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證便民」新規出臺 村委會無需再開親屬關係證明

2020-12-20 新京報

新京報訊(記者 楊亦靜)近日,六部委聯合印發《關於改進和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意見》提出將全面清理政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索要的煩擾群眾的「奇葩」證明、循環證明、重複證明,包括親屬關係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婚姻狀況證明、殘疾狀況證明在內的20個事項的證明,都無需村一級基層組織開具。

《意見》要求最大限度精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程序,減少辦理環節,壓縮辦理時限,並大力推行簡單證明當場辦結、複雜證明限時辦結制,符合出具證明條件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在接到申請時根據掌握的信息,依法及時出具;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及時完成調查核實工作並據實出具,最大限度地縮短辦理時間,確保居民群眾能辦事、辦成事。

此次《意見》中還明確列出《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凡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未經國務院批准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的證明事項,包括村委會在內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予出具。《清單》中羅列出包括親屬關係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出生證明、殘疾狀況證明等20項。

清單中提出,開具親屬關係證明可通過與公安、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信息共享方式進行核對,或者由村民提供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等予以說明。根據相關規定,無犯罪記錄證明由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分別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有關犯罪記錄查詢申請。

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人員情況證明由鄉村一級戒毒康復機構出具;人員失蹤證明則應向基層人民法院提出開具申請;殘疾狀況證明由戶籍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機構和殘聯指定的具備評殘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相關證明;婚姻狀況證明應由村民提供結婚證、離婚證等相關證明,材料遺失則需要聯繫相關民政部門進行補辦。

《意見》指出,對於出具相關證明可能涉及法律風險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可在詳細調查核實情況、採取靈活多樣方式組織村民群眾議事協商的基礎上,予以充分評估並預先防範後出具。

新京報記者 楊亦靜

編輯 唐崢 校對 付春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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