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遼寧恆氏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與瀋陽市皇姑區國家稅務局建築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2007]沈民(2)房終字第159號
2007-12-04 14:08:52 | 來源:中國法院網瀋陽頻道
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遼寧恆氏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與瀋陽市皇姑區國家稅務局建築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2007]沈民(2)房終字第15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遼寧恆氏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瀋陽市東陵區。
法定代表人:孫恆,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葛長勝,遼寧盛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瀋陽市皇姑區國家稅務局。住所地:遼寧省瀋陽市皇姑區。
法定代表人:孔祥龍,該單位局長。
委託代理人:韓梅,遼寧弘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孫志勇,遼寧弘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遼寧恆氏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氏裝飾)與被上訴人瀋陽市皇姑區國家稅務局(皇姑國稅局)因建築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瀋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2006)沈皇民二房初字第173號民事判決,於2007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上訴。瀋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於2007年3月19日將該案報送至本院,本院於同日受理後,依法組成由本院審判員呂麗擔任審判長、審判員王志福主審、代理審判員那卓參加評議的合議庭於2007年5月24日開庭公開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恆氏裝飾的委託代理人葛長勝、被上訴人皇姑國稅局的委託代理人韓梅、孫志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11月8日,恆氏裝飾、皇姑國稅局分別籤訂兩份合同。第一份合同即: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其主要內容是:恆氏裝飾為乙方(承包方),皇姑國稅局為甲方(發包方)。恆氏裝飾承包皇姑國稅局單位的電梯井土建改造及鋼結構工程、電梯前室裝飾。合同總價款為713396元,結算方式:在預算報價的基礎上,如有變更,按實際發生工程量,依據遼寧省裝飾定額編定,採用乙級取費。乙方提交結算報告的時間:工程竣工二日內,乙方提交工程結算資料,甲方批准報告的時間:甲方自接到上述材料7日內審查完畢,到期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保修期限為一年;工程合同價款的5%為保修金,一年後返還,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條款,按合同價款的5%支付違約金。第二份合同即: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其主要內容是:恆氏裝飾為乙方(承包方),皇姑國稅局為甲方(發包方),恆氏裝飾承包皇姑國稅局單位的辦公樓六層東側局長辦公室、四個副局長辦公室、會議室、弧型洽談室、衛生間、東側走廊的局部改造及裝修。開工日期2003年11月15日,竣工日期2003年12月30日,總日曆工期45天。合同總價款為278542元,工程變更價款:以現場變更及籤證為依據,執行2003年遼寧省裝飾定額,編定增減項價款,乙方提供竣工圖,結算方式:在預算報價的基礎上,如有變更,按實際發生工程量,依據遼寧省裝飾定額編定,採用乙級取費。乙方提交決算報告的時間:工程竣工二日內,乙方提交工程結算資料。甲方批准報告的時間:甲方自接到上述資料7日內審查完畢,到期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保修期限為一年。工程合同價款的5%為保修金,一年後返還,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條款,按合同價款的5%支付違約金。合同籤訂後,恆氏裝飾開始施工,後於2004年3月18日皇姑國稅局在恆氏裝飾提交的「單位工程交工驗收證明」上簽字,「同意驗收」字樣。在施工過程中,皇姑國稅局在恆氏裝飾未提交工程報價單的情形下,截止於驗收後,即2004年9月7日前,分三筆支付給恆氏裝飾工程款 15萬元、25萬元、30萬元計70萬元,按合同約定,實際尚欠工程款291938元。恆氏裝飾多次索款無果,於2006年4月26日起訴來院,要求皇姑國稅局給付工程款289900元,支付違約金14495元。另查,恆氏裝飾未向皇姑國稅局提供竣工圖,未提交工程結算資料。該工程有未完成的工程量,對此有後繼接手的建設施工單位及當時監理證明工程量為完工。本案在審理中,鑑於雙方對工程量價格、質量存在爭議,原審法院委託遼寧中大工程造價諮詢事務所有限公司對裝修的工程進行鑑定,結論為1、裝修及改造總價鑑定定案金額為541519元;2、工程質量(裝修門)造成的損失鑑定定案:19534元。對此結論恆氏裝飾即不申請複議又不申請重新鑑定,仍堅持合同約定的是固定價格。
