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鹽務局在對海西地區鹽業市場進行調研時,發現格爾木市4家烤肉店使用的玫瑰鹽存在安全隱患。
經初步調查,烤肉店給顧客食用的「玫瑰鹽」主要是作為烤肉蘸料給顧客食用,鹽產品來源是烤肉店加盟重點提供及烤肉店為吸引顧客自行從網上購買,存在著嚴重的食品安全隱患。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執法人員現場沒收4家烤肉店27瓶及9罐「玫瑰鹽」,並交由格爾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
其實,因玫瑰鹽不符合我國食鹽安全標準,存在明顯的安全隱患,因經營或使用玫瑰鹽被處罰的案例並不少見。
2018年11月,海口市檢察院發布的公益訴訟案例「海南南風海味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網上賣假食鹽買家遍全國案」引起行業內部關注。
網紅的「玫瑰鹽」,大部分是來自巴基斯坦地區的鹽礦,其實是一種未經精製、含有較多雜質、呈現粉紅色的粗鹽,這種鹽礦中含有比較多的鐵和其他一些礦物質,使它呈現出了特別的粉紅色,因此被叫作「玫瑰鹽」。「玫瑰鹽」產品未經任何加工處理,只是簡單進行分裝,在包裝袋上未標示執行標準、產品生產許可、營養成分表、生產廠商等信息。其作為食用鹽銷售和食用,其中的雜質種類和含量存在明顯視頻安全隱患。
在有關玫瑰鹽的「營養」、「保健功效」宣傳中,「豐富的礦物質」是一個主要的賣點。不少賣家宣稱,與精製食鹽不同,玫瑰鹽含有「84種人體所需的礦物微量元素」,因此它們的營養也非常豐富。
著名科普作家、食品工程博士雲無心分析指出,目前發現的化學元素有118種,其中99號之後的元素是人工合成的,自然界存在的只有98種。其中,氫、氧、碳、氮、惰性氣體(6種)等從來不被當作「礦物元素」,還有砷、鉛、鋁、鎘、汞、稀土(17種)等已被證實人體不需要、甚至對人體有害,其他的元素也有相當一部分在人體中從未被發現,由此可見,湊出84種有益人體健康的礦物元素本來就是不可能的事情。玫瑰鹽元素成分表中,很多元素的含量都<0.001 ppm,也就是說,它們在玫瑰鹽中的含量完全可以忽略不計,對人體自然也產生不了任何作用。
在海口「海南南風海味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網上賣假食鹽買家遍全國案」中,海口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委託海南大學食品安全領域專家進行專業認定,專家意見結論為:喜馬拉雅玫瑰鹽產品的氯化鈉含量遠低於國家標準,若作為食用鹽銷售和食用,其中的雜質種類和含量存在明顯食品安全隱患,不排除消費者食用後會造成潛在食品安全風險。
根據海關總署發布的統計數據,2020年上半年我國進口喜馬拉雅巖鹽貨值達1220萬元,其中除部分品牌包裝成品自美國進口以外,我國9成以上的喜馬拉雅巖鹽進口產地是巴基斯坦。
海關總署特別提醒,喜馬拉雅巖鹽和普通食用鹽在我國進出口稅則中的分類並不相同。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本國子目注釋》,子目2501.0011食用鹽,是以氯化鈉為主要成分的商品,供人食用。食用鹽技術指標可參照《GB/T5461-2016食用鹽》和《GB 2721-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鹽》的相關規定。根據國家標準《GB/T5461-2016食用鹽》,食用鹽特徵為色白、味鹹、無異味,無明顯與鹽無關的外來異物。但喜馬拉雅鹽外觀為粉紅色結晶體,不符合食用鹽國標中白度大於等於45的要求,因此不歸入稅則號列2501.0011項下(食用鹽)。
根據我國海關總署有關規定,目前我國進口的所謂「玫瑰鹽」,均是以非「食用鹽」的名義進口的,但到了國內以後,一番簡單的包裝,既以食用鹽的名義出售。除去其存在的嚴重食品安全隱患外,也違反了我國有關鹽業法律法規。
一是由於玫瑰鹽不符合我國食鹽標準,均是以工業鹽或其他非食用鹽名義進口,引進到國內後包裝成食用鹽對外銷售,明顯涉嫌違法。
二是國家三部委《關於進一步加強食鹽專營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消費〔2019〕92號)明確規定,「無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的企業和個人不得開展食鹽電子商務。」顯然,利用電商平臺銷售玫瑰鹽違法了我國有關鹽業法律法規。
根據國家三部委《關於進一步加強食鹽專營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銷售主體查驗相關定點批發資質,督促其在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發現其平臺上的食鹽銷售主體無食鹽定點批發資質,應當立即停止為其提供服務。」顯然,非國家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不得利用電子商務平臺銷售食鹽。
電商平臺應對本平臺內存在的顯而易見的銷售玫瑰鹽的違法行為,及時叫停,並給予違規經營者必要的懲戒。不過,令人遺憾的是,在淘寶、拼多多、京東等電商平臺上,仍可以看到形形色色的玫瑰鹽在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