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凌晨,蘇州常熟市虞山鎮一處民居突發火災,共造成22人身亡、3人受傷。根據江蘇省公安廳提供的情況,經現場勘查,起火建築為兩層磚混結構群租房,系當地四阿哥私房菜飯店租用的員工宿舍。記者從常熟市政府獲悉,常熟火災系人為縱火導致。目前嫌疑人已被抓獲。(7月17日《東南快報》)
常熟群租房火災,以造成22人身亡、3人受傷,令人痛心扼腕。雖然火災是人為縱火所致,但卻燒出了群租之殤。早在2011年2月1日,住建部便出臺了《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對市場中將房屋分拆、隔斷「化整為零」的群租行為明令禁止,要求出租住房應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出租住房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然而,殘酷現實表明,對於群租現象,不是一紙禁令就可以禁得住的。
事實上,群租房既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一方面,群租房逐漸向家庭旅館方向發展,容易發生變相逃稅、擾亂市場秩序的情況;另一方面,由於對社區內群租現象難以管理,容易帶來諸多安全隱患,火災就是其一。比如,發生火災的這幢居民樓,不僅群租現象嚴重,而且人員流動大,電線私拉亂接。6月9日,有網友在當地網絡論壇發帖稱該居民樓存在安全隱患,希望引起有關部門重視。豈料,網友未等來「有關部門重視」,卻等來了一場悲劇。
可見,對群租房進行適當的行政和立法幹預,迫在眉睫。問題是,法律和制度不能忽視低收入群體的居住權和生存權問題,而生存權和居住權是每一個城市居民最基本的人權。尤其對於一些剛剛參加工作的年輕人來說,租房是一筆很大的開支;而對那些進城務工的人員來說,租金支付能力更低。因此,對於群租房問題,既不能「一棍子打死」,也不能放任自流,需要綜合治理,在加強政策立法和行政管理的同時,也需要一些人文關懷。
首先,應對《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取消對群租房的禁止性規定,增加規範群租行為的相關條款:包括對房屋群租作出界定、明確群租房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設置必要的出租條件和禁止條件。再者,通過稅收等手段對群租房進行市場調控,主要是對部分逃稅人群加大查處力度,加重處罰。還有,通過「業主公約」中對群租現象進行規範,比如,在《業主公約》中進行約定,本小區物業不得群租、轉租等。
特別是,對於群租房,一味地堵是堵不住的,還要住房保障政策進行疏導,形成「疏堵」合力。因此,政府及住建部門應發揮主觀能動性,在綜合治理群租房的同時,將主要力量花在加大廉租房建設上,使這項惠民政策惠及到更多的人群。一方面,保證廉租房的建設數量,增加社會供給,起到減緩高房價對低收入人群衝擊的應有作用;另一方面,則要降低廉租房準入門檻,不僅要向城市低保戶和困難戶開放,也應每年拿出一定數量的廉租房,用於社會低收入的學生、農民工等弱勢群體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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