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關於旅遊的那些事——旅行社篇

2021-02-18 新羅區文化體育和旅遊局

       住酒店被偷拍怎麼辦?手機APP訂票暴露過多個人信息怎麼辦?交通工具上遭遇霸座怎麼辦?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正式施行。在民法典中,一系列大家關心的旅遊的問題都能找到答案。我局特別策劃推出「《民法典》中關於旅遊的那些事!」活動,今天我們特別推出第一篇——旅行社篇

       依據《民法典》,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司法解釋」)進行修改。基於《民法典》《司法解釋》兩部法律法規,本文將從五個方面闡述《民法典》中關於旅遊的那些事!

完善旅遊合同訂立規則

       《民法典》第469條規定「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58條規定,包價旅遊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民法典》確認電子合同的書面形式屬性,完善電子合同訂立、履行特別規則,體現了鮮明的時代特徵,使得旅遊合同的訂立更加便捷、高效。

加強對旅遊者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

       獲取旅遊者的身份、家庭、身體健康狀況等個人信息,是旅遊經營的需要,但與之相伴的是旅遊者個人信息被用作他途的問題也屢禁不止。《民法典》設立「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編」,強化了對於個人信息處理環節的規制,對個人信息保護做了更加全面細緻的規定。

      《民法典》103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司法解釋》第九條「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以非法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買賣、提供、公開等方式處理旅遊者個人信息,旅遊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其變化在於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刪除了「未經旅遊者同意公開其個人信息」的文字表述,其目的是強調處理私密信息必須取得權利人的「明確同意」,否則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不得默認旅遊者同意授權個人信息,以此防範經營者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選項的行為;二是採納了民法典第111條「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的觀點,明確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等,強化了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在收集使用旅遊者個人信息上的責任義務。

加大了對旅遊經營者懲罰性賠償的力度

      我國民事責任立法確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包括合同之訴的懲罰性賠償和侵權之訴的懲罰性賠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換言之,消費者因經營者的欺詐行為遭受損失的,可以要求三倍賠償。這種懲罰性賠償屬於合同之訴的懲罰性賠償,即只要經營者實施了欺詐行為,無論消費者是否遭受損失,都要對消費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司法解釋》第十七條「旅遊經營者提供服務時有欺詐行為,旅遊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與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立法精神一脈相承,都對合同之訴的懲罰性賠償進行了規範,差異在於一個是雙倍賠償、一個是三倍賠償。」當然,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必須由旅遊者提出請求。按照「不告不理」的民事規則,人民法院只能按照旅遊者提出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對超過當事人訴訟主張的部分,人民法院不能主動追究經營者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掛靠經營是共同侵權

      我國《旅遊法》明確規定,設立旅行社應當取得旅遊主管部門的許可,經營出境和邊境旅遊業務應當取得相應的業務經營許可,禁止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雖然《旅遊法》從經營主體資格、業務經營範圍、禁止性事項和法律責任等方面都對旅遊活動予以嚴格規定,但實踐中以「包桌」「加盟」「營業點」等名義進行掛靠經營的現象仍然屢禁不止。

       為了解決旅行社業務許可「掛而不管」的問題,修改後的《司法解釋》重申了「掛靠經營是共同侵權」,明確提出被掛靠人要承擔較重的責任,以此督促其對掛靠的旅行社進行有效管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根據該條款,《司法解釋》第十六條修改為「旅遊經營者準許他人掛靠其名下從事旅遊業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請求旅遊經營者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這樣修改的理由在於:一是旅遊經營者與掛靠人是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二是即使旅遊經營者與掛靠人沒有共同故意也沒有共同過失,但行為結合造成侵權結果的,也屬於共同侵權;三是只有明確掛靠人負有相應的管理責任,讓旅遊經營者與掛靠人都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才能引導旅行社行業杜絕掛靠經營現象,逐漸向著專業化品牌化方向發展。

擴大精神損害賠償適用範圍

       《民法典》第996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並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這就意味著因旅遊經營者方面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遊者宣傳要求旅遊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也可以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精神損害賠償,承擔相對少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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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龍巖市新羅區文化體育和旅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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