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大部分16世紀中葉的日本人來說,有並且只有兩個權力中心,村落和村落所依屬的較大的戰時領地。數以千計的村落,其規模從幾家住戶到幾十上百家住戶不等,作為村社政治共同體的基本單位。村民分擔勞動、宗教和節慶儀式,分享用水和用糧。他們普遍建立正式的或不太正式的管理機構,通常是村役場,規制事務如公共工程、掌控共同資源的使用、裁定並懲罰惡漢、稅收以及代表村民與領主交涉。這一類自律式的村落在15世紀流行廣泛,而在16世紀成為常制。
戰國時代之前,村民向莊園主繳納基本土地稅,稅率由幕府核准。莊園主可以是一位貴族或者一座寺廟,一位地區守護的代理人,或者一名出身於財產管理階級和地頭家族的武士,他們通過武力或者法律裁判建立自己的屬領。戰國時代的候補權勢者的任務,是保持或者獲取村落的所有權,因為村落是人力和稅收的基本來源,然後將村落打造成可防禦的領地。
儘管村落在規模、組織和對軍閥接管的強弱程度上非常不同,很多都具備兩個特點,可據以說明其在戰國時期的發展個是經濟層級,另一個是武裝成員的存在。上久世莊,就是這樣一個戰國早期的農業社區,可以用來說明這些特點,並為討論村落提供基礎。村落由一所寺廟控制,有點不太尋常,但是關於早期軍事所有制還缺乏可信賴的文獻,除了它和一個宗教機構有關之外,上久世莊和我們所知的當時其他村落大體一致。
上久世莊在山城國境內,由東寺所有。一條1507年的登錄列出76人承擔耕70.9.180町的可耕地。1町=10段=3600步,70.9.180=70町9段180步,1町=約2.45英畝。作為村莊的領主,東寺對所有登記的財產徵收年稅。對土地以及收入的附加權利有兩種基本類型,實際上的所有權(名主式)和耕種權(作式)土地所有者只給東寺納稅,而耕種者從所有者那裡租借土地,他們向東寺納稅,還向他們耕種的土地所有者交租。土地所有權和耕種權可以出售、租賃和剖分。
上久世莊約莫37%的土地由村民擁有,剩下的直接歸東寺擁有。像很多昢咄逼人的莊園主一樣,東寺通過鞏固領主和名主的身份,牢牢掌控其土地財產。在對全部上久世莊土地加所有權稅之外,東寺還對其擁有並轉租給佃戶的63%的土地收租。雖然名主式經常可以購買,或者通過取消借貸和稅債的抵押贖回權取得,徵用也曾出現,在戰國時代,這些權力傾向於集中在少數人手中,如成功的大型莊園主以及像東寺這樣的在外莊園主。於是耕種權往往是剩餘權益,通過一個被迫出讓其特權的舊東主和另一個名主之間的協議取得。
在76名出現在1507年上久世莊登記的個人中,4人擁有他們名下一應土地的所有權,50人只擁有東寺土地的耕種權,還有22人擁有部分土地的所有權以及其餘來自東寺土地的耕種權。比討論經濟分類更為重要的是他們所持土地的不同規模。14名登記者各自擁有總計超過1町的土地。因為一個核心家庭只有耕種不超過1町土地的能力,較大的莊園主將剩餘的土地轉租給其他人。在上久世莊所在的近畿地區,這些從屬型的耕農,往往是和其地主具有簡單債務關係的承租者。而在東部的省份,耕農往往具有真實的或想像的僕傭關係。
事實上,上久世所有14名較大的莊園主,把各類土地權組合成他們的實質性整體圖像。臂如有一位叫太郎左衛門的,擁有1町2段240步土地的所有權,以及從東寺獲得的2町6段300步另一筆土地的耕種權。因此他和像他一樣的人,不僅出租他們自己擁有的土地、還出租他們的耕種權(已經是次級土地使用權)上久世莊的的土地登記未及描述較大莊園主的所有權和耕種權是如何細分的,不過有可能他們的剩餘土地,被其餘62名生活於貧困線的較小土地持有人耕種。這類土地持有人以東寺小塊土地承租人的名義登記,最終也成為莊內土地主的租戶。
總而言之,上久世莊土地的規模和狀態相當多樣化,土地主和耕農之間,耕農和耕農之間的關係也很複雜。14戶把所有權和耕種權結合起來,成為較大的土地持有者和地主。剩下的一部分擁有小塊土地,但是全都主要依靠來自東寺或者本地地主的土地,後者擁有的所有權和耕種權,大於他們能夠耕種的能力。
上久世莊住戶的分類並不單純是經濟的。25名登記者在他們的名字後面被加上「方」字稱謂,一個表示具有某種軍事身份的尊敬用語。他們主要來自較大的或者自給自足的土地持有者群體,是多彩多姿並且有點危險的被稱為「地侍」的戰國武士人口的一部分,「地侍」意為土地的戰士。武裝耕農能代表他們的莊園主、村落或者他們自己行動,是村落命運的關鍵變量。當他們和莊園主結盟時,他們為莊園園主掌控村莊的資源加以保證。當他們團結起來反對莊園主強行徵稅時,他們招致武裝衝突和外來軍閥的介入,至是村落自治。因為很多地待壟斷所在村落的軍事、經濟和政治權力,他們以村落的公眾利益凝聚一致,但是對來自能賦予他們特權的上層權力的誘惑也軟弱無力
儘管村落對戰國的反應多種多樣,突出的有兩種行為方式。一方面,村民聯合起來對抗莊園主,要求免稅(尤其是在自然災害之時)、自主掌控水和森林資源、治安權利,以及懲罰小偷、縱火犯和輕微犯罪者的權力。正式請願、阻止納稅和武裝暴亂的頻率,讓一些歷史學家強調村落在反抗外在權威時的團結致。另一方面,村落內的差別激起內部紛爭和尋求莊園主的仲裁,較大的土地持有者和能保護他們的土地並且改善他們身份的莊園主結盟,以及這些較大土地持有者對他們不幸鄰居的充公式賦稅視而不見。一些莊園主嫻熟地利用村落內的經濟和社會差別,收編村落的精英層,使得另一部分歷史學家強調戰國村落的利害衝突。他們注意到農民的個體逃匿一一而不是有組織的行動一是這個時代的主要抗議形式,表示團體內部的分裂,使其無法支持推出一個共同的投訴人。
正如上久世莊的實例所顯示的,村落之於莊園主,既有聯合抵抗,又有被顛覆的潛在可能。東寺對土地領主和名主權力的重視,以及對很多土地的輕忽,肯定引起抗議,尤其是領國中有那麼多的武裝耕農。然而這些高裕的武裝耕農,會在則變中損失慘重
無論如何,我們提及的兩種村落行為方式之間,幾乎很少有不協調之處。當利害關係一致時聯合行動,臂如說對於必須的水資源控制,而對承租以及隨之而起的向莊園主申訴時,還不能避免雙方內部爭鬥導致損失。成功的大名巧於操縱後者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