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寧夏銀川一消費者
給寶寶買了固體飲料
標籤標註「小兒」字樣
卻沒有嬰幼兒特殊膳食食品生產許可
他把廠家告上了法院
索賠「退一賠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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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發現
所購「小兒」固體飲料
並非嬰幼兒特殊膳食食品
5月13日,《中國消費者報》查閱中國裁判文書網,看到了一例消費者被誤導購買「小兒」固體飲料後成功起訴維權的案例。
寧夏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1月27日作出的這份終審判決書還原了消費者的維權過程。
2017年8月,寧夏銀川消費者劉某通過電商平臺網購了28盒中山市美太保健製品有限公司(以下稱「美太保健」)生產的衍生小兒七星茶固體飲料。
▲2020年5月14日某電商平臺該商品網頁截圖
商品交易快照顯示,涉案商品詳情介紹為「適用年齡:8個月9個月10個月11個月」,「適合對象0-6個月,每天一次,1/3包;6個月-1歲,每天二次,1/2包;一歲以上,每天2-3次,1包」和涉案產品上嬰幼兒卡通人物形象,該產品外包裝標籤說明「不能代替保健食品、藥品」,「可與奶粉、米粉、粥、果泥、菜泥、麵條等其他日常食品搭配食用」,涉案產品是包括嬰幼兒人群的飲料食品,其配料表最前排序是「葡萄糖」,其他配料為「薏苡仁3.8%、麥芽3.1%、楂3.0%、雞肉金2.5%」,涉案產品是以葡萄糖為主料,配以其他輔料的嬰幼兒輔助食品。
▲2020年5月14日某電商平臺該商品網頁截圖
劉某訴稱,他開了一盒給2歲半的孩子食用,引起嚴重腹瀉,剩下的就沒有在食用。
劉某查詢了該產品的生產許可證編號,發現這款衍生小兒七星茶固體飲料是普通食品生產許可,並不是嬰幼兒特殊膳食食品生產許可,美太保健將普通食品宣稱為嬰幼兒食品,對其構成欺詐。劉某隨後以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為由將美太保健告上法院,索賠「退一賠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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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審理認為
標籤上所標註的「小兒」字樣
以及推薦食用方法
足以讓消費者相信該產品的
適宜人群包括嬰幼兒
嬰幼兒配方食品
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支持消費者「退一賠十」主張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涉案產品是否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被告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有關的標籤、標誌說明書的要求,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標籤上應當標明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寧夏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公司生產的涉案食品標籤上所標註的「小兒」字樣以及推薦食用方法,足以讓消費者相信該產品的適宜人群包括嬰幼兒,即該食品是符合嬰幼兒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鼓勵嬰幼兒食用該食品。但從涉案食品所執行的標準來看,並非嬰幼兒配方食品。被告作為食品生產者,應當嚴格執行其所生產食品適宜人群的安全生產標準,被告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告要求按照十倍價款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2020年5月14日某電商平臺該商品網頁截圖
一審法院判決支持劉某的「退一賠十」主張,判令被告退貨退款,並支持原告十倍購物款18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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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審理認為
「美太保健」提供的證據
無法證明涉案食品符合
特殊膳食食品相關標準規定
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美太保健」不服判決,上訴至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美太保健」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嚴重錯誤,請求依法改判。
▲2020年5月14日某電商平臺該商品網頁截圖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經查,上訴人生產的涉案食品標籤上所標註的「小兒」字樣以及推薦食用方法,足以讓消費者相信該產品的適宜人群包括嬰幼兒,鼓勵嬰幼兒食用該食品。根據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公布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的公告》,我國對於5歲以內的兒童食用的輔助食品即嬰幼兒輔助食品執行特殊膳食食品生產許可。「美太保健」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涉案食品符合特殊膳食食品相關標準規定,故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商品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並支持消費者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
2019年11月27日,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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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業專家王丁棉呼籲
加強相關消費教育和引導
5月13日,乳業專家王丁棉分析指出,生產固體飲料的門檻相對較低,技術含量及研發生產成本也低,但利潤可觀,不少廠商瞄準了這一「商機」,打著「特殊」食品的旗號高價銷售固體飲料產品。而消費者對固體飲料和「特殊」食品的相關知識了解不多,很容易在信息不對稱情況下誤購。希望有關方面針對消費者進一步加強有關消費引導和教育,凝聚各方合力,消除不法固體飲料廠商坑害消費者的土壤和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