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94號

2020-12-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公告2019年第194號
【發布日期】2019年12月13日
【實施日期】2019年12月13日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阿根廷鮮食葡萄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阿根廷鮮食葡萄進口。現將進口阿根廷鮮食葡萄植物檢疫要求予以公布(見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進口阿根廷鮮食葡萄植物檢疫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2019年12月13日
(稿件來源:海關總署)

附件

進口阿根廷鮮食葡萄植物檢疫要求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三)《進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四)《阿根廷鮮食葡萄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鮮食葡萄,學名Vitis vinifera L.,英文名Table grapes(以下簡稱「葡萄」)。

三、允許的產地

阿根廷葡萄產區。

四、批准的果園、包裝廠和檢疫處理設施

輸華葡萄果園(葡萄園)、包裝廠、冷藏庫及冷處理設施須在阿根廷國家農業食品衛生質量局(以下簡稱「SENASA」)批准備案,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簡稱「GACC」)審核批准註冊。註冊信息包括名稱、地址及標識代碼。註冊名單應在每年出口季節前,由SENASA向GACC提供,如名單發生變化,SENASA應及時將更新後的名單提供給GACC。獲得批准註冊的名單可在GACC網站上查詢。

五、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

1.南美按實蠅Anastrepha fraterculus

2.地中海實蠅Ceratitis capitata

3.澳洲花薊馬Frankliniella australis

4.禾花薊馬Frankliniella gemina

5.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

6.美澳核果褐腐病菌Monilinia fructicola

7.南美果樹象甲Naupactus xanthographus

8.褐枝頂孢黴Phaeoacremonium aleophilum

9.寄生褐枝頂孢黴Phaeoacremonium parasiticum

10.厚孢小褐球殼Phaeomoniella chlamydospora

11.無花果刺粉蚧Planococcus ficus

12.葡萄根瘤蚜Viteus vitifoliae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園管理。

1.輸華果園應實施良好農業操作規範(GAP),包括維持果園衛生條件、採摘後清理落果、季節末剪枝等。並針對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實施綜合防治(IPM),包括病蟲害監測、化學或生物防治,以及農事操作等其他控制措施。

2.輸華果園須針對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開展監測,且保留有害生物的監測和防治記錄,包括生長季節使用所有化學藥劑的名稱、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濃度等,並應要求,向GACC提供。

3.輸華果園的植物檢疫措施必須在具有有害生物防控和監測等植物檢疫知識的技術人員指導下實施。技術人員應當接受SENASA或SENASA授權培訓機構的培訓。

4.針對葡萄花翅小卷蛾,輸華果園應根據國家預防根除計劃實施監測和防控。一旦在監測過程中發現該有害生物,來自相關果園的葡萄本季節不得向中國出口。

5.針對褐枝頂孢黴、寄生褐枝頂孢黴和厚孢小褐球殼,輸華果園應進行監測。一旦在監測過程中發現以上有害生物,來自該果園的葡萄本季節不得向中國出口。

(二)包裝廠管理。

1.葡萄加工、包裝、儲藏和裝運過程,須在SENASA或SENASA授權人員監管下進行。

2.葡萄田間包裝須在採收車架上進行,包裝箱不得與地面接觸。

3.包裝前,葡萄應經過加工(挑選),保證不帶有昆蟲、蟎類等有害生物、爛果、葉、枝、根等植物殘體及土壤。

4.包裝好的葡萄應單獨存放在冷庫中,避免被有害生物二次汙染。

(三)包裝要求。

1.輸華葡萄的包裝材料應乾淨、衛生、未使用過,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植物檢疫要求。包裝箱如有通氣孔,應使用防塵網或帶有微孔的包裝袋以防有害生物進入(微孔孔徑應小於1.6 mm)。

2.每個包裝箱上應用英文標出果園和包裝廠的註冊號。

3.每個葡萄的託盤上應標有「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文字樣。若沒有採用託盤,則每個包裝箱上應用中文標出「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

