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呼和浩特2月24日電(李富)2月24日,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紅山區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向媒體通報2月13日法院強制執行黃洋、石國清拆遷案件引發自焚事件的調查結果。
據發言人介紹,2月13日依據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和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紅山區人民法院對位於紅山區哈達街中段路北民航家屬樓的401室(黃洋)和101室(石國清)強制執行拆遷。在執行完401室(黃洋)執行人員撤離執行現場後,101室(石國清)室內起火,致石國清女兒王娜燒傷。2月18日石國清妻子王玉霞、女兒石瑩先後到市、區兩級上訪。市、區領導對此高度重視,紅山區成立專門調查組對此拆遷案件及上訪人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調查組先後調取了相關視聽資料、現場勘查材料、事故報告;調閱了市公證處公證錄像及相關病志材料;審查了法院審理、執行案卷及公安機關調查筆錄;詢問了案件當事人和法院參與執行的相關人員。
發言人介紹說,赤峰嘉信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赤峰蘊凱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大同市新魯班實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依據赤峰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頒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在赤峰市紅山區哈達街中段路北(承天商廈對面民航家屬樓)進行前期拆遷工作。石國清(101室)、黃洋(401室)為此地段的被拆遷人。其中石國清的住宅面積為76.12平方米,黃洋的住宅面積為56.93平方米。
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發生爭議,開發單位向赤峰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申請裁決。2008年9月25日,赤峰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做出赤拆管裁字(2008) 11號、15號裁決書,由開發單位補償黃洋房屋拆遷補償款227660元,補償石國清房屋拆遷補償款262443元,並限二被拆遷人自接到裁決書後15日內搬遷完畢。二被拆遷人不服,向赤峰市政府提出行政複議,赤峰市政府維持了市拆遷辦所做的裁決書。因兩位被拆遷人未在裁決書確定的期限內履行搬遷義務,赤峰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向紅山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紅山區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完備,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程序合法,且已發生法律效力,做出了(2008)紅法非審字第58號、59號行政裁定書,準予強制執行。