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生產、信息化管理等相關行業稅費政策彙編

2020-12-14 江門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結合疫情防控,現將工業生產、信息化管理等相關行業稅費政策彙編如下:

  一、小微企業普惠性減稅降費政策

  (一)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徵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上述稅費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

  二、增值稅、消費稅方面

  (一)增值稅稅率調整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二)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加計抵減10%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例如信息技術服務、企業管理服務屬於現代服務。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三)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

  1.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的。

  2.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部分先進位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後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增量留抵稅額大於零;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

  部分先進位造業納稅人是指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生產並銷售非金屬礦物製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及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3.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四)無償捐贈相關優惠政策

  1.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對捐贈用於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2.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無償提供服務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不徵收增值稅。

  4. 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不徵收增值稅。

  (五)支持相關企業科研攻關相關政策

  1.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免徵增值稅。

  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轉讓技術」、「研發服務」範圍內的業務活動。技術諮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託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託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託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備案程序。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徵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並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2.對符合條件的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採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

  對符合條件的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採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具體從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取得退稅資格的次月1日起執行。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法定稅率徵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

  (六)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免徵增值稅

  自2016年5月1日起,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免徵增值稅。社會團體,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並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非營利法人。會費,是指社會團體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許可的範圍內,依照社團章程的規定,收取的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和團體會員的會費。社會團體開展經營服務性活動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繳納增值稅。

  三、所得稅方面

  (一)因生產疫情防控物資取得的政府補助,符合不徵稅收入條件的,可作為不徵稅收入。

  (二)企業為疫情防控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因受疫情影響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餘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四)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五)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75%,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六)一個納稅年度內,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七)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八)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九)對其他企業新購進用於新型冠狀病毒防治工作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範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等相關規定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

  (十)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十一)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十二)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四、財產和行為稅方面

  (一)房產稅

  根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房產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6號,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修改)第一條第一款「納稅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納稅確有困難的,可酌情給予減稅或免稅:(一)因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發生重大損失的」規定,對納稅人因疫情影響納稅確有困難的,依法合理予以減免房產稅。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7號,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修改)第一條第一款「納稅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納稅確有困難的,可酌情給予減稅或免稅:(一)因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發生重大損失的」規定, 對納稅人因疫情影響納稅確有困難的,依法合理予以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印花稅

  1.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規定,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籤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無息、貼息貸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二款「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的規定,對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徵印花稅。

  五、車輛購置稅方面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

  (二)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對購置掛車減半徵收車輛購置稅。

  六、出口退稅方面

  (一)符合相應條件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分別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或免稅政策。

  (二)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徵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徵收。

  (三)對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符合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四)符合條件的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商企業,試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辦法。綜試區內實行核定徵收的跨境電商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收入的,可享受免稅收入優惠政策。

  七、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方面

  (一)社會保險費

  1.對於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用人單位無法按時繳納2020年1月社會保險費的,可延期至2020年2月29日前繳費,期間不加收滯納金。

  2.鼓勵企業通過電子稅務局按時申報繳納社保費,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時繳納社保費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繳費,期間不加收滯納金。

  3.2020年2月1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以減輕疫情對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的影響,使企業恢復生產後有個緩衝期。除湖北外各省份,從2月到6月可對中小微企業免徵上述三項費用,從2月到4月可對大型企業減半徵收。

  (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1.2018年至2020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下調按2017年度的徵收標準進行徵收。

  2.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標準上限,按照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2倍執行。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按照所在地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

  3.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4.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四)工會經費

  暫不向不足二十五人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收繳工會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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