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學運分子破壞拒馬,攻佔「行政院」,有人被依妨害公務罪判刑。 本報資料照片 圖片來源:臺灣《聯合報》
華夏經緯網4月11日訊:據臺灣媒體報導,323攻佔「行政院」案昨宣判,多名被告雖主張行使「抵抗權」妨害公務部分仍被判有罪;相較於318佔領「立法院」案,林飛帆、陳為廷等人主張「民眾不服從」獲判無罪,兩案對「太陽花」學運抵抗臺當局的作為是否「違法」認定有別,主要關鍵是抗議手段的「必要性」。
318案,法官依島內外學說及見解,列出「民眾不服從」七大要件,包括「抗議臺當局或公眾事務具重大『違法』或不義、目的是關切公益、抗議行為和對象具關聯性、公開又非暴力、手段有助於達成訴求、無其他合法有效的替代手段、危害小於利益」。
合議庭認定,當時黃國昌、林飛帆等人佔領「立法院」,因再過三天就要表決服貿協議,除透過佔領「立法院」讓「院會」無法順利召開,無其他實時救濟管道,其行為是對公共事務表達意見,群眾是透過臉書等社群主動到場,並非受學運領袖煽惑;且「立委」仍可改地點召開會議,造成的損害小於利益。
相較之下,在323案中,許順治和李冠伶兩人雖同樣主張參與抗爭是因服貿協議程序不當、黑箱作業,攻佔「行政院」是在行使抵抗權、反抗權等;合議庭在判決中質疑:除此之外,「是否別無他法可救濟的最後手段?」
法官認定:並非無救濟管道解決爭議 侵入舉動無「阻卻違法」正當性
判決指出,即使當時服貿視為已審查、送「院會」存查,是否已侵害民主「憲政」的秩序?容有討論餘地;當天入侵「行政院」的抗爭行為,是臺灣制度上已經完全喪失處理歧見、解決爭議的方式?
合議庭認為,縱使服貿送「立法院」存查有爭議,「立委」仍可協商討論如何處理;有關備查與審查爭議、行政、「立法」權限間爭議及兩岸關係條例是否「違憲」,還可透過大法官「釋憲」等體制內的中立途徑解決紛爭與救濟,並不是只能「違法」抗爭。
審理兩案的法官,對於服貿爭議當時是否可用「體制內手法擋下來」有不同看法,對於學運分子主張的民眾不服從與抵抗權,323案合議庭的法官,顯然不認為侵入「行政院」的舉動,具有阻卻「違法」的正當性及必要性,也就沒有所謂抵抗權及反抗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