4.若使用木質包裝,須符合國際植物檢疫標準第15號(ISPM15)。

(四)檢疫處理要求。

1.輸華葡萄必須進行冷處理。

2.冷處理技術要求為:果實中心溫度1°C或以下,持續16天以上;或果實中心溫度2.1°C或以下,持續21天以上。

3.冷處理操作須在SENASA或SENASA授權人員監管下,按照出口前冷處理操作程序(附1)或運輸途中冷處理操作程序(附2)進行。

(五)出口前檢疫。

SENASA或SENASA授權人員應按照以下抽樣程序或按包裝箱數量2%的比例對所有輸華葡萄進行抽樣檢查。



如發現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活體,整批貨物不得輸往中國。SENASA或SENASA授權人員應查明原因,並採取改進措施。同時,應保存查獲記錄,應要求提供給GACC。

(六)植物檢疫證書要求。

1.經檢疫合格的,由SENASA籤發植物檢疫證書,註明貨櫃號碼和封識號,並填寫以下附加聲明:「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Table Grapes from the Argentine Republic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free of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該批貨物符合阿根廷共和國鮮食葡萄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不帶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2.對於實施出口前冷處理的,應在植物檢疫證書上註明冷處理的溫度、持續時間及處理設施名稱或編號等。對於實施運輸途中冷處理的,應在植物檢疫證書上註明冷處理的溫度、處理時間、貨櫃號碼及封識編號等。

3.該植物檢疫證書的內容和格式應按照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PPC)指南填寫。

七、進境檢驗檢疫及不合格處理

葡萄到達中國入境口岸時,中國海關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檢疫。

(一)有關證書和標識核查。

1.核查進口葡萄是否獲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符合第六條第(六)項規定。

3.核查包裝箱上的標識是否符合第六條第(三)項規定。

4.對於實施冷處理的葡萄,還需核查冷處理結果報告及果溫探針校正記錄等。

(二)進境檢驗檢疫。

1.輸華葡萄可從所有GACC允許進口水果的口岸進境。

2.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對進口葡萄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處理。

1.如發現來自未經批准的註冊果園,則該批葡萄不得入境。

2.如冷處理被認定無效,可在中國口岸採取冷處理(如經入境口岸海關核實確認貨櫃可按照要求進行冷處理)、退回或銷毀等處理措施。

3.如在冷處理的葡萄中截獲地中海實蠅或按實蠅活體,貨物將被退回或銷毀處理。GACC將立即告知SENASA,並暫停冷處理葡萄的進口。

4.如在葡萄中發現葡萄花翅小卷蛾,貨物將被退回或銷毀。GACC將立即告知SENASA,並將要求暫停相關果園葡萄輸華資格。

5.如發現其他檢疫性有害生物,則該批貨物將按照中方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要求,作退回、銷毀或檢疫除害處理。GACC將立即向SENASA通報,要求暫停相關果園輸華資格,直至視情況暫停整個項目。

八、回顧性審查

根據阿根廷葡萄疫情發生動態及有害生物截獲情況,GACC將作進一步的風險評估,並與SENASA協商,以調整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及相關檢疫措施。

為確保有關風險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實,GACC將在貿易開始後每5年對檢疫要求執行情況進行回顧性審查,包括派專家赴阿根廷進行考察。

附1

出口前冷處理操作程序

1.冷處理設施

1.1 裝運前冷處理只能在SENASA和GACC批准的冷處理設施內進行。

1.2 SENASA官員負責確保出口商使用的冷處理設施符合適當的標準且具有能使果實達到和維持所需溫度的製冷設備。

1.3 SENASA官員將保留批准用於輸華葡萄裝運前處理設施的註冊信息,包括以下內容:

(a)所有設施的位置及構建計劃,包括所有者/操作者的詳細聯繫方式;

(b)設施的尺寸及容量;

(c)牆壁、天花板和地板的隔熱類型;

(d)製冷壓縮機及蒸發器/空氣循環系統的品牌、樣式、類型和容量等;

(e)設備的溫度範圍,除霜循環控制和任何集成的溫度記錄設備的規格及詳細資料等。

1.4 在每個葡萄出口季節開始之前,SENASA需向GACC提交當前註冊的冷處理設施的名稱和地址。

2.記錄儀的類型

SENASA官員確保溫度探針和溫度記錄儀的組合:

(a)探針應在-3.0°C到+3.0°C之間,精確到±0.15°C;

(b)能夠容納所需的探針數;

(c)能夠記錄並貯存處理過程的數據,直到該數據信息由SENASA官員查驗;

