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甌海區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破產審判工作情況,現場旁聽的有多家媒體和前來取經的山東省棗莊市黨政機關工作人員。 林志強 攝 |
溫州作為改革開放的前沿地區,民營經濟發達。受近幾年金融風波影響,一部分民營企業因資金鍊斷裂而倒閉,不少經營者選擇跑路,大量不規範經營企業進入訴訟或破產程序,刷新了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的破產審判歷史。
誰又知道,甌海法院曾經談「破」色變,從1982年建院到2011年共受理破產案件4件,均為全民所有制企業或國有企業;而今市場化破產之路常態化,2012年以來受理80件破產案件,僅1件為國有企業,其餘均為民營企業。
四種擔心下殭屍企業「僵而難死」
無論是政府還是企業,曾經都將破產視為「洪水猛獸」,惟恐躲避不及。而法院對這部「破法」的實施,也有不少顧慮。
「擔心企業經營不規範,擔心有人利用破產逃廢債務,擔心黨政部門不支持,擔心社會不接受破產結果,擔心債權人藉機鬧事。」甌海區法院院長周虹說,長期以來輕視、誤解破產制度應有價值,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極不相稱。
為讓更多人理解、支持破產審理工作,甌海區法院規定事前釋法,即針對複雜疑難案件,多數債權人情緒波動、對抗性強的情況,由審判長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解說破產制度。
「面對瀕臨破產的企業,老闆往往會準備退路,也會根據親疏情況處理財產清償債務,債權人盡其所能追討,甚至發生哄搶鬧事等破壞性事件。及時受理破產能有效止損,包括強制性停止低效經營,避免更多社會損失,及時有效向社會發出信息,確立風險及其防範意識,還能停止計息,避免債權增長,依法撤銷六個月、一年時間內發生的偏頗性清償等行為,防止財產流失。」此類解說往往贏得債權人的認同。
實踐中,破產審判也有效節省訴訟資源,減輕當事人負擔。浙江信泰集團等五家關聯企業合併重整案,涉及職工達2000餘人,申報債權人616名,申報債權44餘億元,如按個別訴訟解決,則訴訟案件可能多達2600多件,進入執行程序又將產生2600多件。通過破產重整,將可能產生的眾多訴訟、執行案件統一進行處理,有效節省訴訟資源,減輕當事人負擔。
嘗到了破產審判「甜頭」的法官學會了有效利用執破結合。
浙江星球包裝有限公司因大型機器設備無法處置,使執行陷入困境。甌海區法院引導當事人進入破產程序,並引入戰略投資人進行重整,成功解決75位債權人的債權糾紛,同時也解決了執行程序的眾多案件,最大限度保障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
隨著破產理念更新,破產案件數量、申報債權金額日趨增加。四年來,該院已審結破產案68件,平均審理天數160天。
以競爭方式選任管理人
我國破產法確立了市場導向的管理人制度,管理人的工作能力直接影響破產案件工作效率。
但由於破產案件較少,列入管理人名冊的機構、人員大都缺乏實踐經驗,也少有精通法律、財經業務的複合能力。
另一方面,破產案件往往涉及多個行業領域,企業資產涉及土地、房產、商鋪、企業內部職工、企業關聯企業、擔保企業等多方主體,情況複雜。
溫州中城建設集團具有建築總承包特級資質,曾2次位列全國民營五百強,2014年因經營不善申請破產。此案涉及在建工地54個,處於保修期的建築工程項目78個,實際清查帳款涉及工程項目598個,建築工人3萬多人。
為選任合適得力的管理人,甌海區法院在實力基礎、團隊規模、管理經驗、工作業績、保障條件以及專業能力等方面提要求,首次申請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採取競爭方式選任管理人,最終選任產生聯合管理人。
為避免工作彎路,甌海區法院為管理人創設合理的流程圖和法律文書模板,涵蓋所有要點和各種可能的接管調查筆錄、四大塊共40類內容的接管清單、五階段共50個節點的債權信息一覽表等綜合性主要法律文書模板,將全部破產管理要素和工作點囊括其中,以便管理人更好地照單接管、照單調查、照單處理、照單監督。
