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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李洪武受賄案一審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任職期間,李洪武利用職務便利,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人民幣共計104萬元,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李洪武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李洪武,雲南省普洱市墨江縣人,研究生學歷,落馬前曾任普洱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
判決書顯示,經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李洪武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人民幣共計104萬元。
臨滄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洪武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和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受賄罪,應予依法懲處。李洪武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具有索賄情節,應當從重處罰,如實交代犯罪事實及監察機關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可以從輕處罰,退清全部贓款,可以從輕處罰。
據此,臨滄中院一審判決,李洪武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04萬元依法追繳(已追繳)。(總臺央視記者 徐小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