(d)能夠每小時至少記錄所有探針一次,且達到對探針所要求的精度;

(e)能夠列印輸出識別每個探針、時間和溫度並註明記錄儀和貨櫃的識別號的結果。

3.溫度的校正

校正必須用由SENASA官員批准的標準溫度計在碎冰和蒸餾水混合物中進行:

(a)任何讀數超出0°C±0.3°C的探針都必須更換;

(b)在處理完成時,SENASA官員將用提及的校正方法驗證果溫探針的校正值。

4.在SENASA官員監管下安插溫度探針

4.1 上託盤的水果必須在SENASA官員的監管下預冷並轉入冷處理室,也可由出口商自行預冷。

4.2 至少用2個探針(分別在出風口和迴風口)測量室溫,至少要安插以下3個探針測量鮮果的溫度:

(a)一個位於冷處理室中部所裝貨物的中心;

(b)一個位於冷處理室中部所裝貨物頂層的邊角;

(c)一個位於所裝貨物中部近迴風口處。

4.3 探針的安插和與記錄儀的連接須在SENASA官員監管和指導下完成。

4.4 可以任何時間啟動記錄,然而只有在所有的果溫探針都達到指定的溫度時,才能開始計算處理時間。

4.5 當只用最小數量的探針時,如果有任何探針連續超出4小時失效,則該處理無效,必須重新開始。

5.處理結果的逐步審核

5.1 如果處理記錄表明各處理參數已符合要求,SENASA官員可以授權結束處理,如果探針也按「第3款」的規定通過了校正,則可認定為該處理已成功完成。

5.2 在果實從處理室中移出之前,應對探針進行校正。

6.處理結果的確認

6.1 在完成指定的處理時間後,探針必須按「第3款」規定的程序進行重新校正,校正記錄必須保留,需要時提供給GACC審核。

6.2 如果在處理完成之後的探針校正讀數比開始時設定的校正讀數高,則該探針(多個探針)記錄讀數應相應的調整。如果調整結果表明未能符合指定的處理方案要求,則該處理將判定為無效處理。由SENASA官員與出口商確定是否重新處理該批果實。

6.3 列印輸出的溫度記錄必須附有充分的數據統計,證明冷處理已完成。

6.4 在確認處理成功之前,SENASA官員必須對上述記錄和統計值進行確認,且應GACC要求,提供上述確認的記錄以供審核。

6.5 如果處理未能達到所需的冷處理要求,符合以下條件下之一的,可以重新連接記錄儀,並繼續處理:

(a)SENASA官員確認第6.3款所要求的條件仍滿足;

(b)停止的時間與重新開始的時間間隔在24小時之內。

上述兩種情況下,可從記錄儀重新連接時起繼續採集數據。

7.裝入貨櫃

7.1 裝貨前貨櫃必須經SENASA官員查驗,以確保不帶有害生物,並在入口處加以遮擋以防害蟲進入。

7.2 果實需要在防蟲的建築物內裝箱或冷藏室入口和箱體間用防蟲材料圍住。

8.貨櫃的封識

8.1 SENASA官員用編碼的封條將裝上貨物的貨櫃封識,封條號碼需在植物檢疫證書上註明。

8.2 封條只能在中國入境口岸由海關關員開啟。

9.未立即裝箱的水果的存儲

處理過的果實未立即裝箱可以存儲,但需由SENASA官員維持安全狀況:

(a)如果果實存儲在處理室內,則處理室的門必須封閉;

(b)如果果實轉移到另一貯存室內存儲,則必須用經SENASA批准的可靠的方式轉移且另一貯存室內不得有其他水果;

(c)隨後的裝箱必須按照第7款的規定在SENASA官員監管下進行。

10.植物檢疫證書

10.1 出口前冷處理的溫度、持續時間處理設施名稱或編號,必須寫進植物檢疫證書處理欄內。

10.2 葡萄入境時,需向中國海關提供植物檢疫證書、冷處理結果報告(含由SENASA官員籤字確認的溫度記錄以及果溫探針校正記錄)。

附2

運輸途中冷處理操作程序

1. 貨櫃類型

貨櫃必須是自身(整體)製冷的運輸貨櫃,且具有能達到和保持所需溫度的製冷設備。

2. 記錄儀類型

SENASA官員應確保採用適當的溫度探針和溫度記錄儀的組合:

