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部署開展文化和旅遊消費試點示範工作

2020-10-28 上海證券報

  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 據中國政府網10月28日消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激發文化和旅遊消費潛力的意見》工作要求,為穩步推進文化和旅遊消費工作,文化和旅遊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決定開展文化和旅遊消費試點示範工作,啟動第一批國家文化和旅遊消費試點城市、國家文化和旅遊消費示範城市申報評選工作。


  具體內容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工作思路


  通過開展文化和旅遊消費試點示範工作,確定一批試點城市、示範城市,推動國辦發〔2019〕41號文件提出的各項舉措在試點城市、示範城市率先落地,支持試點城市、示範城市因地制宜、改革創新、特色發展,推動形成若干促進文化和旅遊消費的經驗模式,探索激發文化和旅遊消費潛力的長效機制,培育壯大文化和旅遊消費新業態新模式,促進文化和旅遊消費高質量發展,助力形成強大國內市場。


  (二)基本原則


  1.統籌謀劃,協同推進。將促進文化和旅遊消費納入新型城鎮化建設、擴大內需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大框架,系統研究、統籌安排、有序實施,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形成工作和政策合力,協同推進試點示範工作。


  2.問題導向,改革突破。聚焦文化和旅遊消費領域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創新政策,著力破除體制機制障礙,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補齊發展短板,優化消費環境,推動文化和旅遊消費擴容提質。


  3.因地制宜,特色發展。充分考慮區域發展水平、城市規模和類型的差異性,深入挖掘地方要素稟賦、資源優勢和文化內涵,分類施策、精準發力,形成特色化、多樣化的文化和旅遊消費發展方向和模式。


  4.順應趨勢,融合創新。把握產業發展規律,順應居民消費升級趨勢和產業數位化轉型發展方向,促進文化和旅遊深度融合和協同發展,推動線上線下消費有機融合,豐富新型文化和旅遊業態,培育文化和旅遊消費新模式。


  (三)工作目標


  自2020年起,在全國範圍內分批次確定若干試點城市,在此基礎上,綜合考慮不同規模和類型城市的示範性,擇優確定示範城市。推動試點城市、示範城市納入多層級消費中心培育建設。到2022年,建設100個試點城市、30個示範城市,試點城市、示範城市促進文化和旅遊消費體制機制更加完善,政策保障體系更加健全,消費環境更加優化,產品和服務供給更加豐富,文化和旅遊消費保持快速增長態勢;示範城市居民人均文化娛樂支出佔消費支出比例超過6%,旅遊收入增速保持兩位數以上增長,進一步發揮示範引領作用;試點城市人均文化娛樂支出增速、旅遊收入增速位居所在省(區、市)(包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前列。


  二、重點任務


  (一)強化政策保障,構建文化和旅遊消費良好政策環境。用好用足現有各級各類支持政策,因地制宜創新政策,加強對文化和旅遊消費場所的引導和扶持。制定實施文化和旅遊消費惠民政策措施,舉辦文化和旅遊消費季、消費月、數字文化和旅遊消費體驗等活動。加大金融支持文化和旅遊消費工作力度,創新信貸產品和服務。建立文化和旅遊消費數據監測分析體系。


  (二)增強供給能力,提高文化和旅遊產品、服務供給質量。提升各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文化產業示範基地的產品供給能力。推動傳統商業綜合體轉型升級為文體商旅綜合體,打造具有文化和旅遊特色的高品位步行街,建設集合文創商店、小劇場、文化娛樂場所等多種業態的消費集聚地,打造新型文化和旅遊消費集聚區。推動旅遊景區提質擴容,強化智慧景區建設,推廣景區門票預約制度。積極發展鄉村旅遊、紅色旅遊等業態,豐富休閒度假旅遊產品供給,鼓勵文創產品和旅遊商品開發,推動高品質酒店和旅遊民宿發展。


  (三)優化消費環境,提高文化和旅遊消費便捷程度。提升文化和旅遊消費支付便利化水平。將文化消費嵌入各類消費場所,打造群眾身邊的文化消費網點。完善博物館、美術館、演出場所等消費配套設施。引導文化和旅遊消費場所廣泛應用網際網路售票、二維碼驗票。提升文化和旅遊消費場所寬帶移動通信網絡覆蓋水平,優化旅遊交通服務。提升入境旅遊環境,加強入境旅遊產品開發和宣傳推介,提升相關場所多語種服務水平,提高入境遊客消費便利性。規範文化和旅遊市場秩序。


