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5月29日,上海海關官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海關關於上海譽和鑽石工具有限公司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浦東關緝違字〔2020〕007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東關緝違字〔2020〕0071號
當事人:上海譽和鑽石工具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新場鎮筍南路191號221室
法定代表人:聶峰耀
海關代碼:3116962880
當事人作為消費使用單位委託蘇美達國際技術貿易有限公司作為境內收發貨人,於2017年3月7日向海關申報進口一般貿易項下數控刀具磨床1臺,申報價格FOB340000美元,申報商品編號8460241900,免徵關稅,增值稅率17%,進口報關單編號223320171000263273。
經查,當事人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未經海關許可,與租賃公司籤訂買賣合同及融資租賃合同,擅自處置海關監管貨物。經核定,貨物價值人民幣3261491.84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稅款計核證明、海關查問筆錄、海關詢問筆錄、進出口貨物徵免稅證明、當事人書面陳述、情況說明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十)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63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