2.1 探針溫度應在-3.0°C到+3.0°C之間,精確到±0.15°C。

2.2 有足夠數量的探針。

2.3 能夠記錄並貯存處理過程的數據。

2.4 每小時至少記錄一次所有探針的溫度,記錄顯示應滿足探針要求的精度。

2.5 列印出的溫度記錄,應對應每個探針記錄的時間、溫度,並註明記錄儀和貨櫃號。

3. 溫度的校正

3.1 校正必須用由SENASA官員批准的標準溫度計在碎冰和蒸餾水混合物中進行。

3.2 任何讀數超出0°C±0.3°C的探針都必須更換。

3.3 必須對每個貨櫃出具一份由SENASA官員籤字蓋章的「果溫探針校正記錄」,正本須作為植物檢疫證書隨附文件。

3.4 水果運抵中國入境口岸時,中國海關關員對果溫探針進行校正檢查。

4. 溫度探針的安插

4.1 包裝好的果實應在SENASA官員監管下裝入運輸貨櫃,包裝箱堆放應鬆散,確保足夠的氣流空隙。

4.2 每個貨櫃至少應安插3個果溫溫度探針,2個箱體空間溫度探針,具體位置為:

(a)1號果溫探針安插在貨櫃內貨物首排頂層中央位置;

(b)2號果溫探針安插在距貨櫃門1.5米(40英尺貨櫃)或1米(20英尺貨櫃)的中央,並在貨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c)3號果溫探針安插在距貨櫃門1.5米(40英尺貨櫃)或1米(20英尺貨櫃)的左側,並在貨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d)2個空間溫度探針分別安插在貨櫃的入風口和迴風口處。

