,歸責原則,賠償責任等方面的內容適時地由國務院或兩高院作出規定或司法解釋,以消除立法的灰色地帶,更好地保護網絡作品著作權人的權益,更好地指導人民法院審理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糾紛案件。(二)加強網絡作品著作權的特殊管理和保護考慮到網絡上的信息是極為豐富的,那麼這些信息要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必定是不現實的,況且操作難度也是很大的,而且,也不適應網絡資源共享的特點。對現行「合理使用」重新界定,使之適應網絡著作權的需要,保證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衝突得到調和。這些特殊的管理包括:1、設立網絡行業組織,加強網絡自律。網絡是個虛擬空間,對網絡作品著作權的保護,單靠政府或者法律的約束是很難完全實現的,還必須加強網絡行業內部的自律。2、允許網站先用,之後適當付酬。對於著作權人享有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持作品完整權這四種權利,網站完全可以而且應該按照現行《著作權法》加以保護。3、實行「推定許可」,對作者權利加以適當限制。作者將作品上傳到網上,應該充分認識到其被轉載、複製的可能性和廣泛性,如未作說明,或沒有採取技術手段預防其被轉載、複製,即認為作者自動放棄其部分著作權,允許網絡使用者免費閱讀和下載網站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綜上所述,現在網絡著作權的司法保護並不成熟,還有很多問題的存在,遇到不甚明了的地方還是要找律師諮詢,想辦法保護自己的著作權。
著作權保護——法律關於軟體著作權保護期的規定
法律關於軟體著作權保護期的規定軟體期為二十五年,截止於軟體首次發表後第二十五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保護期滿前,軟體可以向軟體登記管理機構申請續展二十五年,但保護期最長不超過五十年。第十六條在的保護期內,軟體著作權的繼承者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繼承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權利。繼承活動的發生不改變該軟體權利的保護期。第十七條在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期內,享有軟體著作權的單位發生變更後,由合法的繼承單位享有該軟體的各項權利。享有軟體著作權的單位發生變更,不改變該軟體權利的保護期。第十八條在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期內,軟體的著作權人或者其受讓者有權許可他人行使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使用權。著作權人或者其受讓者許可他人行使使用權時,可以按協議收取費用。軟體權利的使用許可應當根據我國有關法規以籤訂、執行書面合同的方式進行。被許可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方式、條件、範圍和時間內行使使用權。許可合同的有效期限一次不得超過十年。合同期滿可以續訂。合同中未明確規定為獨佔許可的,被許可的軟體權利應當視為非獨佔的。上述許可活動的發生不改變該軟體著作權的歸屬。第十九條在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期內,由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使用權和使用許可權的享有者,可以把使用權和使用許可權轉讓給他人。軟體權利的轉讓應當根據我國有關法規以籤訂、執行書面合同的方式進行。轉讓活動的發生不改變該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期。第二十條軟體著作權保護期滿後,除開發者身份權以外,該軟體的其他各項權利即行終止。凡符合下列各項之一者,除開發者身份權以外,軟體的各項權利在保護期滿之前進入公有領域:(一)擁有該軟體著作權的單位終止而無合法繼承者;(二)擁有該軟體著作權的公民死亡而無合法繼承者
著作權保護——著作權保護的意義是什麼
一、著作權保護的意義是什麼1、著作權是智慧財產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現代社會發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種法律制度。現代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三百多年前源於西方,促進知識的積累與已交流,豐富人們的精神生活,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的發展和個人為社會進步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是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而不斷發展和完善的,著作權保護不僅僅能夠促進文化事業的發展,同時版權產業也已經成為經濟發展的動力。2、著作權調整的範圍很廣,涉及到調整作者、國家、集體之間的利益問題平衡創作者和使用者的關係,即要充分保護作者的合法權益,又必須給作者以限制,滿足公眾的需要。可以說,著作權(版權)已經滲透到我們生活動每一個角落,但是包括許多人,乃至作者和法官、律師對著作權法存在誤解,更多的老百姓缺乏著作權法律常識和版權意識。3、著作權是一種無形的權利,同時是用有形物體現的,包括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因此著作權也是人權,又是一種財產。侵犯他人著作權如同偷盜他人錢財。盜版就是盜竊。保護智慧財產權不僅是保護著作權人的個人利益,同時也是為了維護公眾利益,維護國家利益,維護國家經濟秩序,促進社會的發展。在我國15年的世-貿談判過程,中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尤其是著作權保護)一直是引人注目的問題,因為智慧財產權協議是世-貿組織協議中重要組成部分。所以,著作權涉及更多的問題是經濟問題,是財產權的問題。現在,我們經常聽到人們說,版權產業是經濟發展的動力,或者說經濟發展的火車頭。1997年美國版權產業淨產值佔美國國內總產值的4。3%或者為3484億美元。1998年,我國圖書、報刊、印刷、電子出版業的產值是1263。2億元,軟體為170億元,兩項相加為1433。2億元,約佔全國當年國內生產總值的1。8%。中國加入世-貿必將深遠影響版權產業,這已是可以遇見的。因此,經濟、科技和文化的發展離不開著作權保護制度。二、著作權的客體有哪些著作權的客體是指著作權保護的對象,即作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著作權保護的客體有: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語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當於語言文字的符號來表達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2、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頭語言創作的、未以任何物質載體固定的作品,如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祝詞、布道等。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1)音樂作品音樂作品,這是指能夠演唱或演奏以旋律節奏、合聲進行組合,以樂譜或歌詞表達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響曲、弦樂曲、爵士樂、吹*樂等。(2)戲劇、曲藝作品戲劇作品是指演出這臺戲的劇本。伯爾尼公約也將戲劇作品定為劇本。(3)舞蹈作品是指舞蹈的動作設計及程序的編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來記載。(4)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具體表現為車技、蹬技、手技、頂技、走索、空中飛人、民間雜耍等表現形式。4、美術、建築作品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構成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5、攝影作品攝影作品,是指藉助於攝影器材,通過合理利用光學、化學原理,將客觀物體形象再現於感光材料上的一種藝術作品。6、電影、電視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製在一定記錄介質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藉助於適當的裝置放映、播放的作品。7、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製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8、計算機軟體計算機軟體是指電腦程式和有關文檔。電腦程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由計算機執行的一組代碼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動轉化為代碼化指令的一組符號化指令或符號化語句。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10、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範圍非常廣泛,如故事、傳說、寓言、編年史、神話、敘事詩、舞蹈、音樂、造型藝術、建築藝術等都屬此類。民間文學藝術的特點是世代相傳,往往沒有固定化的有形載體,也往往沒有明確的作者,關於對版權保護的意義,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在實際生活中為您提供一些幫助。現實中,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時有發生,此時光靠法律的保護是不夠的,也還要著作權人加強這方面的保護意識,避免讓有心人有機可乘。
