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09 15:36:39
航空公司機票超售而引發糾紛,是最近的一個熱門話題。江蘇常州的顧先生在今年年初也遇到了這樣的事情,他坐飛機時被突然告知公務艙沒了,要坐只有經濟艙。愉快的親子遊一開始就打了折扣,這讓顧先生很「不爽」,他因此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
機票超售 預定的公務艙沒了
顧先生說,今年春節期間,他準備帶全家人飛赴新加坡度假,享受難得的親子團圓時光。為此,他提前訂購了2014年2月3日由上海浦東國際機場飛往新加坡的航班公務艙位。
然而,當天顧先生帶著未滿3歲的孩子及家人前往機場辦理登機手續時,航空公司突然告知他,由於「調換機型公務超售」的原因,已將顧先生購買的公務艙J艙位降至經濟艙Y艙位。
新加坡親子遊行程早已計劃好,如箭在弦不得不發,無奈之下,顧先生在航空公司出具《電子客票非自願降艙證明》並支付1600元的降艙費後,怏怏登機離港。
回國後,顧先生一紙訴狀,將航空公司起訴到浦東法院。他認為,航空公司單方面擅自降低艙位,致使其旅途的服務質量降低,請求法院判令航空公司支付違約賠償金8375元;支付機票降艙差價款6000元;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承擔訴訟費、律師費等費用。
訴前調解 乘客獲賠償1500元
航空公司在答辯狀中表示,那天由於天氣原因,導致顧先生原定乘坐的飛機未能按時返航,為了能使所有旅客安全到達目的地,航空公司這才及時調換了機型。由於機型改變及超售原因,導致原售公務艙位不足,這才為顧先生等人調換艙位,並支付了降艙費,不存在商業欺詐的行為,同意支付降艙費6000元,但不同意其餘訴訟請求。
本案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均同意在立案前委託人民調解。經過調解員兩次耐心的疏導及調解,原告同意扣除被告已經支付1600元的降艙費,降低違約金的賠償數額,放棄要求被告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經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機票降艙差價款6000元,賠償1500元。這起因「擅自降艙」引發的矛盾得到成功化解。
連線法官:
「擅自降艙」不是商業欺詐 構成合同違約
這起案件中,航空公司「擅自降艙」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業欺詐?主審法官邱連祥認為,被告公務艙位超售造成航班艙位調動,是因為天氣原因導致原定航班無法按時返航而被迫更換機型所致,是在原定計劃框架內按照事實進行,並非對原告進行虛假宣傳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主觀方面不具有欺詐的故意,客觀方面亦沒有實施故意陳述虛偽事實或故意隱瞞事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的行為,與法律概念上的欺詐存在區別,因此不構成商業欺詐。
航空旅客運輸合同屬於客運合同。本案中,原告購買了2014年2月3日航班公務艙位,同時列印了行程單並完成支付義務,此時原、被告間電子形式的客運合同即成立。被告作為承運人有按照約定運輸旅客的義務,根據《合同法》第第299條、第300條之規定,該義務具體包括:第一,承運人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第二,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應當加收票款。被告臨時變更機型,無法提供旅客購買的公務艙,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退票或者減收票款,而被告未及時通知旅客,客觀上旅客沒有時間退票或者購買其他航空公司的機票,只能乘坐該次航班,完成計劃的行程。
邱連祥認為,航空運輸固然由於對天氣、氣候等自然因素和科學手段、技術儀器的高度依賴,導致飛機起飛離港時間、航行路線及到達時間、地點等合同標的中的相關要素,在合同履行中可能會發生變更,但並不影響航空客運合同的成立與生效。雖然被告在發現因天氣原因造成原定航班無法及時返航後及時安排其他機型,但客觀上機型的改變已經造成原告無法乘坐其合同中所購買的公務艙位。
由此可見,從前提上看,原、被告雙方之間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從性質上看,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義務,故被告「擅自降艙」構成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