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日報
相信有人遇到過這樣的場景:
使用某個APP卻發現
預訂酒店、機票的價格比「新手」貴、
給商家的差評無法顯示……
最新消息是,
根據文化和旅遊部印發的
《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
今年10月1日起,
這些在線旅遊存在的問題都將得到規範!
圖源:文化和旅遊部官網。
日前,文化和旅遊部印發《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來,我國在線旅遊市場快速增長,在線旅遊企業和平臺的數量不斷增多,方便了廣大人民群眾出遊,促進了旅遊消費,帶動了行業發展。同時,一些在線旅遊經營者上線不合規旅遊產品,擾亂市場秩序,侵害遊客合法權益,給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帶來了負面影響,要求加強法治建設、強化行業監管、規範市場秩序成為社會共識。
《規定》共計五章三十八條,分別是總則、運營、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
圖源:文化和旅遊部官網。
✪一是明確了適用範圍和相關主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網際網路等信息網絡為旅遊者提供包價旅遊服務及交通、住宿、餐飲、遊覽、娛樂等單項旅遊服務的經營活動,適用本規定。在線旅遊經營者包括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自建網站或通過其他網絡服務提供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的經營者。
✪二是壓實了平臺企業責任。遵循「政府管平臺,平臺管供應商」基本思路,要求在線旅遊平臺經營者堅守人身財產安全、信息內容安全、網絡安全等底線,遵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切實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三是回應了社會熱點問題。將不合理低價遊、評價權保障、旅遊者信息使用等熱點納入監管,做出相應規定,既體現了行業監管的剛性,也保持了一定的開放性。
《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在線旅遊經營者應當保障旅遊者的正當評價權,不得擅自屏蔽、刪除旅遊者對其產品和服務的評價,不得誤導、引誘、替代或者強制旅遊者做出評價,對旅遊者做出的評價應當保存並向社會公開。在線旅遊經營者刪除法律、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評價信息的,應當在後臺記錄和保存。
《規定》第十五條明確,在線旅遊經營者不得濫用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基於旅遊者消費記錄、旅遊偏好等設置不公平的交易條件,侵犯旅遊者合法權益。
《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經營旅行社業務的在線旅遊經營者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險。在線旅遊經營者應當提示旅遊者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銷售出境旅遊產品時,應當為有購買境外旅遊目的地保險需求的旅遊者提供必要協助。
《規定》第十八條明確,在線旅遊經營者應當協助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對不合理低價遊進行管理,不得為其提供交易機會。《規定》第三十六條明確,在線旅遊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為以不合理低價組織的旅遊活動提供交易機會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是統籌抓好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增加助力復工復產、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條文,提出進一步發揮在線旅遊經營者在旅遊目的地推廣、景區門票預約和流量控制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強調旅遊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等措施的配合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