著作權保護——著作權保護期限是多久
著作權保護期限是多久1.作者為公民的期限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2.作者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期限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3.特殊作品的期限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j攝影作品,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品首次發表後50年。這裡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筆名、化名或者未署名發表,難以確定作者確定身份的情況。如在50年內確定了作者,則其著作權的保護期按所述之規定。補充解釋其他國家相關著作權的保護年限以及相關知識:關於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各國一般根據其本國經濟和文化發展的情況確定。從著作權立法的歷史來看,通常早期的著作權立法保護期較短,20世紀後的保護期較長;發展中國家保護期較短,發達國家保護期較長;一般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保護期較長,攝影、實用美術作品、錄音錄像作品和電影作品的保護期較短。根據《伯爾尼公約》的第7條的規定,各公約成員國對一般作品的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後50年;對電影作品的保護期為作品公之於眾後的50年或者作品完成後的50年;對攝影作品和實用藝術品的保護期不低於作品完成後的25年。歐盟成員國的著作權法和美國版權法規定的著作權保護期限現在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後70年。由於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的性質不同,各國著作權法和國際公約對著作人身權的保護期限的規定也不盡相同。一般來說,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強調保護作者的人身權,因而規定作者人身權的保護期是無限制的、永久的;英美法系國家和少數大陸法系國家規定著作人身權的保護也是有期限的,或為延長至作者死亡後一段時間或與著作權財產權保護期相同。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分別加以規定。根據著作權法第20條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不受限制。即這三項權利永久受法律保護。作者的發表權由於與作者行使著作財產權密切聯繫,著作權法作了另行規定。根據著作權法第21條規定,發表權的保護期與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的保護期相同,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的50年。
著作權保護——著作權保護對象
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4、美術、建築作品;5、攝影作品;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計算機軟體;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有以下特徵:1,具有獨創性作品必須是作者創作的智力成果,而不是抄襲剽竊他人的。創作,是一種腦力勞動、智力活動,能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著作權法中作品的獨創性、和專利法中的創造性的要求有所不同。專利法中的創造性,要求必須具有新穎性,甚至要求必須是首創的。著作權法中作品的獨創性,只要是自己創作的,是表現自己思想觀念和感情的智力成果,該作品的水平即使低於已經出現的同類作品的水平,但只要自己創作的,就應認定具有獨創性。2,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成果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是一個十分廣闊的領域,可以容納所有的智力成果,但體力勞動的成果不屬這一領域。3,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著作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它的客體(作品)不同於有形財產權的客體具有一定的外在形狀、佔有特定的空間。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指作者所表達的思想、感情、觀念的成果,而不是這些思想感情、觀念的載體。但是,作品又必須附著於一定的載體,以一定的形的載體固定、記錄下來,並且這種形體可以被大量複製。4,作品不違反法律依法被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即便具有上列三特徵,也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例如違反我國憲法、法律,內容反動或者淫穢下流的作品,無論是否符合前三個特性,均不能構成受著作權法律保護的客體。認定一部作品是合法,除憲法以外,出版法是主要依據其他法律也可以成為依據。
著作權保護——著作權保護細則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細則(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國務院批准,一九九一年五月三十日國家版權局發布,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第一章一般規定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制定本實施條例。第二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創作成果。第三條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諮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活動,均不視為創作。第四條著作權法和本實施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是:(一)文字作品,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創作、未以任何物質載體固定的作品;(三)音樂作品,指交響樂、歌曲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四)戲劇作品,指話劇、歌劇、地方戲曲等供舞臺演出的作品;(五)曲藝作品,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表現的作品;(七)美術作品,指繪畫、書法、雕塑、建築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八)攝影作品,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品作品。(九)電影、電視、錄像作品,指攝製在一定物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十)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指為施工和生產繪製的圖樣及對圖樣的文字說明;(十一)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指地圖、線路圖、解剖圖等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圖形或者模型。第五條著作權法和本實施條例中下列使用作品方式的含義是:(一)複製,指以印刷、複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二)表演,指演奏樂曲、上演劇本、朗誦詩詞等直接或者藉助技術設備以聲音、表情、動作公開再現作品;(三)播放,指通過無線電波、有線電視系統傳播作品;(四)展覽,指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五)發行,指為滿足公眾的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複製件;(六)出版,指將作品編輯加工後,經過複製向公眾發行;(七)攝製電影、電視、錄像作品,指以拍攝電影或者類似的方式首次將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載體上。將表演或者景物機械地錄製下來,不視為攝製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八)改編,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礎上,通過改變作品的表現形式或者用途,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九)翻譯,指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十)注釋,指對文字作品中的字、詞、句進行解釋;(十一)編輯,指根據特定要求選擇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斷匯集編排成為一部作品;(十二)整理,指對內容零散、層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者材料進行條理化、系統化的加工,如古籍的校點、補遺等。