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當前,全市各部門嚴防死守,全市人民眾志成城,上下一心對抗病毒。可偏偏有的人為了一己私利,擅自經營酒吧,且酒吧內無體溫測量、無人戴口罩;有的人為了發洩情緒,在朋友圈發文詛咒同胞;有的人為了自己方便,擅自離開隔離點,造成潛在風險……
酒吧偷偷營業,老闆竟屢教不改,拘!
2月1日20時30分許,嵊州三江派出所民警在轄區開展日常檢查過程中,發現嵊州市橋南路666號某酒吧正在營業,店內聚集了多位客人喝酒。民警當場對酒吧人員進行了清場,並責令酒吧立即關停歇業,同時傳喚負責人周某到派出所進行調查訓誡。
當晚23時50分許,民警巡邏時發現,這家酒吧竟然還在營業!三江派出所立即增派警力到現場核查,進入酒吧後,民警發現仍有17人在酒吧內喝酒。民警立即對現場人員進行控制,將上述人員帶至派出所進行身份核實和測量體溫,並分批對上述人員進行談話取證。
原來,當天晚上,民警對該酒吧進行第一次檢查清場並帶離負責人周某時,周某將酒吧大門上鎖後又偷偷將酒吧鑰匙交給管理人員盛某,叫盛某在其離開期間繼續經營酒吧。在酒吧營業期間,周某、盛某未對酒吧內的人員測量體溫,也未要求任何人佩戴口罩。「因為年前剛開業,想這段時間多賺點錢回來」周某如此解釋自己屢教不改的原因。
目前,市公安局依法對該二人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
只因心情不好,發布不當言論,拘!
2月2日上午,嵊州市公安局在工作中發現有網民在微信朋友圈裡發布言論,「我們希望這個病毒傳染繼續下去,讓死的人越來越多。」經偵查,信息發布者為黃澤鎮村民王某,中午11時15分,黃澤派出所民警在王某家中將其抓獲。
經調查,王某因在家中多日心情鬱悶,為發洩自己的情緒,這天一早就在朋友圈發了這條言論。沒過多久,就有人在王某朋友圈下面評論,提醒他快把朋友圈刪掉。10分鐘之後,王某把朋友圈刪除,還將自己的微信暱稱和頭像都更換了。
目前,王某被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
居家隔離還找朋友溜出門,一起集中隔離!
2月1日下午16時許,民警工作中發現居家隔離對象、嵊州市石璜鎮白竹村村民丁某擅自離開了隔離點,並帶著朋友貝某駕車外出,半小時後,丁某在甘霖鎮桃園路車站被公安機關執勤人員攔截。隨後,丁某和朋友貝某雙雙被送往集中隔離點觀察。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對每一位公民來說亦是必須履行的義務。說到底,這場戰役能不能儘快打贏,不能光靠醫生、靠軍人、靠警察或者其他奮力拼搏的逆行者。靠的是你,是我,是每一個中國人。所以,我們呼籲:請自覺遵守相關通告規定,我們共度難關。
關於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的通告(二)
自全省啟動重大公共突發衛生事件一級響應以來,我市存在極少數群眾隱瞞到過疫情嚴重地區或與確診、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人員密切接觸的情況,不服從醫學觀察、不配合政府工作人員疫情排查登記、監測檢測的行為,嚴重影響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全市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等規定,公安機關將嚴厲查處以下違法犯罪行為,特通告如下:
一、不配合疫情排查登記,隱瞞到過疫情嚴重地區或與確診、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人員密切接觸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以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予以處罰。
二、不聽公共場所工作人員勸阻或無視公共場所入口處提示,不佩戴口罩進入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擾亂公共秩序予以處罰。
三、不配合政府工作人員疫情監測檢測,情節嚴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阻礙執行職務予以處罰。
四、不服從居家醫學觀察或觀察期未滿擅自出離的,公安機關將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集中觀察,並視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以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予以處罰。
五、拒絕、逃避集中觀察或強制隔離治療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阻礙執行職務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涉嫌妨害公務罪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六、明知已經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人員,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過失造成病毒傳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故意傳播病毒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七、編造虛假疫情,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或明知是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對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以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予以處罰。
對上述違法犯罪行為,請廣大市民積極舉報,舉報電話:110。
特此通告。
紹興市公安局
2020年2月2日
(原標題《酒吧擅自營業、發布不當言論、擅離隔離點……3人被行政拘留,2人被集中隔離》。編輯金漢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