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龍-法晚聯合報導(記者 楊國華)肖先生在北京市朝陽區的觀湖國際購買了一套住房,約定該房屋含空調等設備、設施,能夠滿足交房後業主入住的標準,但在此後數年時間裡,中央空調年年維修,年年都不達標。
按照肖先生的說法:至今(2016年年底)其小區的中央空調的製冷效果依然達不到使用標準。記者獲悉,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終審判決國興嘉業地產賠償肖先生中央空調款55452元、中央空調拆裝費8000元、其他損失40000元。
代理此案的律師告訴法晚記者,除了業主肖先生,他還代理了另外三位業主的訴訟案,均以業主獲勝而告終。
事件 高檔住宅配中央空調 卻年年不製冷
2005年底,肖先生與北京國興嘉業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國興嘉業地產)籤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由其開發的北京市朝陽區東四環北路88號觀湖國際 7號樓的一套住房,房屋建築面積為262.25平方米,套內建築面積為216.58平方米。根據約定,該房屋為精裝修,含空調等設備、設施,能夠滿足交房後業主入住的標準。
2006年5月份,國興嘉業地產交付房屋。但入住後的當年夏天,肖先生就發現所謂的高檔房屋的空調製冷存在嚴重不足的問題,最好的製冷狀態在28℃、29℃(設計標準為26℃),而且空調主機從未停止運轉,同時開啟三個以上房間的空調,空調機不工作。
肖先生表示,在他發現此問題的同時,也了解到7號樓2單元05戶型(預售時為G1戶型)的房屋,均出現同樣的空調製冷嚴重不足問題。為此,他與全體05戶型的業主曾多次反映情況,被告每次均答應給予維修。按照肖先生的說法,從2006 年夏天至2013年夏天,開發商雖然每年都給予維修,但至今(2016年年底)中央空調的製冷效果依然達不到使用標準。
「在此期間,我一直不明白什麼原因造成了空調不製冷,開發商也一直沒有給出明確的答覆。2014年5月中旬,我得知其他業主就中央空調使用效果不達標問題起訴獲勝,才知道開發商已經違約了。」肖先生說,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他將國興嘉業地產訴至法院索賠。
庭審
開發商:不是空調不製冷 是北京太熱
據了解,觀湖國際可謂是名副其實的高檔住宅,其物業管理費接近每平方米4元。資料顯示:觀湖國際位於東四環北路88號,緊鄰朝陽公園。定位為高檔住宅小區。鏈家地產掛售的幾個二手房顯示:該小區的房屋大部分每平方米均在10萬元以上。
面對業主肖先生的起訴,國興嘉業地產表示不同意全部訴訟請求。
國興嘉業地產稱,沒有證據表明涉訴房屋的中央空調存在質量問題。首先,原告訴狀中稱空調溫度不夠,但就空調設計方面國家沒有專門標準,公司採用的是舒適型設計的空調,而非強力製冷的空調。其次,近年來北京夏季極端性炎熱天氣較多,才造成原告感覺比較熱,但這不能說明涉訴房屋的空調有設計問題。
國興嘉業地產認為,公司按照國家標準設計安裝空調,並經過驗收,是合格的。而且,原告在2006年入住後並沒有向公司主張過空調的報修,其公司不認可原告關於空調自始至終存在問題的陳述。「現原告入住至今已八九年,很可能因為其空調的保養維護以及製冷劑的缺乏等問題,導致空調目前無法達到正常製冷效果。」
綜上,國興嘉業地產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交鋒 業主提交記錄表 空調運行40分鐘僅降1℃
對於開發商的解釋,肖先生也表示不認可。據了解,在庭審中,肖先生為證明涉訴房屋內的中央空調達不到設計標準中的26℃,提交了其2015年8月14日、2015年8月15日在涉訴房屋內自行測溫的溫度記錄表、測溫過程視頻及證人書面證言。
肖先生提交的測溫記錄表顯示:2015年8月14日11時的室外幹球溫度為32.1℃,室內各房間溫度為29.4℃至33.8℃,將中央空調設定溫度為24℃並運行40分鐘後,室內有空調的各房間溫度為28℃至31℃;2015年8月15日18時的室外幹球溫度為32.9℃,室內各房間溫度為29.8℃至31.6℃,將中央空調設定溫度為24℃並運行40分鐘後,室內有空調的各房間溫度為28.1℃至31.4℃。
探測
法官實地測量
空調半小時降2℃
不過,對於上述證據,開發商國興嘉業地產均表示不予認可。
記者注意到,法院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於2016年8月19日10時到涉訴房屋內進行測溫。測溫時,室外陰涼處溫度為28.3℃,室外陽光下溫度為29.8℃。開啟空調前,涉訴房屋內各房間溫度為27.4℃至30.1℃。
隨後,將涉訴房屋的窗戶全部關閉、拉上深色窗簾,並將中央空調全部開啟、設定溫度為16℃。半小時後,房屋內各房間溫度為25.4℃至28.5℃。
判決
開發商擔責
判賠業主10萬餘元
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本次交易的標的物是涉訴房屋及其附帶的精裝修,而中央空調作為精裝修的一部分,也屬於預售合同的標的物,被告作為出賣人應當提供符合標準的空調。
法院認為,結合原告提交的其自行測溫的證據以及法院到涉訴房屋內的測溫情況,進一步印證了該中央空調製冷效果確有問題。開發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已向買受人交付了符合質量標準的中央空調,應就此承擔違約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國興嘉業地產賠償原告肖先生中央空調款55452元、中央空調拆裝費8000元、其他損失40000元。
一審判決後,國興嘉業地產表示不服提出上訴。今年3月11日,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對此案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決。日前,代理此案的京師律師事務所的彭彥斌律師告訴法晚記者,目前該案已經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