原審法院認為,恆氏裝飾、皇姑國稅局所籤訂的兩份合同,雙方主體適格,內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實,當屬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關於恆氏裝飾是否按合同完成工程量的問題。因皇姑國稅局提供了照片及繼續施工所購買的原材料,並有施工單位證明。在恆氏裝飾無反駁證據的情形下,本院應確認該份證據有效。關於工程價款是否為固定價格的問題。從兩份合同中分別明確規定結算方式:在預算報價基礎上如有變更按實際發生量採用乙級取費,因此雙方合同約定的總價款不是固定的價格,只是預算價格。關於恆氏裝飾主張工程款請求是否支持的問題。原審法院認為雙方合同約定的總價款是對整個建築工程施工的總概算,而非決算價格,根據鑑定價格皇姑國稅局實際已支付70萬元,屬自願履行部分,原審法院不再處理。原審法院還認為,鑑於工程沒有完工,且合同約定的價格並非包死價,該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且其既不舉證、又不申請重新鑑定,仍以合同約定是固定價為由,進行抗辯,是不能成立的,原審法院判決:駁回遼寧恆氏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075元,由遼寧恆氏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宣判後,上訴人恆氏裝飾不服原判,向本院提出上訴稱:1、本案合同是約定了固定價格和約定付款方式的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量和工程價款是定死的。本質上屬於包工、包料、包死活。原審法院對工程量重新鑑定屬於適用法律不當;2、關於該工程驗收的問題,我方提供了《工程驗收單》為證據,證明皇姑國稅局已經驗收,特別是該工程對方已經使用,質量和數量已經無異議;3、皇姑國稅局再施工發生的工程量,是其與我方籤訂施工合同之外的工程項目,與本案無關。故而,我方依據合同完成了施工,且皇姑國稅局已經全面佔有使用該工程,應當依據合同履行付款義務,並承擔因未履行義務所造成的違約責任。請求本院予以撤銷原審法院判決,判令被上訴人支付28.99萬元工程款及違約金14495元和延遲支付工程款對應的利息。
被上訴人皇姑國稅局辯稱:上訴人以驗收單同意驗收視為合格與事實不符,一審時被上訴人提供了一份證據證明該工程質量不合格。該工程尚未竣工,有龍源公司對部分工程進行了完工和返工,而且合同並不是一口價,合同有變更,包括上訴人提交的報價單,工程結算書,應該按雙方最後的結算價格進行結算。根據司法鑑定結論,被上訴人已交付給上訴人158481元,此外,該工程從一開始就是邊工作邊施工,不存在施工驗收後重新使用問題。同意原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上訴請求。
本院查明事實與原審查明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另查明合同約定的價格分別為713396元和278542元,兩項相加應為991938元,該價格是指上訴人全部完成後按合同約定應由被上訴人支付的價格,原審認定被上訴人「按合同約定,實際尚欠工程款291938元」事實錯誤。
本院認為:雙方爭執焦點主要為三個問題,1、本案合同價款是否是一次性包死;2、該工程是否實際使用;3、工程是否全部完工。關於爭執焦點1,對合同是否是一次性包死問題,本院認為:合同第2條「合同價款及調整」雖約定了合同總價款分別為713396元和278542元,但第27條竣工結算約定:1、在預算報價的基礎上,如有變更,按實際發生工程量,依據遼寧省裝飾定額確定,採用乙級取費。2、該項約定證明約定的合同總價款並非是一次性包死。如果該合同沒有變更應按合同約定總造價付款;但本案中該合同雙方並未全部履行完畢,中途發生糾紛,說明雙方對合同變更或終止了合同履行,故不能按約定全額支付工程款。關於爭執焦點2,該工程是否實際使用,本院認為:該工程屬於部分裝飾工程,存在邊施工邊使用的狀態,不屬於單例整體裝修,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實際使用」。關於爭執焦點3,工程量是否全部完工問題,本院認為:經審查「單位工程交工驗收證明」雖然被上訴人在驗收意見中簽署了同意驗收,但不能證明全部工程全部完成。本案在原審審理中被上訴人申請法院委託遼寧中大工程造價諮詢事務所有限公司進行工程鑑定,工程造價定案額為9541510元,證明總工程並未全部完工,按鑑定價格計算,被上訴人已經多支付了158481元(700000元-54519元),上訴人要求再支付289900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所訴,原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075元,由上訴人遼寧恆氏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呂 麗
審 判 員 王 志 福
代理審判員 那 卓
二00七年六月七日
書 記 員 於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