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總述···································································03
一、總體要求·························································03
二、工作任務························································03
(一)執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制度·······················03
(二)健全隨機抽查方式······································03
(三)合理確定、動態調整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04
(四)強化抽查檢查結果運用··························04
民辦學校年度檢查工作指引··························06
一、抽查事項·····················································06
二、檢查內容和方法············································06
三、檢查依據··················································06
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檢查工作指引·························08
一、抽查事項················································08
二、檢查內容和方法···············································08
三、檢查依據··················································08
總 述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實「雙隨機一公開」具體措施和工作責任,實現「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全覆蓋、常態化,結合我局工作實際,特制訂本工作指引。
一、總體要求
以黨的十九大精神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機制。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二、工作任務
(一)執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制度
認真梳理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監督檢查職責,依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內容、抽查標準和要點、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頻次、時間安排等,開展隨機抽查工作。
(二)健全隨機抽查方式
1.隨機抽取檢查對象方式:可以結合實際採取定向與不定向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實施。定向檢查根據教育機構日常工作表現和存在問題選取對象,不定向抽查通過抽籤的方式,隨機抽取確定待查對象名單。
2.隨機選派執法人員方式:可以採取科學編組、隨機匹配的方式,從執法檢查人員庫中隨機選派。
被抽取的行政檢查人員與被抽取的檢查對象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並重新抽取行政檢查人員。每次行政檢查抽取的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應當出示相關執法證件或檢查主體身份證明,同時可邀請相關行業專家等參與。在核查中,應注意通過文字記錄、音頻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跡,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
(三)合理確定、動態調整抽查比例和頻次
隨機抽查的比例根據監管對象情況合理確定,以不影響公正與效率為前提,既要保證必要的抽查覆蓋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檢查過多和執法擾民。按規定實施隨機抽查比例和抽查頻次,各縣區對於投訴舉報較多或有違法違規記錄的檢查對象,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四)強化抽查檢查結果運用
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應當及時做好抽查結果記錄,及時完成檢查報告。檢查報告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內容、檢查情況、對檢查對象評價以及處理意見和建議等事項,檢查檔案應當及時歸檔並妥善保管。檢查報告和查處結果通過安徽省事中事後綜合監管系統和政府網站等平臺向社會公開,並按要求與社會信用體系相銜接。
抽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依規予以懲處,及時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屬於其他部門管轄的,及時移送相關部門查處;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
民辦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年度檢查
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項
(一)學校執行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範辦學總體情況
(二)學校辦學條件及管理和教學人員情況
(三)招生廣告備案情況
(四)學校安全穩定情況
(五)其它需要檢查的情況
二、檢查內容和方法
年檢圍繞民辦學校舉辦者及組織機構情況、教職工聘用及權益保障履職情況、辦學條件和資金資產情況、辦學活動情況等方面,採取審核材料和實地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年檢結論依據民辦學校書面材料審核、實地檢查評分結果及日常辦學行為記錄綜合確定。
三、檢查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四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對民辦學校實行督導,建立民辦學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檔案制度,促進提高辦學質量;組織或者委託社會中介組織評估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日常監督,定期組織和委託社會中介組織評估民辦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並鼓勵和支持民辦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工作,促進民辦學校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民辦學校進行監督時,應當將監督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人員籤字後歸檔。公眾有權查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記錄。
校外培訓機構經營情況聯合抽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項
(一)辦學資質和相關證照
(二)是否有在職教師參與
(三)安全隱患
(四)培訓內容及課程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二、檢查內容和方法
(一)辦學資質和相關證照:現場檢查培訓機構,查看其辦學資質(辦學許可證)和相關證照(營業執照、餐飲服務許可證)是否合格有效。
(二)是否有在職教師參與:現場檢查培訓機構,查看教職工花名冊、教師資質及聘用合同等材料,並與現場授課教師進行比對,查看是否有在職教師(含在編在崗和公民辦學校自聘教師)參與。
(三)安全隱患:現場檢查培訓機構辦學場所、設施設備等,查看其是否有消防備案等材料,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四)培訓內容及課程是否符合相關要求:現場檢查培訓機構,查看課程表,詢問教師及學生,學科類培訓是否出現「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等不良行為。
三、檢查依據
(一)《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
第十條 教育部門負責查處未取得辦學許可證違法經營的機構,並在做好辦學許可證審批工作基礎上,重點做好培訓內容、培訓班次、招生對象、教師資格及培訓行為的監管工作,牽頭組織校外培訓市場綜合執法;市場監管部門重點做好相關登記、收費、廣告宣傳、反壟斷等方面的監管工作;公安、應急管理、衛生、食品監管部門重點做好校外培訓機構的安全、衛生、食品條件保障的監管工作。
(二)《安徽省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
(三)《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9〕7號)
第十二條 教育部門負責查處未取得辦學許可證違法經營的機構,並在做好辦學許可證審批工作基礎上,重點做好培訓內容、培訓班次、招生對象、教師資格及培訓行為的監管工作,牽頭組織校外培訓市場綜合執法;市場監管部門重點做好相關登記、收費、廣告宣傳、反壟斷、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監管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重點做好職業培訓機構未經批准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的監管工作;機構編制、民政部門重點做好校外培訓機構違反相關登記管理規定的監管工作;公安、應急管理、衛生健康部門重點做好校外培訓機構的安全、衛生條件保障的監管工作;網信、文化和旅遊、經濟和信息化、廣電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教育部門做好線上教育監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