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不能繼承父母房產?2021年起,房產繼承有新規!有房子的請速...

2020-12-12 陝西法制網

新的《民法典》將從2021年1月1日開始實行,在這其中就對父母的房產如何通過繼承的方式轉讓給子女們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在這些規定中,有不少內容是結合當前的情況提出的新規定。也就是說,「繼承權」新規,2021年起,父母房產統統按「新規」處置。

1、新的繼承權增了2種立遺囑的方式。

立遺囑在我國並不普及,因為在常人的觀念中,遺囑就等同於「將要去世」,有種不安的感覺。如果親戚朋友或者鄰居聽到了誰家要「立遺囑」,第一想法就是這個人是不是出現什麼問題了,或者精神錯亂了?沒事兒立什麼遺囑。所以說,即便是很多老年人有立遺囑的想法,但是除非必要,他們是不願意公開立遺囑的。

在以往,立遺囑的常見方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去公證處進行公證,但是有很大的弊端和局限性,想要立遺囑的人一般都是年邁的老人,既然年紀大了,那麼行動自然遲緩和不便,還有的老人只能坐在輪椅上,公證處動輒幾十上百公裡路程,老人們經不起這樣折騰。

新的繼承規定,增加了2種合法有效的立遺囑方式:錄像遺囑和列印遺囑。這可就減輕了老人們的很多麻煩事兒,例如很多老人不識字、年老了認識不清,可以錄像。

2、為了防止立遺囑被迫無奈,新增了「見證人」規定。

現在的一線城市房價4-8萬元,二線城市房價也在1萬元以上,如果沒有父母們的資金支持,年輕人想要純粹依靠自己買房子不那麼容易,即便是買房上車了,可能這套房子不是自己唯一的一套房子,有研究顯示,家庭1個孩子出生,就需要至少1套房子,隨著這個孩子成年,家裡至少需要3套房子(不管是置換還是總計3套)。一套房子幾百萬元,這可是很多人半輩子才能掙到的錢了。

所以為了爭父母的房產,有很多兄弟姐們出怪招,例如事先跟父母講一些事情,要求父母必須按照自己的意見立遺囑,不然就就有嚴重後果。所以,為了防止這種事情發生,規定必須有2名見證人在場才行,確保遺囑出自老人內心的想法。

3、新增加遺囑的「寬恕」制度。

顧名思義,就是給老人立遺囑一次反悔的機會,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會見到子女們不孝順父母,但是為了獲得父母的房產表面一套背後一套。所以「反悔」制度就給了父母們另外一道保障,有機會修改遺囑。

4、新規定設定「遺囑最新第一」原則。

什麼意思呢?就是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遺囑,哪個遺囑的時間距離現在最近、最新,那麼這個遺囑將作為最有效的遺囑執行。這在以往可是不行的,根據以往的規定,在各類遺囑中,只有「公證遺囑」才具有最大的法律效益,不管子女們持有任何形式的遺囑,只要有公證遺囑的存在,那最終都會以公證遺囑為準。

新規定按照時間排序,哪個遺囑最新就按照這個遺囑執行。

5、新規增加了有效繼承人範圍。

雖然說現在有序開放了二胎,但是社會文化水平也在逐漸提高,為了追求更高的生活質量,越來越多的年輕人不願意生育,更願意獨善其身,隨著家庭縮小化越來越明顯,可能很多家庭沒有第一第二合法有效繼承人,那麼這些人奮鬥一輩子的財產和房產最終講給誰?新規定增加繼承人範圍,外甥、外甥女、侄兒、侄女都位列其中。都可以依法繼承房產了。

這些就是新民法典中關於繼承的改變。關於繼承,並沒有大家想像中那麼簡單,如果一不小心,可能就會失去繼承財產。

這五種財產不能被繼承

獨生子女也不行!