解決「兩本帳」難題
溫州市遠東鎖業有限公司2011年被申請破產清算,管理人接受甌海區法院指定後,不僅未能有效接管任何財產,拿到的也只有部分帳冊、部分文書材料。找到企業負責人,仍無法移交齊全的財務帳冊、重要文件。
為此,該院除了依法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外,還在裁定中明確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對其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無獨有偶,溫州市雅爾達鞋業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後,股東也陳述公司相關帳冊、文書材料等均已遺失,現無任何財產,同意由股東代為清償。
溫州民營企業多,困擾破產工作的主要問題是經營不規範,集中體現為財務不規範,企業普遍存在「兩本帳冊」現象,即「內帳」與「外帳」;會計制度不規範,財務帳冊、會計憑證等重要財務資料未得到妥善保存,導致出現財務資料丟失時責任追究不明。
針對導致破產審理過程中出現的資產與負債科目無法平衡的「缺口」問題,甌海區法院創設「缺口」責任概念,首先明確告知債務人特別是負責人造成財務「缺口」的責任歸屬,強調符合規範的義務、披露信息的義務和配合查明的責任,迫使有關人員在責任壓力激勵之下不斷充實應有資料壓縮「缺口」以減少責任,管理人籍此不斷完善工作。
同時明確公司股東責任,發現企業主棄企出逃、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存在不配合提供公司財務帳冊、帳務混亂、隱瞞財產的情況,在宣告企業破產並終結破產程序的同時,告知債權人可以要求怠於履行義務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為企業主依法經營、建立健全的企業財務制度做出導向與警示。
救贖破產企業的「原罪」
在破產案件審理中,甌海區法院發現,破產企業涉「罪」、涉「稅」、涉「地」等歷史問題影響著推動破產制度。
破產企業涉「罪」問題普遍,企業股東可能存在涉嫌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行為,或在企業面臨倒閉的情況下將其股權全部轉讓給他人,可能涉嫌逃避債務;或企業註冊資金到位後又轉出的,資金去向無法查明,可能涉嫌股東等管理人員侵佔(或挪用)公司財產、抽逃出資等犯罪等,與民間資金運作有關的23種犯罪,在企業主、股東、高管、工作人員之間或多或少會有存在。
涉「稅」是指企業財務重新整理後,如果嚴格按照規定補交稅款基本上無產可破。與民間資金運作有關的稅務問題較為突出,尤其是與民間借貸高額利息直接關聯的「稅」。
信泰集團被申請破產重整,民間借貸達10多億、支付的利息可能多達數億元,而且積累多年,原先都沒有入帳。只有將支付的高額利息真實入帳,才能確定資不抵債,但利息入帳將導致巨額的稅務問題,如依法追繳稅款及滯納金,往往是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
涉「地」是指破產企業投入較大資金建設或者租用、裝修的經營場所沒有合法用地手續,在清算時資產價值難以估算、難以變現、難以最終確定。
在審理溫州市米醴瓊酒業破產案時,甌海區法院發現其存在違法建築,且與合法建築物交叉存在,處置難度大。
同樣,信泰集團破產重整計劃執行過程中,需將原工業用地變更為商業用地,在辦理相關手續時,發現原土地證上有10畝土地沒有辦理合法手續,後經政府協調相關部門給予補辦。
「這些問題往往受市場、政策等因素影響,情況錯綜複雜,還涉及企業內部職工、關聯企業、擔保企業等多方主體,牽一髮而動全身。」周虹說,如果處理不好,企業主寧願亡命跑路、債權人寧願違法討債,而對破產望而卻步。
目前,甌海區法院已因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移送公安部門審查的有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