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餐飲服務行業協會發布《廣東餐飲行業致美團外賣聯名交涉函》(以下簡稱《交涉函》),表達出對美團外賣諸多行為的強烈不滿。此前,美團就曾因高額佣金等問題被四川、山東等多地餐飲協會集體「批鬥」。而美團終於作出回應聲明,聲明指出,收取的佣金絕大部分用於支付外賣小哥的成本上。
首先來看看《交涉函》的內容,疫情期間,廣東省省、市、區餐飲行業協會陸續收到數百家餐飲企業針對美團外賣的投訴,美團外賣在疫情期間堅持獨家代理條款,而其收取的佣金已超過餐飲企業承受極限,呼籲美團給予廣東餐飲業實質性幫扶。
美團的回覆則稱,2019年美團外賣八成以上商戶佣金在10%-20%。此外,美團外賣從誕生以來,持續虧損5年,即便在剛剛盈虧平衡的2019年,第四季度外賣平均每單利潤也不到2毛錢。從內容上看,美團並沒有直接回應高佣金和獨家合作條款的設置是否合法,也沒有給出解決方案。
那麼,美團把高佣金和獨家合作協議歸結於外賣小哥身上,美團就可以全身而退?
對於高佣金的問題,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一)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二)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三)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首先,佣金是否過高,沒有明確的標準來衡量;即使美團市場佔有率超過50%,具備市場支配地位,也無法單從佣金比例來判定是否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其次,如「佣金比例設置過高」+「要求限制獨家合作」結合,則認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成立的可能性很高。
下面我們再來看看我們國家對網際網路獨家代理條款,以及行業壟斷的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所以,這一問題,只需查詢合同條款、交易規則、平臺技術手段等就可以明確平臺是否違規。
總的來說,市場是自由的,商家可以結合自己實際情況來選擇合作平臺。但是美團在擁有大量商家進駐後開始使用獨家代理條款就等同於先斬後奏,再結合不配合的商家就需要高佣金的條款,有點咄咄逼人。
綜上所述,美團單單提高佣金是沒有問題的,而結合上獨家代理條款,那就是有壟斷的意味了。根據美團去年的年報可見,除去成本,還能在外賣行業賺取高達60億。雖說有400億為成本,但是也不見得外賣小哥賺到了錢?其實市場是一個連鎖效應,美團提高佣金,商家只能提高收費,最後還是消費者買單,消費者不為此買單,那美團也就沒有了商家市場,最終還是不利於自己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