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新聞消息:12月6日,根據《國務院安委會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試行)》相關規定,國務院安委辦對重慶市人民政府進行安全生產約談。此次約談的主要目的是深刻認識重慶市煤礦安全面臨的嚴峻形勢,分析事故多發頻發原因,採取有力措施,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國家煤礦安監局黨組書記、局長黃玉治主約談。
約談指出,重慶市在兩個多月時間裡,相繼發生了松藻煤礦「9·27」重大火災事故、吊水洞煤礦「12·4」重大事故,傷亡慘重,影響惡劣。事故暴露出一些煤礦企業安全發展理念樹得不牢,主體責任不落實,風險排查不全面、研判不科學、防控不精準,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基層薄弱,監管監察質量不高等問題。
約談要求,要統籌好發展和安全,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切實增強做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政治自覺和行動自覺。要深化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全面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大排查,嚴格規範精準監管監察執法,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要堅定不移推動小煤礦關閉退出,加強關停技改煤礦安全監管,推動煤礦安全發展高質量發展。
12月4日17時許,重慶市永川區停產關閉兩個多月的吊水洞煤礦,因企業自行拆除井下設備,發生一氧化碳超限事故。接報後,應急管理部黨委書記黃明立即到部指揮中心視頻調度指導救援處置。部黨委委員瓊色參加調度。應急管理部已派出由副部長、國家礦山安監局局長黃玉治帶隊的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處置。國務院安委會決定對該起事故查處進行掛牌督辦。
「12·4」事故救援現場
12月5日23 時許,重慶永川吊水洞煤礦事故搜救工作結束。經全力搜救,事故中1 人獲救,23 人遇難。
據當地應急部門介紹,吊水洞煤礦為高瓦斯礦井,始建於 1975 年,1998年轉制為私營企業,目前年生產能力為 12 萬噸。此前,吊水洞煤礦曾於 2013年3月25日發生井下硫化氫中毒事故,造成 3人死亡、2 人受傷。
此前的9月27日,松藻煤礦發生一起重大火災事故,造成16名礦工遇難、38名礦工受傷。10月16日,國務院安委辦約談重慶市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礦主要負責人。國家煤礦安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李萬疆主約談。
當時約談指出,松藻煤礦發生重大火災事故,傷亡慘重、影響惡劣。事故暴露出,重慶能投集團煤礦安全生產存在安全發展理念不牢,安全風險意識淡漠;安全管理層級多,責任層層下放、逐級弱化,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嚴重;煤礦災害嚴重,井下系統複雜,採掘頭面多,安全管理嚴重滑坡;吸取事故教訓不深刻,安全防範措施不落實;當地政府煤礦安全監管檢查不嚴不實,監管監察執法效能不高等問題。
約談強調,要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實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樹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切實吸取事故教訓,堅決防範和遏制煤礦事故。
約談要求,重慶能投集團要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認真組織開展一次思想作風大整頓,從根本上消除隱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紮實抓好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加大瓦斯、水、火等重大災害治理力度,強化安全風險管控,確保各項安全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位。重慶市監管監察部門要強化安全責任落實,認真落實「三個必須」的責任,嚴格規範精準執法,緊盯重大隱患整改,加大對煤礦企業「關鍵少數」的問責追責力度,通過嚴格執法倒逼企業主體責任落實。重慶市要組織力量對重慶能投集團煤礦安全「開小灶」,推動問題整改落實,確保抓整改不放鬆、不達目的不放鬆。
當時,重慶市各相關部門,國家煤礦安監局機關司室負責人參加約談。
新聞背景
2018年2月,《國務院安委會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試行)》印發。《辦法》稱,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安全生產重大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到位的,由國務院安委會主任或副主任約談省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
發生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負責人或國務院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約談省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一)30日內發生2起的;(二)6個月內發生3起的;(三)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四)事故應急處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擴大,死亡人數達到重大事故的;(五)重大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調查的,或未落實責任追究、防範和整改措施的;(六)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負責人或國務院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或指定其內設司局主要負責人約談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一)發生重大事故或6個月內發生3起較大事故的;(二)發生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較大事故的;(三)事故應急處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擴大,死亡人數達到較大事故的;(四)國務院安委會督辦的較大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調查的,或未落實責任追究、防範和整改措施的;(五)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六)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國務院安委會進行的約談,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國務院領導同志審定後,啟動約談程序;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進行的約談,由國務院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按工作職責提出建議,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主要負責人審定後,啟動約談程序;國務院安委會成員單位進行的約談,由本部門有關內設機構提出建議,報本部門分管負責人批准後,抄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啟動約談程序。
被約談方應根據約談事由準備書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況、原因分析、主要教訓以及採取的整改措施等。
被約談方為省級人民政府的,省級人民政府主要或分管負責人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等接受約談。視情要求有關企業主要負責人接受約談。被約談方為市(州)人民政府的,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等接受約談。視情要求有關企業主要負責人接受約談。
被約談方應當在約定的時限內將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書面報約談方,約談方對照審核,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落實整改措施不力,連續發生事故的,由約談方給予通報,並抄送被約談方的上一級監察機關,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約談方根據政務公開的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約談情況,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