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9 18:58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原創 寧法君 寧都縣人民法院
為食「美味」
梅江鎮和釣峰鄉的兩名男子
在山場放置鐵夾子來捕獵野兔
但是
野兔沒有捕獵到
自己卻因此進了「班房」
梅江鎮曾某
2020年1月15日上午,被告人曾某未取得獵捕證在禁獵期駕駛摩託車至寧都縣梅江鎮碧岸村廖嶺小組竹坑水庫旁的「下廖嶺」山場安放了17個鐵夾子用於捕獵野兔。次日上午,曾某到該山場察看是否捕捉到了野兔,被村民當場抓獲,並且報警至寧都縣森林公安局。
寧都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曾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鑑於被告人曾某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罰。最終,法院以非法狩獵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曾某拘役三個月。
圖源網絡,非本案捕獵工具
釣峰鄉邱某
2019年12月23日上午10時許,被告人邱某未取得獵捕證在禁獵期間至寧都縣田頭鎮琵琶村與璜坊村交界處的「水庫尾」山場安放了4個鐵夾用於獵捕野兔,剩餘5個鐵夾放在摩託車上。次日上午,邱某至該山場查看是否捕捉到野兔,被村民當場抓獲,並報警至寧都縣森林公安局。
寧都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邱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鑑於被告人邱某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罰。最終,法院以非法狩獵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邱某拘役二個月。
這兩起案件中
曾某和邱某僅僅是放置了
鐵夾子
也沒有成功捕獵到野兔
但還是被判了刑
學法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回到標題的問題
我縣的禁獵區範圍是哪裡?
根據相關規定
我縣行政區域範圍均為禁獵區
詳細內容
寧法君也找出來了
一起來學習
寧都縣人民政府
關於劃定禁獵區規定禁獵期的通告
為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恢復和改善野生動物生存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江西省實施
一、禁獵區
寧都縣行政區域範圍內均為禁獵區。
二、禁獵期
全年為禁獵期。在禁獵期內,禁止獵捕野生動物、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及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的活動。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農業生產、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獵捕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申辦批准手續。
三、禁獵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軍用武器、體育運動槍枝、氣槍、地槍、毒藥、爆炸物、排銃、鐵鋏、地弓、彈弓、粘網、滾籠、犬捕、鷹抓、電擊或電子誘捕裝置、獵套、獵夾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獵捕工具和裝置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火攻、煙、陷阱、網捕、撿蛋、搗巢等方法獵捕。因科學研究、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法定特殊情形的除外。
四、禁獵對象
禁止獵捕國家、江西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內的野生動物,禁止獵捕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內的野生動物。
五、法律責任
違反野生動物法律法規及本通告規定,非法獵捕、收購、出售、加工、利用、運輸、郵寄和攜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情節輕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有效期3年,自2019年9月1日起 至2022年8月31日止。
溫 馨 提 示
尊敬的父老鄉親:
當您和您的家人接到省社情民意調查中心0791-12340或者0791-86312345等號碼的測評電話時,請耐心接聽,認真回答相關問題,期待您用普通話作出「十分滿意」的評價。您的回答關乎寧都的對外形象,您的讚許和肯定是對我縣法院、檢察、公安、司法工作最大的鞭策和鼓勵,建設美麗、幸福、和諧寧都,離不開您的參與和支持!祝您和您的家人闔家歡樂,萬事如意!
編輯:曾國青
文圖:符英蘭
審核:賴林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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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放鐵夾子夾野兔,寧都兩男子因此進「班房」!你知道寧都的禁獵區範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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