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從業人員不得非法收受患者財物

2020-12-15 手機鳳凰網

本報北京7月18日訊 記者胡建輝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國家中藥管理局近日印發了《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衛生部18日召開專題新聞發布會指出,醫療機構從業人員違反規範的,由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等直至解聘。

衛生部政法司副司長趙寧介紹說,全國860萬醫療機構的從業人員是醫療衛生事業的主力軍和醫療服務的主要提供者。針對醫療機構從業人員醫療服務、診療行為中存在的問題,規範整合、細化了有關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中對醫療機構從業人員的要求和規定。

趙寧說,規範適用於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內所有從業人員,包括:管理人員、醫師、護士、藥學技術人員、醫技人員及在醫療機構從業的其他人員等。

據悉,規範規定了醫療機構從業人員的八條基本行為規範,其中包括: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和隱私權,為患者保守醫療秘密和健康隱私,維護患者合法權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權利,不因種族、宗教、地域、貧富、地位、殘疾、疾病等歧視患者。

規範還要求從業人員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財物,不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收受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經營企業或人員以各種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提成,不參加其安排、組織或支付費用的營業性娛樂活動;不騙取、套取基本醫療保障資金或為他人騙取、套取提供便利;不違規參與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不倒賣號源等。

規範強調,醫療機構從業人員違反本規範的,由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職資格或低聘、緩聘、解職待聘、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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