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工作開展以來,為避免人群聚集引起的交叉感染,減少疫情傳播風險,省、市、縣都發布公告暫停各類群體性聚集活動。公告中明確指出全市歌舞娛樂場所、網吧、遊藝場所、演出場所、電影院等文化旅遊體育經營單位暫停營業。為了將工作落到實處,海豐全縣各派出所嚴格按照海豐縣委縣政府及海豐縣公安局相關部署要求,積極配合各相關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每天安排警力對車站、出租屋、娛樂場所等重點場所進行不間斷宣傳,充分發動轄區群眾參與到群防群治工作中。
1月29日晚上,海豐縣公安局附城派出所聯合附城鎮政府工作人員在疫情防控巡查過程中,發現三十四米大道中段的某酒吧正在開門營業。民警當即入店進行檢查,並依法將該酒吧經理彭某口頭傳喚至附城派出所作進一步調查。經審查,酒吧經理彭某在明知政府公布了暫停全市文體娛樂場所活動通告的情況下,仍繼續營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依法對違法行為人彭某(男,33歲,海豐縣人)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
警方提醒廣大市民,防控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所有人員要主動配合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自覺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對拒不執行政府在緊急狀態下發布的決定、命令的,根據其違法情節嚴重程度,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傳播,導致嚴重後果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法律連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來源丨平安海豐 海豐廣播電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