第六條著作權法和本實施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時事新聞,指通過報紙、期刊、電臺、電視臺等傳播媒介報導的單純事實消息;(二)錄音製品,指任何聲音的原始錄製品;(三)錄像製品,指電影、電視、錄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的原始錄製品;(四)廣播、電視節目,指廣播電臺、電視臺通過載有聲音、圖像的信號傳播的節目;(五)錄音製作者,指製作錄音製品的人;(六)錄像製作者,指製作錄像製品的人;(七)表演者,指演員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第二章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第七條國家版權局是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實施著作權法律、法規,制定與著作權行政管理有關的辦法;(二)查處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著作權侵權案件;(三)批准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涉外代理機構和合同糾紛仲裁機構,並監督、指導其工作;(四)負責著作權涉外管理工作;(五)負責國家享有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六)指導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七)承擔國務院交辦的其他著作權管理工作;第八條地方人民政府交辦的著作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其職責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第三章著作權的歸屬與行使第九條創作作品的公民或者依法被視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著作權,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人必須符合民法通則規定的條件。不具備法人條件,經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濟組織或者組成法人的各個相對獨立的部門,為非法人單位。第十條注釋、整理他人已有作品的人,對經過自己注釋、整理而產生的作品享有著作權,但對原作品不享有著作權,並且不得阻止其他人對同一已有作品進行注釋、整理。第十一條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如果不能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第十二條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組織人員進行創作,提供資金或者資料等創作條件,並承擔責任的百科全書、辭書、教材、大型攝影畫冊等編輯作品,其整體著作權歸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所有。第十三條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將其作品攝製成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視為已同意對其作品進行必要的改動,但是這種改動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第十四條職務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權的,在作品完成兩年內,如單位在其業務範圍內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單位同意由第三個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單位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在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作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兩年後,單位可以在其業務範圍內繼續使用。作品完成兩年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第十五條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所稱物質技術條件,指為創作專門提供的資金、設備或者資料。第十六條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作者身份確定後,由作者或者其繼承人行使著作權。第十七條著作權法第十八條關於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的規定,適用於任何原件所有權可能轉移的作品。第十八條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照繼續法的規定繼承。第十九條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後,其對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第二十條作者死亡後,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第二十一條國家享有的著作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第二十二條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後五十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第二十三條著作權自作品完成創作之日起產生,並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第二十四條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對其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作者身份一旦確定,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第二十五條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其著作權保護期自首次發表之日起計算。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指外國人未發表的作品通過合法方式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外國人作品在中國境外首先出版後,三十天內在中國境內出版的,視為該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外國人未發表的作品經授權改編、翻譯後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視為該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第二十六條著作權法所稱已經發表的作品,指著作人以著作權法規定的方式公之於眾的作品。第二十七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引用目的的僅限於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二)所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三)不得損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權人的利益。第二十八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指在符合新聞報導目的範圍內,不可避免地再現已經發表的作品。第二十九條依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六)、(七)項的規定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無故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第三十條依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九)項的規定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得向聽眾、觀眾收取費用,也不得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第三十一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十一)項的規定,僅適用於原作品為漢族文字的作品。第四章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第三十二條同著作權人訂立合同或者取得許可使用其作品,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雜誌社刊登作品除外。第三十三條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外,合同中未明確約定授予專用使用權的,使用者僅取得非專有使用權。