4.3 所有探針必須在SENASA官員監督和指導下安插。

4.4 裝箱前的水果需在冷藏室中存放(預冷)至果肉溫度達4°C或以下。

5. 貨櫃的封識

5.1 SENASA檢疫官員用編碼封條對裝上貨物的貨櫃進行封識。

5.2 封條只能在中國入境口岸由海關關員開啟。

6. 處理結果驗證

6.1 如果處理記錄顯示技術指標符合要求,GACC應授權結束處理。並且如探針符合第3款要求,處理應被認定合格。

6.2 在水果被移出貨櫃之前,探針需進行校準。

7. 溫度記錄及確認

7.1 運輸途中的冷處理是指裝運水果的貨櫃離開阿根廷到中國第一到達港運輸期間或延續入境口岸後進行的冷處理。

7.2 可以任何時間啟動記錄,然而只有在所有的果溫探針都達到指定的溫度時,才能正式開始計算處理時間。

7.3 船運公司應下載冷處理溫度記錄,並將其提交給入境口岸海關。

7.4 一些海上航行可能使得冷處理在船到達中國口岸之前就已完成,可允許在途中下載處理記錄並傳送到海關以便審核。

7.5 海關將核實處理記錄是否符合有關處理要求,根據探針的校正結果,判定處理是否有效。

8. 植物檢疫證書

8.1 冷處理的溫度、處理時間、貨櫃號碼及封識號必須在植物檢疫證書中註明;備註「運輸中」。

8.2 葡萄入境時,需向中國海關提供植物檢疫證書、冷處理報告、果溫探針校正記錄。


相關焦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20號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布文號】公告2019年第220號【發布日期】2019年12月26日【實施日期】2020年1月1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海關總署決定對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進行調整,現公告如下:對涉及布料及成人服裝、紡織機械、冷軋鋼板等199個HS編碼的商品,取消監管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3號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布文號】公告2019年第13號【發布日期】2019年1月9日【實施日期】2019年1月9日>   為服務國家經濟發展,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促進貿易便利化,借鑑推廣2018年首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海關有關監管措施,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經國務院批覆同意,我國擴大接受《關於暫準進口的公約》(即《伊斯坦堡公約》)附約B.2《關於專業設備的附約》和附約B.3《關於貨櫃、託盤、包裝物料、樣品及其他與商業運營有關的進口貨物的附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21號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布文號】公告2019年第221號【發布日期】2019年12月27日【實施日期】2019年12月27日為促進市場採購貿易的健康穩定發展,規範對市場採購貿易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90號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布文號】公告2019年第190號【發布日期】2019年12月9日【實施日期】2019年12月9日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大韓民國農林畜產食品部關於中韓進出口甜椒檢驗檢疫合作諒解備忘錄》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韓國甜椒進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33號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布文號】公告2019年第233號【發布日期】2019年12月31日近期,伊波拉病毒病、中東呼吸症候群等烈性傳染病,黃熱病、瘧疾、登革熱、寨卡病毒病、基孔肯雅熱等蚊媒傳染病,流感、麻疹、白喉等呼吸道傳染病,以及霍亂、諾如病毒感染等消化道傳染病在不同國家持續流行,對國際旅行健康帶來風險。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12號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布文號】公告2019年第212號【發布日期】2019年12月23日【實施日期】2019年12月23日根據海關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海關總署制定了《海關指定監管場地管理規範》,現予以發布。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29號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布文號】公告2019年第129號【發布日期】2019年8月1日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糧食安全委員會關於塔吉克斯坦檸檬輸往中國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68號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布文號】公告2020年第68號【發布日期】2020年5月19日【實施日期】2020年7月1日為進一步加強海關對進出境鐵路列車及其所載貨物、物品的管理,規範有關數據申報傳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96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40號修改,以下簡稱《運輸工具監管辦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10號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布文號】公告2017年第10號【發布日期】2017-2-4   為進一步促進《亞太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通關便利,自2017年2月8日起「亞太貿易協定項下中韓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將上線運行,實時傳輸該協定項下中韓兩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的電子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95號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布文號】公告2019年第195號【發布日期】2019年12月13日【實施日期】2019年12月13日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哥倫比亞共和國農業和農村發展部關於哥倫比亞鮮食鱷梨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哥倫比亞鮮食鱷梨進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70號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布文號】公告2018年第70號【發布日期】2018年6月27日 為便利企業辦理匯總徵稅擔保業務,優化稅收服務,改善營商環境,海關總署決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啟動匯總徵稅擔保數據電子傳輸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56號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公告2017年第56號  【發布日期】2017-11-20  【實施日期】2018-06-01  為確保全國通關一體化改革的順利推進,切實加強海關對水運和空運進出境運輸工具及其所載貨物、物品的管理,規範數據申報傳輸,保證數據完整準確,有效實施安全準入和風險防控機制,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94號,公布《海關總署關於修改<中華...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布文號】海關總署令 第194號【發布日期】2010-11-01【實施日期】2010-12-05  《 海關總署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監管辦法〉的決定》已於2010年10月14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號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公告2010年第4號 【發布日期】2010-01-07   為提高海關統計信息的社會化程度,方便公眾使用海關統計數據,現向社會公布《2010年中國海關統計數據發布時間表》。  特此公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95號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布文號】2018年第95號【發布日期】2018年7月23日 按照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中關於「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和隊伍劃入海關總署」規定,聯合國框架下打擊
  •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19號(關於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海關註冊登記...
    為進一步規範海關跨境電子商務監管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規定》、《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18〕486號)等相關規定,現將參與跨境電子商務的企業海關註冊登記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跨境電子商務支付企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84號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布文號】公告2020年第84號【發布日期】2020年7月14日為保障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越辦越好」,海關總署在總結提升前兩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通關便利化措施的基礎上,制定了《2020年第三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海關通關須知》和《海關支持2020年第三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便利措施》(見附件),現予以公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98號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布文號】2018年第98號【發布日期】2018年8月1日 暑期已至,各口岸將迎來人員出入境高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海關總署提醒廣大出入境人員關注國際旅行健康。 一、出境前,可登錄海關總署網站(http://www.customs.gov.cn)衛生檢疫專欄,查詢世界各地疫情動態及疾病預防信息,也可向所在地海關或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中心進行健康諮詢。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31號,公布《中國海關進出境...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公告2008年第31號 【發布日期】2008-05-1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航空旅客艙單電子數據傳輸暫行規定》(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13號公告),為保證航空旅客艙單電子數據傳輸測試及試運行工作如期開展,海關總署決定臨時使用SITA網地址BJSHGCA接收傳輸報文。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17號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布文號】公告2020年第117號【發布日期】2020年11月11日【實施日期】2020年11月11日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農業部關於坦尚尼亞大豆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