  (四)創新業態模式,拓展文化和旅遊消費新空間新時間。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融合發展,創新文旅融合產品、業態、模式,發展數字文化和旅遊消費業態,培育升級新型消費。落實帶薪休假制度,優化節假日及高峰期旅遊交通服務。發展夜間文化和旅遊經濟,引導有條件的旅遊景區開展夜間遊覽服務,鼓勵博物館、美術館延時開放或優化開放時間,豐富夜間演出市場,優化文化和旅遊場所的夜間餐飲、購物、演藝服務,完善夜間交通等配套服務。


  三、申報主體


  (一)試點城市、示範城市均實行申報制。地級市、副省級市或直轄市市轄區(以下統稱城市)人民政府是試點城市、示範城市的申報主體。


  (二)所有城市均可申報試點城市。其中,原文化部、財政部確定的國家文化消費試點城市按備案程序進行申報,其他城市需按新申報參與文化和旅遊消費試點工作(以下簡稱試點工作)程序進行申報。


  (三)國家文化消費試點城市可申報第一批示範城市。


  (四)已有國家文化消費試點城市的省、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除可確定本轄區內國家文化消費試點城市按備案程序申報試點城市外,可再推薦1個副省級市或地級市申報試點城市;可推薦本轄區內1-2個國家文化消費試點城市申報示範城市。


  無國家文化消費試點城市的省、自治區可推薦本轄區內計劃單列市、省會(首府)城市和其他1個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較好的地級市申報試點城市。


  各直轄市可確定1-2個市轄區按備案程序申報試點城市,可推薦1-2個市轄區申報示範城市。


  (五)申報示範城市的國家文化消費試點城市無需再另行申報試點城市,如未獲評示範城市且有意願參與試點工作,視同已按備案程序申報試點城市。


  四、申報程序


  (一)試點城市申報程序


  國家文化消費試點城市填報《國家文化和旅遊消費試點城市備案表》(附件1),報省(區、市)文化和旅遊廳(局)審核同意後,報文化和旅遊部備案,可直接確定為試點城市。


  新申報參與試點工作的城市填報《國家文化和旅遊消費試點城市申報表》(附件2),並對照國辦發〔2019〕41號文件及《文化和旅遊消費試點示範工作評價參考》(附件4)制定試點工作方案。省(區)文化和旅遊廳會同本級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研究推薦,一併報文化和旅遊部。文化和旅遊部將對試點工作方案進行審核,並根據審核結果,商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確定試點城市名單。


  (二)示範城市申報程序


  國家文化消費試點城市填報《國家文化和旅遊消費示範城市申報表》(附件3),並對照國辦發〔2019〕41號文件及《文化和旅遊消費試點示範工作評價參考》準備示範工作方案、試點工作自評報告等相關申報材料。


  省(區、市)文化和旅遊廳(局)會同本級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對上述材料進行初審,報省級人民政府辦公廳研提推薦意見並出具推薦函後,一併報文化和旅遊部。


  文化和旅遊部將通過合規性審查、專家評審、實地考察等方式進行審核,並根據審核結果,商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確定示範城市名單。


  五、組織實施


  (一)文化和旅遊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試點城市、示範城市建設工作的組織開展和動態管理,對試點、示範工作加強指導支持和組織協調。


  (二)各省(區、市)文化和旅遊廳(局)會同本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統籌推動本地區試點城市、示範城市的建設工作。各省(區、市)文化和旅遊廳(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要高度重視文化和旅遊消費試點示範工作,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做好本地區試點城市、示範城市的申報組織工作。各省(區、市)要結合實際,對示範城市、試點城市予以積極支持。


  (三)城市人民政府是試點城市、示範城市建設工作的責任主體單位,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整合相關部門資源,形成工作合力,持續推進文化和旅遊消費工作。


  (四)試點城市、示範城市要及時總結試點、示範工作成效和不足,形成典型經驗和有效模式,並於每年1月31日前經省(區、市)文化和旅遊廳(局)報送上一年度文化和旅遊消費工作情況報告;要加強對典型經驗和有效模式的宣傳推廣,為其他地區促進文化和旅遊消費提供借鑑。


  請各省(區、市)文化和旅遊廳(局)牽頭組織申報工作,匯總試點城市備案、申報材料和示範城市申報材料並分別裝訂成冊(一式三份),於2020年11月27日前(以郵戳時間為準)統一報送文化和旅遊部。除省級人民政府辦公廳推薦函外,相關材料請同時提供電子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同時確保材料報送的及時性,申報材料僅限於使用郵政特快專遞方式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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