第三十四條國家版權局負責提供各類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標準樣式。第三十五條取得某項專有使用權的使用者,有權排除著作權人在內的一切他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如果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五章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使與限制第三十六條著作權法和本實施條例所稱與著作權有關權益,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報刊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的權利,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第三十七條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第三十八條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報紙、雜誌的版式、裝幀設計,享有專有使用權。第三十九條圖書出版者依照著作權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和在合同約定地區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和縮編本的方式出版圖書的獨佔權利,受法律保護。第四十條作者主動投給圖書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應在六個月內決定是否採用。採用的,應籤訂合同;不採用的,應及時通知作者。既不通知作者,又不籤訂合同的,六個月後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還原稿和給予經濟補償。六個月期限,從出版者收到稿件之日起計算。第四十一條由著作權人承擔出版經費的,不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第四十二條著作權人寄給圖書出版者的兩份訂單在六個月內未能得到履行,視為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的圖書脫銷。第四十三條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聲明不得轉載、摘編其作品的,應當在報紙、雜誌首次刊登該作品時附帶聲明。第四十四條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第(一)、(二)項權利的保護期不受時間限制。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表演者獲得報酬權利的保護期,分別適用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第四十五條依照著作權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表演者應當通過演出組織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第四十六條外國表演者在中國境內的表演,受著作權法保護。第四十七條外國錄音錄像製作者在中國境內製作並發行的錄音錄像製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第四十八條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和第四十條第二款聲明不得對其作品表演、錄音或者製作廣播、電視節目的,應當在發表該作品時聲明,或者在國家版權局的著作權公報上刊登聲明。第四十九條根據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二款,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人地址不明的,應在一個月內將報酬寄送國家版權局指定機構,由該機構轉遞著作權人。第六章罰則第五十條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所列的侵權行為,可給予警告、責令停止製作和發行侵權複製品、沒收非法所得、沒收侵權複製品及製作設備和罰款的行政處罰。第五十一條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所列侵權行為,視情節輕重,罰款數額如下:(一)對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行為的,罰款一百至五千元;(二)對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二)、(三)、(四)、(五)、(六)項行為的,罰款一萬至十萬元或者總定價的二至五倍;(三)對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七)項行為的,罰款一千至五萬元。第五十二條地方人民政府著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本地區發生的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所列的侵權行為。國家版權局負責查處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所列侵權行為中的下列行為:(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侵權行為;(二)涉外侵權行為;(三)認為應當由國家版權局查處的侵權行為。第五十三條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權時,可以責令侵害人賠償受害人的損失。第七章附則第五十四條著作權人可以通過集體管理的方式行使其著作權。第五十五條本實施條例由國家版權局負責解釋。第五十六條本實施條例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著作權保護期限(一)著作人身權的保護期限著作人身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可以獲得永久性保護。但著作人身權中的發表權的保護有時間限制。(二)自然人作品的發表權和財產權的保護期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和使用權的保護期分別為作者終生及其死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亡之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者,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後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三)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的發表權和財產權的保護期單位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和使用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白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不再保護。(四)作者身份不明作品使用權的保護期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權的保護期截止於作品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確定後,適用著作權法第21條的規定,按不同作品類型分別確定保護期。
著作權保護——哪些作品不適用著作權保護
哪些作品不適用著作權保護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有三種類型的作品不受法律保護。第一種是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第二種是不適用於《著作權法》的作品。它們包括下列作品:(1)法律、法規,國家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極其官方正式譯文;(2)時事新聞;(3)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第三種是超過了《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限的作品。著作權法保護下列形式的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4)美術、建築作品;(5)攝影作品;(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計算機軟體;(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保護期限1.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2.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3.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確定後,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5.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後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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