之前,網上流傳這樣一篇文章,「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的房產了!」這種文章看上去就像聳人聽聞的謠言,實際上還真不一定,今天就跟您聊聊五種子女不能繼承的財產。

第一種情況,被繼承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中,屬於他人的部分。

什麼意思?就是財產表面上看來是屬於被繼承人的,實際上被繼承人並不擁有全部的所有權,最常見的情況是夫妻共有財產。

我給您舉個例子您就明白了。

老張夫婦有兩個兒子,夫婦倆婚後買了一套房子,登記在老張名下,老伴去世後老張和小兒子一起住著。現在老張也去世了,留下一份遺囑寫明房子歸小兒子。

那是不是大兒子就分不到房了?不是,大兒子還能分到1/6的房產。為啥啊,我給您看張圖您就明白了

我們看圖:

您看,實際上老張的太太也有1/2房子的所有權,如果老張的太太去世前沒立遺囑,那按照法律規定,老張的太太手裡1/2的房產會由老張、大兒子和小兒子平分。

分配結果就是,老張佔2/3產權,大兒子和小兒子各佔1/6產權。而老張的遺囑只能決定這房子2/3的產權歸屬。

網上說獨生子女有可能不能繼承自己的房子,也是這個道理。怎麼解決這些問題?簡單,立個遺囑說明白就行了。

第二種情況,使用權不能繼承。

最常見的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公有住房使用權。

先說農村宅基地,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而這塊兒土地是歸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所以,宅基地不能算個人的遺產。但是,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是個人財產,可以作為遺產被繼承,而且就算兒女的離開農村轉成城市戶口也能繼承。

再說公有住房,個人對公有住房只享有使用權,而它的產權歸國家或單位所有,因此不屬於個人遺產。不過,如果公房「房改」後轉為產權房,就可以作為遺產被繼承了。

第三種情況,有些權利是不能被繼承的。

比如人身權、智慧財產權 。老張寫了一部暢銷書,每年都有可觀的版權收入,老張去世後,獨生子小張作為繼承人,仍然可以享有版權收入,但是老張作為作者在這部作品上的署名權、 包括修改作品的權利等,小張都不能繼承。

第四種情況,死亡賠償金、撫恤金是不能被繼承的

因為這份財產一般是在被繼承人因事故或因公死亡之後獲得,是對死者近親屬的經濟補助和精神撫慰。注意了!這是給死者近親屬的,因此不屬於死者的遺產,不能被繼承。

第五種情況,保險金

保險金是否可以做為遺產被繼承,看情況。一般來說,如果保險指定了受益人,那麼被保險人死亡後,保險金應該屬於受益人,而不是被保險人的遺產,當然特殊情況除外。

繼承、買賣、還是贈與?

三種房產過戶方式主要交啥稅?

假設:小明(已成年)無房,父母在大連有一套「滿五唯一」普通住宅,90平米。

下面,我們根據這個案例,分析一下繼承、買賣、贈與這三種方式涉及的稅費吧!

政策補充:

個人所得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一條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契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根據《遼寧省契稅暫行實施辦法》第三條:契稅稅率為4%。對個人購買普通住宅的,稅率暫減按3%徵收。

增值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

(三十六)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家庭財產分割,包括下列情形:離婚財產分割;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產權。

印花稅: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房屋贈與應當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

政策補充:

個人所得稅: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一條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契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覆》: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徵契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于贈與行為,應徵收契稅。

政策補充:

契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第一條規定,關於契稅政策:(一)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契稅。(二)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徵收契稅。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增值稅: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個人住房轉讓實施差別政策。其中,北京、上海、廣州和深圳之外的地區,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對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時,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徵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但必須保證各稅種計稅價格一致。

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徵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具體比例由省稅務局或者省稅務局授權的市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

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0號)規定:「二、下列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六)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並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徵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第三條規定,(一)上述文件所稱「自用5年以上」,是指個人購房至轉讓房屋的時間達5年以上。

1.個人購房日期的確定。個人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其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開具日期或房屋產權證上註明的時間,依照孰先原則確定;個人購買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產權證註明日期或契稅完稅憑證註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則確定。

2.個人轉讓房屋的日期,以銷售發票上註明的時間為準。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納稅人(有配偶的為夫妻雙方)僅擁有一套住房。

來源 | 中稅網、刑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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