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南國都市報記者從海口市工商局獲悉,該局決定自2015年5月1日至10月30日在全市範圍內開展旅遊銀行電信等行業合同格式條款專項整治工作,加大規範和監管旅遊業、銀行業和電信業的合同格式條款工作力度,如果群眾遇到商家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撥打12315進行投訴舉報。
■南國都市報記者 林文泉
NO1:中途臨時性退團團費一律不退。
工商意見:《旅遊法》第65條規定,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該條款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加重了旅遊者責任,排除了旅遊者權利,屬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
NO2:因交通延誤、戰爭、大風大霧、政變、罷工、自然災害、飛機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時間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額外費用,旅行社不予承擔。
工商意見:首先,交通延誤一般認為不屬於不可抗力。其次,對於戰爭、政變、罷工、自然災害、飛機故障、航班取消等不可抗力事件,《旅遊法》第67條規定,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NO3:請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財物,如有財物丟失,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工商意見:根據《消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根據《旅遊法》規定,旅遊經營者應當就旅遊活動中必要的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可能危及旅遊者財產安全的情形,以明示方式事先向旅遊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並在旅遊者財產安全遇到危險時給予及時救助等。旅行社對於旅遊者的財產安全負有保障義務,單方免除其法定義務的格式條款是無效的。
NO4:地接社在與全體遊客溝通確認後有權調整行程,由此而產生的行程之外費用由遊客自理,組團社只負責退還行程中未發生之費用,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責任。
工商意見: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旅遊者與地接社協商一致、變更旅遊行程安排的,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應退還旅遊者。由此造成的其他損失和責任,根據《旅遊法》第71條,歸因於地接社的,旅遊者既可要求地接社承擔賠償責任,也可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後可向地接社追償。
NO5:合同一經籤訂且付全款,團隊機票、列車票、船票即為出票,不得更改、籤轉、退票。
工商意見:根據《旅遊法》相關規定,在旅遊行程開始前,旅客享有旅遊合同的任意轉讓權,旅遊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時,旅遊者在旅遊行程結束前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組團社在扣除必要費用後應將餘款退還給旅遊者,即尚未購買的票不再購買,已經購買的票在扣除退票費後退還給旅遊者。
NO6:如出現單男單女,旅行社儘量安排該遊客與其他同性別團友拼房;如不願拼房或未能拼房,請補齊房差以享用單人房間。
工商意見:在包價旅遊合同中,相關費用已事先在書面合同中作出約定,補齊房差會增加旅遊費用,是對合同實質性條款的變更,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此外,《旅遊法》相關規定,住宿經營者未能按照旅遊服務合同提供服務的,應當為旅遊者提供不低於原定標準的住宿服務,因此增加的費用由住宿經營者承擔。所以該條款有違公平原則,屬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
NO7:遊客因個人原因違約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在出發前2~1天以內通知的,收取團費的100%的違約金。
工商意見:《旅遊法》賦予了旅遊者在旅遊行程結束前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組團社在扣除必要費用後應將餘款退還給旅遊者。旅遊行程結束前可能發生在旅遊行程開始後,也可能發生在成行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該條款所規定的違約金可能過分高於因旅遊者違約給旅遊經營者造成的損失,有違公平原則。
NO8:此線路如不成團,旅行社將提前兩天(含出發當天)通知改期、改線或全額退回團款,不作任何賠償。
工商意見:《旅遊法》第63條規定,旅行社招徠旅遊者組團旅遊,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遊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無論是境內旅遊還是出境旅遊,旅行社僅提前兩天通知改期、改線,都會損害旅遊者的信賴利益。除非旅遊者同意改期、改線,否則旅行社除全額退回團款外,還應賠償由此給旅遊者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