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八歲女童命喪公交車輪 二十方被告被要求賠償
這是今年5月16日下午發生在浦東羽山路上的一起交通事故,事故中,年僅八歲的丹丹不幸離世。
當天下午4點多,保姆汪阿姨騎著電瓶車接丹丹放學,丹丹坐在電瓶車的後座,就在兩人經過羽山路時,非機動車道內的六輛小轎車擋住了他們的去路。
因為機動車違法佔道,汪阿姨只能借道到了旁邊的機動車道上,而在她前方不遠處,騎著自行車的魯先生也同樣借了道。而就在汪阿姨準備從左側超越魯先生的自行車時,兩人發生了碰撞,坐在電瓶車後座的丹丹跌落到了馬路中間的黃色實線附近。
也就是在同一瞬間,一輛公交車從後方駛來,巨大的車輪從丹丹的身上碾過,導致丹丹不幸身亡。而值得注意的是,當時公交車為了超越汪阿姨的電瓶車,整個車身幾乎已經跨越了中間的黃色實線,逆向行駛到了對面的車道上。
對於自己的逆行行為,公交司機顧某表示,由於事發路段經常有車輛佔用非機動車道違法停車,非機動車只能在機動車道上行駛,而作為他而言,也只能跨線逆行。
最終,交警部門對事故做出了責任認定,汪阿姨在超越自行車的過程中妨礙的自行車通行造成事故,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顧某駕駛公交車過程中跨越黃色單實線造成事故,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六名轎車車主佔用非機動車道停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魯先生在事故發生後逃逸,同樣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去年10月,保姆汪阿姨和公交司機顧某因為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在刑事判決之後,丹丹的父母將民事訴狀遞進了法院,要求包括汪阿姨、公交司機、魯先生、六名違停車主以及相應的保險公司在內共20名被告一同告上了法庭,索賠133萬多元。在法庭上,原被告各方都給出了自己的理由和說法。
原告丹丹父母一方:
公交司機顧某的過錯更大,也是直接導致丹丹死亡的罪魁禍首,應該尤其承擔八成以上的賠償責任,鑑於其當時是在履行職務行為,所以應該由公交公司代為賠償。
公交公司所所投保的保險公司:
應該按照交警認定的事故責任比例來確定賠償比例。
自行車主魯先生:
自己雖然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但這是基於事後的逃逸行為,自己對於事故的發生和形成並沒有責任,因此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違法停車的車主:
丹丹的父母作為汪阿姨的僱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而且他們在對於汪阿姨的交通安全教育上也存在疏漏,也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
汪阿姨的代理律師:
公交公司應當承擔更多的責任,而作為汪阿姨而言,自己是受丹丹父母的僱傭而接送丹丹上下學,因此,丹丹的父母也應適當承擔責任。
浦東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應當按照各方的過錯程度來酌情確定責任大小,其中公交司機和保姆汪阿姨的過錯程度較大,而違停車主和自行車車主魯先生同樣也存在一定過錯,因此各方均應承擔賠償責任,丹丹的父母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各名被告共計賠償丹丹的父母116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