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在合肥12345政府直通車上留言,諮詢合肥市燃放煙花爆竹相關管理規定,除夕到正月十五期間是否可以燃放煙花炮竹?
12月1日,合肥市公安局給出答覆:
經治安支隊核實,近年來,隨著市民環保意識逐步增強,對燃放煙花爆竹造成的噪聲擾民和環境汙染問題反映越來越強烈,市民全面禁放煙花爆竹呼聲越來越高。每年人大、政協會議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均提出合肥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限改禁」議案,廣大市民也積極通過市長熱線等渠道反映禁放要求。
2016年,市人大常委會對《合肥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進行立法後評估,大部分市民支持市區實施全面禁放煙花爆竹。2018年1月1日,《合肥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正式執行,自2018年1月1日起,合肥市瑤海區、廬陽區、蜀山區、包河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新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合肥巢湖經濟開發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在上述區域,任何時間、任何情形均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經過三年的努力,2018年、2019年、2020年春節期間合肥市均完成煙花爆竹「零燃放」工作目標,空氣品質大幅好轉,禁放工作取得顯著成效,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充分肯定和廣泛讚譽,揚州、徐州、桂林、蕪湖、馬鞍山、淮南、淮北、宣城、黃山等省內外多地市先後來肥考察學習煙花爆竹禁放工作經驗。禁放工作得到了廣大的市民的理解與支持,全市絕大多數市民遵規守紀、移風易俗,爭當文明市民,以實際行動呵護美好家園。部分市民主動上交家中存留的煙花爆竹;部分企業在新年開業時,舉辦傳統舞獅活動替代燃放煙花爆竹,自覺遵守禁放規定,採取更加文明、環保方式歡度春節。
您反映現在請問除夕,三十,到正月十五是否可以按照這份條例進行燃放煙花炮竹。如果不能為何會出現這樣條例,能放不能放,請給予合理解釋。您反映的《合肥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已修訂,2017年8月31日合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通過,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批准,該《規定》共二十條,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該《規定》第七條:瑤海區、廬陽區、蜀山區、包河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新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合肥巢湖經濟開發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廬江縣、巢湖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並公布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第九條: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和場所,不得燃放煙花爆竹;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只能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區域燃放規定等級的煙花爆竹。
根據第七條和第九條規定,在上述區域,任何時間、任何情形均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如您對《合肥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向市人大反映,由市人大按照法定流程修改地方法規。公安機關將全力以赴,履行公安機關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職責,您若有其他問題或者意見建議,可與公安機關取得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