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抗擊疫情,扶持房地產、建築安裝等相關行業復工復產和持續發展,具體包括房地產業、建築業、物業管理、不動產租賃房地產中介、混凝土、裝飾建建築材料、建築機械、工程爆破、規劃、工程造價、招標業等,江門市稅務局現將相關現行稅費政策彙編提供如下:
(一)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二)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徵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上述稅費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
(三)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增值稅稅率調整為9%。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例如物業管理服務、房地產中介、安全保護服務和租賃服務屬於現代服務。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的。
1.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對捐贈用於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2.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無償提供服務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不徵收增值稅。
4.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不徵收增值稅。
1.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徵增值稅。
2.個人將購買2 年以上(含2 年)的住房對外銷售免徵增值稅優惠(適用於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
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稅(適用於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
3.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增值稅。
4.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徵增值稅。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准的公租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或者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建設(籌集),並按照《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租房。納稅人享受規定的優惠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並將不動產權屬證明、載有房產原值的相關材料、納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關材料、配套建設管理公租房相關材料、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相關材料、公租房租賃協議等留存備查。
5.為了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6.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
納稅人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將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免徵增值稅。
納稅人將國有農用地出租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免徵增值稅。
7.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家庭財產分割,包括下列情形:離婚財產分割;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產權。
8.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9.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徵收增值稅。
10.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徵收增值稅。
11.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12.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稅。房地產老項目,是指《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以圍填海方式取得土地並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圍填海工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圍填海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屬於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購入未完工的房地產老項目繼續開發後,以自己名義立項銷售的不動產,屬於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自2017年5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
2.自2017年5月1日起,建築企業與發包方籤訂建築合同後,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築服務,並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並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籤訂建築合同的建築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3.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建築服務簡易計稅適用情形。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①《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②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4)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採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製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範圍,按照《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附錄B《建築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中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範圍執行。
(5)自2018年7月25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後的機器設備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4.取消建築服務簡易計稅項目備案。
提供建築服務的一般納稅人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不再實行備案制。以下證明材料無需向稅務機關報送,改為自行留存備查:(一)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留存《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築工程承包合同;(二)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留存建築工程承包合同。
5.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按照規定允許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給分包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一)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補助,符合不徵稅收入條件的,可作為不徵稅收入。
(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餘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三)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建築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建築業企業發生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可以按國家相關規定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五)具備高新技術企業的建築業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六)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七)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八)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1.根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房產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6號,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修改)第一條第一款「納稅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納稅確有困難的,可酌情給予減稅或免稅:(一)因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發生重大損失的」規定,對納稅人因疫情影響納稅確有困難的,依法合理予以減免房產稅。
2.《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我省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粵財法〔2019〕6號)第一點「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徵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根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7號,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修改)第一條第一款「納稅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納稅確有困難的,可酌情給予減稅或免稅:(一)因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發生重大損失的」規定, 對納稅人因疫情影響納稅確有困難的,依法合理予以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2.《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我省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粵財法〔2019〕6號)第一點「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徵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土地增值稅:(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第三點「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徵收契稅。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第二點「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徵收印花稅。」
2.《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我省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粵財法〔2019〕6號)第一點「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徵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我省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粵財法〔2019〕6號)第一點「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徵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我省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粵財法〔2019〕6號)第一點「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徵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我省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粵財法〔2019〕6號)第一點「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徵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一)對於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用人單位無法按時繳納2020年1月社會保險費的,可延期至2020年2月29日前繳費,期間不加收滯納金。
(二)鼓勵企業通過電子稅務局按時申報繳納社保費,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時繳納社保費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繳費,期間不加收滯納金。
(三)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